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2 18:43:59来源:法律常识
2022.03.14最高人民检察院从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立场发布了九起典型案例,其中案例五申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桶装水案为笔者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本案系典型的当事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辩护人介入辩护工作并依法展开独立辩护的案件。今天笔者以该案为例,谈谈自己对认罪认罚案件如何在审判阶段进行实质性辩护的浅显认识。
实践中对认罪认罚案件在审判阶段的辩护工作确实存在这么一个困境:律师介入后觉得案件有争议,甚至存在无罪的可能,但当事人已经签署了认罪认罚,此时,如果律师进行独立辩护,又担心辩护意见不被采纳后反而加重当事人刑期,最终导致审判阶段律师实质性辩护的工作难以展开。
上述困境在法律援助案件中尤为突出。自认罪认罚制度及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制度落实以来,一审审判阶段的法律援助辩护即面临着一个较为严峻的问题——律师独立辩护权与当事人认罪认罚的冲突。虽然认罪认罚制度开展以来,有效地实现了案件的繁简分流,极大地节约了司法资源,但其中也确实存在个别案件认罪认罚质量不高的问题,而当事人一旦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又必然导致辩护人辩护空间受限的后果,比如:推翻认罪认罚后刑期有可能增加,当事人因妥协于认罪认罚的优惠而放弃还原事实、追求真相,进而导致一审审判阶段的实质性辩护工作难以展开。
本案中被告人因为在审查起诉阶段未委托律师,故其对证据、事实、法律定性缺乏一定的认知,最后导致认罪认罚遗漏从轻情节,且未能解决案件定性争议等问题。虽然,法律规定了认罪认罚值班律师见证制度,但值班律师并无阅卷的权利,即便赋予值班律师阅卷权则其也没有充足的阅卷时间,这就必然导致其不可能在案件事实和证据上对被告人进行有效的释明。同时,检察官因其长期处于指控犯罪的地位,这也导致其比较容易忽略对当事人有利的事实和依据。
目前,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审判阶段对认罪认罚案件忽视案件质量、形式化审查的倾向,最高人民法院开始强调要扎实做好认罪认罚案件的实质审查,坚持以审判为中心,严格落实实质性审查职权。如此一来,就为律师在审判阶段更好的开展实质性辩护提供了更加充分的土壤。
笔者认为,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在审判阶段对认罪认罚案件进行实质性辩护尤要重视三块内容:1.取得当事人的信任与支持;2.庭前辩护;3.庭后沟通。虽然依照《刑诉法》的规定,律师享有独立辩护权,但作为刑事律师,更要明白独立辩护权是为辩护目标所服务的道理,独立辩护并不意味着蛮干,如果因为律师独立辩护加重了当事人的刑期,反而得不偿失。但如果辩护人可以有效做到以上三点,认罪认罚后的辩护工作也可以做到进可攻、退可守。下面就这三块内容简要说明。
1. 取得当事人的信任与支持。这一点实质上是所有刑事案件开展辩护工作的共同基石,如果没有当事人的信任和支持做基础,那整个辩护工作就是无根之木,甚至律师也将面临被解除委托的尴尬境地。
就如何取得当事人的信任与支持这一问题上,笔者认为专业基础是关键,良好的沟通能力是桥梁。一来,我们应当以专业的知识储备让当事人明白找一位专业刑辩律师的重要性。二来,我们的专业知识储备应当根据沟通对象的可接受程度,适时转化成其能听得懂、听得下的语言,进而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和支持。
2. 庭前辩护。庭前辩护一定是建立在充分阅卷后双方对案件事实均有了一定了解的基础上的。此时,辩护人可以通过庭前辩护提前试探办案人员态度,从而及时调整辩护策略。通过有效的庭前辩护可以大大提高辩护意见的可采性,并避免因开庭贸然提出独立辩护意见而造成当事人刑期加重的尴尬。
同时,辩护人一定不要有怕提前漏出底牌的顾虑,前期遮遮掩掩必然会影响辩护意见被采纳的可能性,进而影响辩护效果(即便是开庭方拿出底牌,但实践中公诉人仍然有在庭后补正的机会)。此外,有效的庭前辩护也可以进一步增强当事人对律师工作的认可和对律师辩护方案的信任。
在笔者办理本案时,即采用了庭前充分沟通的辩护策略,一方面排除了律师独立辩护影响当事人认罪认罚进而增加刑期的后顾之忧,另一方面通过庭前辩护和申请调取新的证据,落实了对当事人有利的重大量刑情节,进而才使得公诉人明确表示认可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并当庭调整量刑建议。
3. 庭后沟通。实践中往往存在把开庭作为辩护工作最后一步的做法,笔者对此并不认同。当今司法实践中当庭宣判的案件少之又少,对于大多数案件,开庭之后还存在一个漫长的等待宣判的时期。实际上在此期间,辩护工作仍大有可为,尤其是对一些争议比较大的案件,庭后沟通是建立在沟通双方都详细了解案件事实的基础之上,此时沟通可以说是一点就通、一说就透,面对争议问题,此时多一次沟通就使得辩护意见多一分被采纳的可能。
以上内容实乃笔者通过办案总结的经验体会,希望感兴趣者多多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