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2 16:46:19来源:法律常识
南沙区司法局公职律师陈辉日前将判决文书生效证明送到榄核镇某村聋哑人吴某某家里,吴某某脸上露出了久违的笑容,终于可以开始新生活了,她用手势表达着对陈律师的感谢。
群众有需要再难的事也要想办法解决
2021年3月,南沙区司法局到南沙区榄核镇某村民委员会征求群众对司法行政工作建议时,村干部反映村里有一名女性聋哑人吴某某,其外省丈夫已离家10多年杳无音信,吴某某带着婚生女儿和父母居住在村里,一直想离婚。
“此前也向法院起诉过离婚,因其丈夫的户籍地在贵州安顺,案件被移送到其丈夫户籍地法院,但不知什么原因,一直没办成离婚,我知道这件事比较难办,看你们有没有办法?”
“我们肯定有办法,你放心,只要群众有需要,再难的事我们也想办法解决。”还没等村干部把话说完,南沙区司法局局长曾普光接过话,当场表态。
2021年4月7日,榄核司法所受理了吴某某的法律援助申请,经审查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当天决定给予吴某某法律援助。考虑到受援人是女性,又是聋哑人,为方便案件办理,南沙区法律援助处指派了南沙区司法局两名女性公职律师陈辉、刘璇承办案件。
律师远赴贵州却被告知无法开庭
陈律师、刘律师接受指派后,多次到吴某某家中了解情况。经了解,吴某某在打工时认识了鲁某某,2010年7月,两人在南沙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谁知结婚后不久,鲁某某抛下妻女离家出走,从此下落不明。吴某某多次到外地寻找鲁某某均无果,只能将女儿交由年迈的父母照顾,自己打工挣钱养家。吴某某的诉求是尽快与鲁某某离婚,得到婚生女儿小鲁的抚养权。
在分析案情及相关证据材料后,案件承办律师建议直接起诉离婚。承办律师帮助吴某某向贵州省安顺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讼请求为:判决吴某某与鲁某某离婚;婚生女儿小鲁由原告吴某某抚养,被告鲁某某一次性支付小鲁抚养费213000元。贵州省安顺市某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6日受理了此案。
2021年9月8日,两名承办律师带着吴某某及其母亲一起到贵州省安顺市某区准备应诉,然而到达当日法院才告知,由于无法向被告鲁某某直接送达应诉材料,原定于9月9日的庭审无法按期进行。
承办律师与办案法官面谈沟通,核对身份信息和证据原件材料,并提交当事人结婚证复印件、婚生女儿小鲁的书面说明、小鲁所在学校的证明等证据。吴某某得知当天不能如期开庭,情绪非常激动,表示一定要去鲁某某老家探个究竟,两名承办律师为了安抚吴某某,带着吴某某辗转找到位于贵州省安顺市某区一深山里的鲁某某老家,鲁某某的哥哥称,鲁某某在外打工已有两三年未回家,家中母亲已去世,父亲也年事已高。经过承办律师耐心沟通,鲁某某的哥哥答应将吴某某要求离婚的相关情况转告鲁某某。
补强证据终获胜诉判决
承办律师返回广州后,考虑到案件诉讼材料是通过公告送达,鲁某某也极有可能不到庭应诉,为确保法院能完全支持吴某某的离婚请求并获得女儿的抚养权,承办律师继续收集完善补强案件证据。
承办律师前往榄核派出所调取了吴某某及家人于2017年10月26日的报警材料。同时,又到榄核镇某村民委员会了解,某村民委员会主动出具了自鲁某某离家出走后,吴某某及婚生女儿小鲁一直跟吴某某的父母一起生活的证明。在开庭前,承办律师向法院补充提交了上述证据材料。
承办律师接到开庭通知时,为节省吴某某的交通开支,向法院申请远程视频方式开庭。2021年12月20日开庭,被告鲁某某未到庭,贵州省安顺市某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0日作出判决,判决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鲁某某离婚;婚生女孩小鲁由原告吴某某直接抚养;被告鲁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女孩小鲁抚养费(本判决生效前的部分)30000元;且被告鲁某某从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按每月500元计付女孩小鲁抚养费,至女儿小鲁年满十八周岁时止。该判决经公告送达,已于2022年4月13日生效。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魏丽娜 通讯员:穗司宣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林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