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迹鉴定申请要找律师嘛,笔迹为什么可以鉴定

时间:2023-01-02 18:32:06来源:法律常识

#法律讲堂#【笔迹鉴定,原来是这么回事![偷笑]】遗嘱的真假该如何辨别?答案是笔迹鉴定!那笔迹鉴定该如何提出?程序如何进行?如何提供法院和鉴定机构认可的对比样本?鉴定意见做出后,对方不认可怎么办?@上海金山法院 跟大家唠一唠遗嘱鉴定那些事。 ​​ ​​​


笔迹鉴定,原来是这么回事!


本期,小编带大家唠一唠遗嘱鉴定那些事:当遗嘱遇上“真假美猴王”,该如何修炼一双“火眼金睛”。


如何提出笔迹鉴定申请?


笔迹鉴定,原来是这么回事!


父亲去世后,哥哥小方拿出父亲的遗嘱,遗嘱写明因小方赡养老人十余年,老人离世后房产归小方所有,妹妹小花看到父亲手写的遗嘱后却质疑它的真实性,认为是哥哥仿造的,两人为此对簿公堂。


接下来该如何证明遗嘱的真实性呢?


此时,法官会向双方释明法律提示原告方向法庭提交伪造证据的法律后果并向法庭郑重承诺遗嘱的真实性,法庭也会告知被告应当在庭审结束后的规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笔迹鉴定申请。


法庭在收到书面笔迹鉴定申请后会再次组织双方就笔迹鉴定的比对材料进行相互质证。


该提交怎样的笔迹鉴定比对材料?


笔迹鉴定,原来是这么回事!


小方、小花双方均有权向法庭提交亡父生前的亲笔书写的材料作为笔迹鉴定的比对材料,法庭最希望看到的是兄妹两人能在质证环节达成一致,此时经过双方质证并协商一致的材料即可作为笔迹鉴定比对材料。


如果双方互相质疑,无法就比对材料达成一致。那么法庭将会根据以下四个条件审核双方提交的材料或者法院依职权主动调取材料。


1. 比对材料足够客观可靠,最好由第三方保存。

笔迹鉴定,原来是这么回事!

如被继承人工作单位保存的工作记录、如档案管理部门保存的被继承人的各类档案。第三方保存的材料相比当事人一方保存的材料,更能够使双方以及法庭信服其真实可靠。


2. 比对材料必须确保是被继承人本人书写。


笔迹鉴定,原来是这么回事!

如银行存款取款的一些签字、信用卡账单的签名,虽然大概率是由本人签名,但根据一般社会经验,不能排除由家人代签或代为办理的可能,故该类签名一般难以作为比对材料。但是像结婚登记这类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不能委托他人办理的事务,此时形成的材料就可以作为笔迹鉴定比对材料。


3. 比对材料距离被继承人书写遗嘱的时间较为接近。

笔迹鉴定,原来是这么回事!

因为一个人的字会随着年龄发生改变,同一个人孩童时代、青年时代、中年时代、老年时代写出的字多少有些不同,如果比对材料距离遗嘱书写时间过于久远,必然会影响笔迹比对。比对材料的形成时间最好距离遗嘱书写时间三到五年内。


4. 比对材料中样本较为丰富。


笔迹鉴定,原来是这么回事!

只有比对材料中样本够丰富,鉴定机构才能分析出被继承人生前的书写习惯、常用字等。如果因为比对材料样本较少,鉴定机构可能无法进行鉴定,从而无法判断遗嘱的真伪。


对鉴定意见不认可怎么办?


笔迹鉴定,原来是这么回事!


鉴于遗嘱的真实性是遗嘱继承案件的争议核心,对第一次笔迹鉴定的意见不认可的,质疑方须提出合理的异议理由或提供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法院经审查,一般情况下都会准予重新鉴定申请。反之,没有合理的理由或新的证据,法院将不再委托重新鉴定。


重新鉴定可能会出现三种结果:


结果1:重新鉴定意见和初次鉴定意见一致。
那么法官会采纳一致的鉴定意见作为判决依据。

结果2:重新鉴定意见和初次鉴定意见不一致。

结果3:重新鉴定的鉴定机构无法得出准确的鉴定意见。


笔迹鉴定,原来是这么回事!

对于出现后两种情况,经当事人申请,可通知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法庭在综合分析出现该结果的原因(包括实体和程序审查)作出处理:


1. 如果存在鉴定程序违法或者鉴定人员徇私舞弊情形的,该鉴定结论直接不予采信;


2. 如果确系因不同鉴定人员的专业观点不同而非其他原因导致,经当事人申请可以进行第三次鉴定,而为了保证第三次鉴定的准确性,目前法院较为常见的做法是直接委托上海较为权威的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进行第三次鉴定,一般情况下以该机构的鉴定意见直接作为最终的判决依据。


笔迹鉴定程序看似“繁琐”,但这既是为了让质疑方释怀信服,也是为了能够让案件的裁判结果更加经得起时间和法律的考验。


遗嘱继承案件一般涉及当事人切身利益,且案件标的都不小,原、被告双方矛盾亦积累多年,审理难度较大。审理过程中,遗嘱涉及笔迹鉴定、比对材料质证,甚至重新鉴定,审理周期可能较长。


笔迹鉴定,原来是这么回事!


小编觉得,老人留下遗产是为了让子女们更好地生活,家和万事兴,子女们因遗产分配起冲突并非逝者的意愿。因此,财产较多、有多位子女的老年朋友们最好能在生前就交代好身后事的处理,或者在书写遗嘱时同步进行录音录像,并请律师、公证员或2名以上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的公民见证,从而避免百年后子女们因遗产继承而“同室操戈”。



来源|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文:唐若愚

漫画:王杉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北京征地拆迁律师事务所前十名 债务人 协议 自诉 土地 房屋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离婚协议书 债权人 公司 打官司 合同 刑事案件 北京十大刑事律师事务所排名搜狐 甲方 找律师可靠吗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车祸 补助费 工资 债权 伤残 程序 鉴定 条件 拆迁人 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二 北京十大房产纠纷律师事务所排名 期限 兵法 律师自己打官司是不是不用找律师 北京房产纠纷最好的律师事务所 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