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2 09:48:20来源:法律常识
越来越多的情侣为了能够婚后“情”“钱”两清,往往会选择签订一份“婚前协议”来为接下来人生的新阶段保驾护航。事实上,签订婚前财产协议这种未雨绸缪的做法,是一种社会进步的表现。但是什么样的婚钱协议才是合法有效的呢?您可能也注意到了这个问题,那么接下来我们就来详细聊一聊。
顾名思义,是指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为结婚而签订的、于婚后生效的具有法定约束力的书面协议。制定婚前协议的主要目的是对双方各自的财产和债务范围以及权利归属等问题实现作出约定,以免将来离婚或一方死亡时产生争议。
90后的唐婷婷今年28岁了,在家人的撮合下认识了大自己两岁的程序员王城桐。唐婷婷觉得王城桐老实幽默,而且非常孝顺父母,很快两人就坠入了爱河。在相处了一年半后,王城桐在一次饭局上给唐婷婷了一个惊喜,跪地求婚了。唐婷婷满脸的幸福,喜极而泣,欣然答应了王城桐的求婚。很快二人婚期将至,两家人热热闹闹的张罗着喜事。就在结婚前一晚,唐婷婷突然拿着一张写着“婚前协议”的纸放在王城桐面前,并说道,“明天咱们就要结婚了,你看看这些条款,要是没什么问题就签个字吧!”王城桐傻眼了,一脸不可思议的看完了婚前协议上的内容:“一、结婚后所有的工资都要上交用于生活开销;二、婚后女方虽然没有工作在家带孩子,但房子车子双方各占百分之五十;三、如果双方有一方出轨,则该方将自动放弃共有的房子和车子,均归另一方所有......”王城桐虽然觉得不太有必要,但是想到自己确实爱着唐婷婷,而这些条款也算是合情合理,就签了这份婚前协议。但心里多少觉得不是滋味,自己和唐婷婷认识这么久了,都是因为爱对方才走到一起,这样一份婚前协议似乎把感情都紧紧箍在一纸协议上,这样一张婚前协议真的可以让彼此的感情永远保值吗?
基本案情:原告王某自主经营一餐厅,被告刘某从事钢材生意。2008年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登记结婚,婚前双方约定婚后收入归各自所有。2012年9月原被告生育一女,为了更好的照顾女儿,原告王某放弃生意,在家专注抚养女儿。2012年11月被告刘某用自己的收入购得房屋一套。现原告王某得知被告与沈某同居已经长达半年(有证据证实),故向法院起诉离婚,以自己生活困难无房屋居住为由,要求分割2012年7月刘某购买的房屋。
裁判要旨:婚前各自有收入且约定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的,婚后女方为了照顾子女及丈夫而放弃工作的,此种变化属于婚前协议的重大情势变更,该协议应当予以解除,婚后男方以个人收入购买的房产属于婚后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予以分割。
婚前协议合法吗?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结婚以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属,例如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婚前协议一定有效吗?
不一定。协议必须与夫妻双方人身或财产有密切关系,并且与一般性社会道德和其余法律规定不相冲突,才能真正具有法律效力。另外,协议还应具有可操作性。
当然啦,小编觉得,婚前协议能约束财产但不能约束人生自由,婚前协议也许可以给您一部分安全感,但感情和生活都是需要用心经营的,只有两个人相辅相成,共同进步,才能一辈子白头偕老。而离开一纸协议,离开条条框框,我们更应该真心相待的,是这位眼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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