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2 05:20:00来源:法律常识
南都讯 记者何生廷 11月9日,南都记者获悉,省司法厅对《广东省支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起草了《广东省法律援助补贴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并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11月17日。
该《办法》正式施行之时,《广东省支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暂行办法》(粤司〔2005〕265号)《广东省司法厅支付死刑第二审指定辩护案件补贴办法(试行)》(粤司办〔2009〕249号)将同时废止。
法律援助补贴,是指按规定支付给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社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等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不含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具有公职身份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等人员)所属单位的费用。
根据《办法》的规定,法律援助补贴范围包括九大类,如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民事、行政、申请国家赔偿法律援助案件;仲裁、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申诉案件代理;值班律师法律帮助;代拟法律文书;法律咨询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补贴如何计算呢?法律援助补贴由直接费用、基本劳务费用组成。直接费用包含差旅费、邮电费、印刷费、调查取证费等,采取费用包干的方式执行。基本劳务费由日平均工资乘以服务参考天数确定。
全省各地区的日平均工资计算方式为,上一年度广东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250个工作日,再乘以该地区的区域系数。区域系数按照“一核一带一区”划分原则,分为珠三角核心区、沿海经济带、北部生态发展区三类地区,并分别设置为1.57、1.12、1.2。
珠三角核心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等9市,沿海经济带包括汕头、汕尾、阳江、湛江、茂名、潮州、揭阳等7市,北部生态发展区包括韶关、河源、梅州、清远、云浮等5市。
《办法》规定,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实行动态调整,直接费用每五年调整一次,基本劳务费用根据广东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变化,按年度进行动态调整。省司法厅每年第三季度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统计数据,制定下一年度广东省法律援助补贴的具体标准,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办法》提到,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为广东省最低标准,各地可在本办法规定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地方实际和财政承受能力适当提高。各地现行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的,继续执行现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