时间:2023-01-02 04:15:29来源:法律常识
上个月接待了一个当事人,是一起金融借款的纠纷。我们当事人向银行贷款购房,银行因为其在今年疫情前后逾期多次起诉到法院,要求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剩余贷款提前到期,剩余贷款一次性还清。
根据合同法规定,签订合同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所以,一审法院认为:银行与当事人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一审法院 当事人各方应当根据合同内容全面履行权利和义 务。银行如约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当事人未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故银行主张偿还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请合理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当事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归还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
当事人无力一次性偿还借款,于是准备上诉就找到了我们。我们了解到当事人的目的是想通过上诉撤销一审判决,还继续分期还款。如果二审法院维持的话看能不能拖一段时间,趁这一段时间尽量想办法跟银行和解?我们接待当事人时仔细阅读了一审判决,并且听了当事人陈述,得出结论:
不利之处在于,他确实违约了,一审法院判决没有问题。
有利之处在于,一,虽然逾期多次,但到银行起诉之日,他多次逾期的款项都已经偿还完毕。二,逾期还贷节点时值疫情前后,疫情影响也比较大。
三,最高人民法院及河南省高院都出台有关于新冠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我们上诉也基本依据上述理由进行了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 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协议,双方均应按照合同行使权利、履 行义务。本案中,当事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按 合同约定有权宣布借款本息立即部分或全部提前到期。当事人称其未能按期履行合同的主要原因系疫情所致,按照合同约定虽然属于违约行为,但其在诉讼过程中已将所欠利息全部清结,在其明确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法院是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合同,还是考虑疫情因素保障民生,属特定情形下的价值选择。考虑本案违约程度、疫情影响和民生保障等因素,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并判令其归还本金及相应利息属对契约自由的认可,但二审法院选择双方继续履行合同
更有利于疫情期间对民生的保护。因此,本院更倾向于双方继
续履行合同,故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另外, 对上诉请求的支持并不意味着其可以置严守契约于不顾,更不是对其违约行为的认可,其应更加尊重双方合同的约定,及时履行自己应承担的义务。引起本案诉讼的原因确系马其违反合同约定所致,二审法院只是在疫情民生和契约之间的价值选择和考量时选择了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行为造成本案诉讼费的损失,应由其负担。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在实体处理上,二审法院存在不同的认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的精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
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撒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5
民初113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的诉讼请求
就如二审法院所说,二审法院在违约行为与保障民生之间选择了保障民生,应该为二审法院点赞。二审法院更多的考虑了现实情况的影响,也提现了法律的人情化,但也不是对违约行为的纵容。
所以,在此给大家提醒及建议,在经济交往中,最好签订书面合同以保证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当然,书面合同不能随意签订,一旦签订就要受其约束,除非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