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2 12:17:54来源:法律常识
案件简介:
2018年12月7日,甲某(女)通过网络平台为自己投保某重大疾病人身保险合同,基本保额50万元,保险期间终身,交费期间30年,年交保险费8165元。保险合同约定包含恶性肿瘤在内的100种重大疾病及50种轻症疾病。甲某依约支付了两期保费。
2019年9月23日,甲某经某三甲医院诊断为甲状腺乳头状癌,并进行手术治疗。2020年5月19日,甲某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因甲某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心脏病、高血压、心绞痛、乳腺结节、甲状腺结节等问题,解除保险合同,不予给付保险金,并不退还保费。
庭审调查:
1.北京某民营骨科医院的门诊病历显示,2015年12月12日心内科、康复科就诊,既往史处记载为“高血压、冠心病、心绞痛”。2016年2月24日,康复科就诊,既往史记载为“体健,否认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等慢性病,否认肝炎、结核等疾病”。
2.甲某提交某体检中心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的体检报告,未提示甲某血压、心电图出现异常。2017年6月28日体检报告记录左侧乳腺结节待查、乳腺增生、右侧甲状腺结节。其中甲状腺超提示:右侧甲状腺见边界尚清晰的单发结节,大小约4×3mm,血流未见明显异常。左侧甲状腺未见明显异常回声。
3.投保前最近一次体检为2018年5月22日,显示甲状腺(外科)检查未见明显异常,乳腺结节待查、乳腺增生。
法院观点:
1.关于乳腺结节、乳腺增生。首先,体检报告表述为“乳腺结节待查”,且甲某已提交医院检查报告证明未见乳腺结节,因此投保时已经专门检查无碍,其勾选“否”符合常理;其次,即便认为此处有不实之处,但乳腺结节之症与保险事故亦无关联;再者,保险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如果勾选“是”将足以导致保险公司拒保或者提高保费。
2.关于高血压、冠心病、心绞痛。在同一医院诊室就同一症状记录矛盾的情况下,且没有进一步证据补强,且甲某多年的体检报告未见高血压、心电图出现异常,不能证明甲某曾患有高血压、冠心病,至于心绞痛更未见任何记录。
3.关于甲状腺结节。在案证据显示,甲某并未刻意回避或者隐瞒该事实,甲某投保前甲状腺结节未提示异常,在进一步核保环节,其回答虽与实际情况有所出入,但仅此难以认定甲某具有隐瞒之故意。且保险亦未举证证明甲某作出准确答复将拒保或者提高保费。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50万,并豁免后期保费。
律师观点:
本案投保人是自行在网络平台投保,虽然保险公司查到投保人有一些民营医院的诊断记录,但投保人每年定期的体检报告均为提示有高血压、冠心病、心绞痛的症状。投保人自身存有乳腺结节、甲状腺结节,但投保前半年内体检未提示异常,符合投保要求。本案提示我们投保前要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按照投保要求对有异常的检查结果进行复诊或进一步检查。本案保险公司引用就诊时曾经出现过的异常结果拒绝履行保险责任明显过于苛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