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2 09:52:26来源:法律常识
借据是民间借贷案件中的最基本证据,一般而言,借据既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直接证据,也是证明款项已经实际交付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但是司法实践中,有些行为人会依靠“假借据”提起虚假的民事诉讼,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而实际情况可能是借贷行为根本就没有发生,或者借款已经归还,再或者虽签订了借据,但款项的性质根本不是借款。此时,如果原告仅提供借据主张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又提出反证,且足以对借款关系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法院会要求原告进一步提供证据。
在一些较复杂的民间借贷关系中,当事人不仅要获得更多对自己有利的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还要熟练运用逻辑规则和经验规则,对对方的主张提出异议。一般来说,如果借款人提出合理抗辩,法院会结合借款金额、款项交付方式、当地或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而作为被告一方,如果通过举证,使得案件真伪不明,法院会认定该借款事实不存在。
任某某与正某公司借贷纠纷:
本案债权债务数额巨大,在形成本案诉讼之前的长达数年内张某某、刘某某对本案借款本息没有任何偿还行为,任某某作为债权人亦没有向张某某、刘某某主张过任何权利,这些行为均不符合正常的借款交易习惯。综合本节事实分析认定,本案中,任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张某某、刘某某之间存在六百万元的债权债务关系。
徐某某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
原审法院基于徐某某提交证据的状况以及杨某某抗辩该款为利息的说明,要求徐某某就三百五十万元的款项来源、借款方式等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符合法律规定。而根据徐某某提交的证据,首先,从借款借据的表面形式看,借款借据上借款期限起始日期处为空白,但还款日期与出具借款借据的日期为同一日,且与还款计划书的出具日期亦为同一日,不符合常理;其次,从徐某某几次关于交付借款过程的陈述看,其所述案涉三百五十万元款项来源、交付地点和方式均不一致,且有矛盾之处。据此,原审判决未予认定徐某某与杨某某之间存在该三百五十万元的借贷关系,认定事实亦无不当。
律师解读:
以上案例胜诉的关键都是因为被告人运用了经验法则。虽然能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再好不过,但并不是所有案件都有充足的证据供当事人使用。民诉法解释的规定,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属于免证的范围。因此,当原告仅依据欠条提起虚假诉讼时,被告方可以从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是否符合日常生活经验提出抗辩,从而动摇法官的内心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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