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2 07:12:59来源:法律常识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9月21日,被告通过拼多多平台在原告开设的店铺“笛梵希XXXX”,购买名称为“梵大正品无限畅美食伴侣果蔬压片糖果燃脂豆排油抖音微商同款”的商品3盒,订单编号为210921-XXXXXXXXXXX0832,共计价款214元,被告使用9元平台满减券,实际支付205元。被告收货后,对涉案商品进行防伪码查验,发现异常情况,被告于2021年9月25日向拼多多平台进行投诉,经平台介入原、被告协商未果。2021年9月29日,被告根据拼多多平台要求,通过德邦快递(运单号:DPK202007137993)将全部涉案商品邮寄给平台。2021年10月9日,拼多多平台收到被告邮寄的涉案商品。2021年10月13日,拼多多平台退还被告货款205元,并按平台规则向被告发放补偿券。同日,原告被拼多多平台扣款2,140元,并收到平台《店铺三级限制和提现黑名单处罚通知》,内容为“……因贵店存在下列违规情况:疑似假货,平台依据《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之规定,有权对贵店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限制措施:1、违规商品永久禁售;2、下架店铺所有商品、禁止上新、禁止上架;3、店铺内资金限制提现90天;4、其他平台认为有必要的措施……”。2022年7月1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售后详情、账单详情、处罚通知、聊天记录,被告提供的协商详情、服务详情、聊天记录,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为证。
本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原告明确表示本案请求权基础系合同违约,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被告通过网络购物形式向原告购买涉案商品,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原告交付了商品,被告支付了货款,涉案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被告收货后发现商品有异常情况,其向拼多多平台进行投诉,并提供涉案商品用于平台检测,最终平台给予被告退款及其他相关补偿处理,上述被告作为消费者进行维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原告主张被告合同违约造成其损失,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故本院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