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2 18:53:52来源:法律常识
坐在肯德基等人的间隙,来聊聊人大代表关于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提案观点。
观点一: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律师建议取消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他认为近年来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数量非但没有减少反而不断攀升,醉驾入刑并没有起到遏制此类行为的效果,反而导致大量公检法办案资源及社会资源被占用。
观点二:全国人大代表周光权教授建议适度提高醉驾入刑的门槛,因醉酒导致被告人无法安全驾驶的,才构成犯罪。他认为醉驾成为刑事追诉的第一犯罪,对国家、社会和醉驾者来说,都是特别巨大的损失。
两位人大代表的提案虽然提出的解决方案不同,但都关注到了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打击范围过大、耗费巨大司法资源两大核心问题。与此同时,朱律师还关注到了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治理效果的问题。上述三个问题恰恰是思考醉驾司法治理的关键。
1.醉驾入刑是否起到遏制效果
朱律师认为,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数量增加态势证明醉驾入刑并未起到遏制效果,但是忽略了机动车保有量和驾驶人员数量增加的背景因素,城市堵车现象越来越严重、小区停车难问题越来越突出,在考虑醉驾行为是否得到遏制时,尽管分子——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数量增加,但是分母——机动车保有量和驾驶人员更迅猛地增长,并不能说明醉驾入刑未起到遏制效果。
反而,从直观感受看,很多人因为醉驾入刑而身体力行“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规则,“何必因小失大”是人们对于酒后开车的一般性看法,更多地情况是聚会选择公共交通工具或打车、自己开车的酒后选择找代驾,酒店门口一般都有代驾员在等生意,也说明醉驾入刑起到了积极效果。
2.现行醉驾入刑门槛是否过低
现行醉驾入刑门槛为80mg/100ml,部分地区规定低于140mg/100ml的醉驾行为(无其他情节)可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司法实践的灵活处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醉驾入刑门槛较低的现实。大多低于140mg/100ml的醉驾行为并不会危及道路交通安全,对其处罚更多是对行为人漠视刑法秩序、违反刑法规范的惩戒。
立法规范与司法实践并非单一线性指导作用,司法实践也会反过来影响立法规范,如刑事和解制度的确立即是地方实践经验上升到一般立法规范的最佳例子。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取证将证据呈交检察官审查,而检察官却作出不起诉决定,醉驾型危险驾驶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大量存在才是真正地浪费公检法办案资源。
强化对140mg/100ml标准以下醉驾行为的行政处罚可能是实现醉驾司法治理的最优解,吊销驾驶证、罚款、行政拘留、禁止五年内不得再次取得驾驶证等都可以实现治理醉驾的社会效果。
3.治理醉驾的成本问题
治理醉驾的成本主要表现为刑事追诉的司法成本与行为人所承担的包括违法犯罪记录存档等一系列成本。
如果适度提高醉驾入刑的门槛可以将大量醉驾案件按照行政处罚程序予以规制,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当下,行政处罚程序也越来越规范,完全可以承担起部分由刑事追诉程序承担的任务。同时,认罪认罚制度、刑拘直诉、轻微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等轻罪治理制度应更进一步与醉驾型危险驾驶相契合,深入探索中国特色轻罪治理制度仍然是刑事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任务。
行为人醉驾后不仅仅要被处以拘役刑罚,更具有深远影响的则是生成违法犯罪记录。违法犯罪记录不仅影响醉驾者个人的工作、学习,还会影响其子女的入党、考公务员的政审等,仅因为未造成实际损害的醉驾行为就波及子女,行为人所承担的代价不可谓不大。正因为如此,全国人大代表肖胜方律师建议设轻罪前科消灭制度,让轻罪者“重新出发”,恰是解决这个问题的最佳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