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8 13:29:10来源:法律常识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把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2019年重点工作之一,按照“一院一品牌、一行一优秀的”创建要求,把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打造出北林特点、北林品牌。
为扎实推进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的深入开展,我院检察长王连华同志就该项工作,多次召开会议部署和推进工作,并向区委政法委作专题汇报。在区委政法委的协调下,北林区人民检察院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司法等部门的沟通配合,并同区法院、北林分局、区司法局联合会签了《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实施意见》,从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基本原则、适用条件、证据标准、强制措施、诉讼权利保障、从宽适用规则、侦查阶段、审查起诉、审判程序等阶段,在办理该类案件中的具体职责分工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确保了认罪认罚案件无缝衔接办理、优质高效。
我院是绥化市本级辖区唯一基层院,因属地关系,受理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北林公安分局、宝山经开区分局侦办的一审普通刑事案件。据统计,交通肇事案、危害驾驶案年均受案102件,占比例较大,犯罪嫌疑人一般都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大部分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由于该类案件由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办,为了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到实处,我院公诉科、侦查监督科、案管部门主动同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北林公安分局、宝山经济开发区分局法制大队、案管中心沟通,召开联席会,建立联动机制。对于符合认罪认罚办理案件,公安机关对能否适用认罪认罚案件及时作出甄别。应当依照证据证明标准依法全面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重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对于涉嫌危险驾驶等轻微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立案后十五日内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对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侦查终结,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其中,对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刑事拘留后七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向看守所、公安机关相关办案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辩护人、值班律师表示愿意认罪认罚的,有关人员应当及时制作笔录,并转交办案单位。公安机关对认罪认罚案件,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公安机关应当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建议,并征得犯罪嫌疑人同意后,按速裁程序案件办理。提出适用认罪认罚的建议并制作《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建议书》,在移送审查起诉时一并移送。对此,有效提高检察机关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的适用。
在办案中我们注重法律宣传效果,加大司法宣传力度,我们坚持 “审查一案,教育一片”的理念,特别是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条件的案件,通过以案说法,值班律师或辩护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家属释法说理、采用微信传播等形式,让人民群众更加深入地了解我国对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积极为开展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根据上述规定“等场所”应当包含检察机关,结合我院实际工作,协调绥化市北林区司法局,在我院设立了北林区法法律援助中心派驻人民检察院工作站,每周一、周三、周五安排值班律师到北林区检察院值班,北林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就2019年度律师驻检察院值班排出全年值班表。我院为值班律师提供专门办公场所和必要办公设施,对值班律师建立工作台账,便于司法局管理和考核。值班律师可以参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查阅、摘抄、复制案件的案卷材料,相关部门予以配合并免收费用。由值班律师无偿为犯罪嫌人提供帮助提供了条件。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在审查起诉阶段知悉认罪认罚后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享有的诉讼权利,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值班律师或辩护人的意见。重点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
针对交通肇事案、危害驾驶案占比例较大情况,我院以一名员额检察官为办案单元,配备一名察官助理和一名书记员设一个办案组,专门办理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和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微刑事案件。实行轻微刑事案件同严重刑事犯罪、重大疑难案件及专案分道,有利于实现司法资源的高效配置,提高刑事诉讼效率和质量,实现精案精审、简案简办,轻案快办目标的实现。我院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值班律师在场见证的情况下签定认罪认罚具结书,对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坚持严格依法、公正与效率相统一和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原则。简化工作流程,快审快诉,对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不再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延用侦查机关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对认罪认罚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将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故意伤害等常用罪名制作表格真空式报告模板,简化审查报告,简化起诉书,并在起诉书中写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情况,明确量刑意见,不再单独制作量刑建议书,向法院移送案件时同时移送被告人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提高审查起诉工作效率、促进办案流程“瘦身”。对于认罪认罚案件,实行集中提审、集中告知、集中起诉,对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案件建立集中移送、统一派员出庭支持公诉、集中宣判的“一站式”机制,确保认罪认罚案件实现全程提速。截至2019年3月25日,我院受理审查起诉案件124件200人,提起公诉94件100人,其中适用速裁程序认罪认罚案件25件,占审查起诉案件的26.5%,适用简易程序认罪认罚案件4件,占审查起诉案件的0.05%,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认罪认罚案件的平均审查起诉期限仅为3.1天,实现了从快从速的目的,提高了工作效率。
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时,始终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充分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结合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或者罪行虽然严重但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以及初犯、偶犯,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犯罪的,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予以从宽处罚。对于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必须在民事部分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况下才能从宽处罚;对于侵犯财产犯罪案件,必须在全部退赃、退赔的前提下从宽处罚。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是否取得被害人谅解等因素,结合认罪认罚的阶段及悔罪表现,在提出量刑建议时确定是否从宽及具体幅度,试行阶梯式从宽量刑建议机制。拟定量刑建议时,严格区分被告人认罪认罚所处的诉讼阶段,认罪越早,从宽幅度越大:对于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原则上可以减少基准刑30%以下;对于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原则上可以减少基准刑20%以下;对于在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原则上可以减少基准刑10%以下。对拟提出宣告缓刑量刑建议的,及时委托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司法局进行社会调查。量刑建议有罚金附加刑的,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量刑建议原则提出确定的数额。将认罪早晚、程度及从宽幅度有机结合起来,起到了鼓励犯罪嫌疑人尽早认罪认罚的作用,充分体现了罪与刑相适应的刑罚基本原则。目前我院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认罪认罚案件29件中,犯罪嫌疑人均接受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法院对提出的量刑建议采纳了28件,采纳率为96.6%。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