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2 16:44:18来源:法律常识
我们知道,咱们国家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就是说对于同一个案件,通常是经由一审或者是二审,二审审完这就是终审了。但是有个别情况会比较特殊,就是二审终审以后,案件仍然有问题,就此可以进入审判监督程序。另外一种特殊情况,就是经过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为一审终审制,也就是审理一次。当然,这种相对来说非常少。
那么到北京国资律师事务所找,我们要来咨询的,相当多的案件,都是希望能够进入审判监督程序的。那么,什么是审判监督程序呢?审判监督程序又称为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以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职权提起再行审理的特殊诉讼程序。它是特殊的诉讼程序,不是我们通常的诉讼程序,目的在于对于已发生效力,但是“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通过再次审理做出裁判予以纠正。
那么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效力的裁判,认为“确实”有错误的,可以向有关机关申诉,但是这种不能够停止裁判的执行。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生效的裁判,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判,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最高检察院对各级法院已生效的刑事裁判、行政裁判,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以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地方各级检察院,发现同级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判“确有错误”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应该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于原审裁判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全面的审查。
那么原来如果是,一审案件按照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做的裁判呢可以上诉或者抗诉;原计二审的案件,那或者是上级法院提审的案件,离着二审的程序进行审判,所做的裁判就是终审裁判;宣告,也就发生了法律效力,不得以二审程序上诉或者抗诉。
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它就是要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依法纠正那些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是错误的判决和裁定。有利于保证我们国家法律的统一,也有利于这个去打击犯罪,真正的实现准确的惩罚那些犯罪分子,充分的体现一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这样一种精神。
也有利于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及时发现审判中存在的问题,改进审判工作的方法和作风,提高审判人员的素质。所以我们在打官司的时候,一定要懂得审判监督程序。
事实上,我研究了大量的无罪的案件,它们往往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最终得到了一个纠正。这些审判监督程序呢,就是我刚才说的,有的是检察人的抗诉,有的是上级法院的庭审,或者是指定在城,或者是指令再审。我们只有充分的掌握这些审判监督程序,才能够真正地将我们案件放在阳光之下,才能够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那些错误的判决得到纠正。
事实上,平反冤假错案的过程,就是审判监督程序充分发挥作用的过程。假如你能案件已经经过了一审二审,你还不服,那么这个时候一定要及时的启动法律监督程序,充分的保障自己的权利。
(本文根据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首席顾问曹保印【曹说法·冤假错案系列】视频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