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2 17:21:38来源:法律常识
——在成都仲裁委员会研学有感
四川省法治与社会治理研究会仲裁研究中心 张建
2020年9月24日下午,参加四川省法治与社会治理研究会仲裁研究中心到成都仲裁委员会研究,收获颇丰,就梅永红部长提醒大家仲裁与诉讼有很多区别,深有感触。在此就律师担任仲裁员的回避问题分享个人体会,并提出如下建议。
建议仲裁规则中要求律师应当在开庭前检索自己所在律师事务所是否接受当事人的委托
根据《仲裁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仲裁员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仲裁案件,属于仲裁员与代理人有其他有关系,应当回避。一般的律所就律师担任仲裁员在律所不登记 ,律所也不愿意因本所律师担任了仲裁员,就拒绝接受委托,所以通常是要么律所不知情,要么律所知道也会接受委托,让担任仲裁员的律师回避。
为了避免开庭时才发现当事人委托了本所律师的情况 ,建议律师身份的仲裁员在接受选定或指定当仲裁后,开庭前再次进行检索,避免冲突。
建议仲裁法规定开庭后,当事人不得再委托仲裁员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有的当事人为了让自己认可的仲裁员回避,则在开庭后变更或新委托仲裁员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倒毙仲裁员回避,这种恶意导致回避的做法,不应当支持。
另外,也有善意的委托导致回避的,在仲裁程序中,一般仲裁庭不会告诉当事人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当事人可能并不知道所有仲裁员的具体单位,加上很多律师事务所有若干分所,本所的律师也不完全认识,导致当事人在开庭后变更或新增与仲裁员同一个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代理,这导致之前的仲裁程序可能重新进行。
鉴于仲裁规则无权剥夺当事人委托律师的权利,因此,可从立法上解决,建议在仲裁法中明确规定,第一次开庭后,当事人不得再委托与仲裁员单位相同的律师代理。
律师回避还涉及到很多问题,通过研学活动,触发了许多感悟。这样的研学活动很有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