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2 20:13:42来源:法律常识
8月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执行工作服务高质量发展新闻发布会,发布助力“诚信兴商”十大执行典型案例。
一、惠民县法院追究刘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一)基本案情
惠民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刘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惠民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垫付款29.27万元及利息。因刘某拒不履行法定义务,该案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被执行人坚称没有一分钱存款,没有任何履行能力。2021年11月29日,经实地调查,查封被执行人两套回迁房。2021年11月30日,案外人耿某、董某某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已经购买被执行人的两套回迁房,被执行人及其前妻自2020年10月31日起至2021年11月11日,先后收取两名案外人购房款共计691297元,其中18万元尾款在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后交付给前妻。被执行人与前妻2019年协议离婚,约定双方共同财产(一套住房)归女方所有,离婚协议故意隐瞒涉案两套回迁房。2021年12月8日,法院传唤被执行人到庭,经多次询问,被执行人始终隐瞒回迁房及出卖房产所得款项的去向,拒不如实报告财产状况,执行法院对其司法拘留十五天后,被执行人仍然不思悔改,态度强硬,拒不履行,惠民法院以涉嫌拒执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审理,被执行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二)典型意义
打击拒执罪,关键在于执行程序中固定证据。本案中,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隐匿财产、逃避执行、证据确凿,被司法拘留后仍不思悔改,公然对抗法律,性质恶劣,果断对其追究拒执犯罪,起到了“打击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
二、沂源县法院追究江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一)基本案情
淄博某塑胶公司、江某等与沂源某商业银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沂源某商业银行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沂源法院发现被执行人淄博某塑胶公司早已注销,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另一被执行人江某是沂源某果蔬公司的实际经营人,执行法院在对江某调查过程中,江某称公司亏损,自己无履行能力,执行法院调查江某名下的微信收入,查明江某自2016年8至2021年7月微信收入共计719.29万元,其中718.75万元提现至深圳前海微众银行的账户中。执行法院依法对江某采取拘留措施,在江某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执行法院以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侦查期间,被执行人缴纳了部分案款44万元,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达成了还款计划。最终,法院认定江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江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二)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江某有履行能力而恶意逃避执行,面对法院调查的扎实证据,仍心存侥幸、拒不履行,构成拒执罪。考虑到侦查阶段江某认识到了错误,履行了部分义务,并与申请人达成还款计划,最终以缓刑处理,体现了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三、烟台开发区法院罚款促进履行义务案
(一)基本案情
烟台某新材料公司与沈阳某建设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烟台开发区法院判决被告沈阳某建设集团公司支付货款99.91万元及逾期违约金。因被告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拒不如实报告财产状况,法定代表人拒绝接听执行法官电话。烟台开发区法院经网络查控、实地调查、委托执行等方式,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立即委托辽宁省葫芦岛市龙岗区法院冻结被执行人在某城市管理公司的工程款债权100万元。之后,执行法院发现该工程款债权“不翼而飞”,经多次异地追查、固定证据,最终锁定某城市管理公司擅自将法院冻结的工程款向被执行人进行了支付。某城市管理公司擅自处分法院查封财产,执行法院对其罚款100万元。接到罚款决定书后,该公司认识到错误和问题的严重性,主动向开发区法院支付了其欠付被执行人的工程款,案件得以执行。
(二)典型意义
本案中,执行法院通过网络查控、实地调查、委托执行等多种方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对于协助义务人擅自处分法院查封财产的行为,执行法院果断严惩,推动案件得以执行。
四、崂山区法院对规避“限消”行为罚款案
(一)基本案情
某电子公司与某生物能源公司设备采购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崂山区法院判决,某生物能源公司向某电子公司支付货款66万元及违约损失。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法定义务,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经多次实地现场调查和不定期网络查控,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12月,崂山法院对被执行人某生物能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龚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龚某因此不能购买飞机票、高铁票。为往返省外洽谈业务,龚某先购买短途普通车票进站,再趁旅客检票拥挤之际,尾随进入高铁,然后补票,以此逃避限制高消费惩戒措施。这一行为很快被高铁站派出所发现,派出所依法对其行政处罚后,向崂山区法院进行了通报。崂山区法院对龚某进行严肃批评教育,责令写下具结悔过书,并对其违反限高令、妨害执行行为罚款1万元,龚某认识到错误,更意识到法院裁判的严肃性,诚恳认错并书面写下还款计划。
(二)典型意义
为依法惩戒失信、维护司法公信,崂山区法院与铁路公安机关建立协作机制,对依法采取限高措施的被执行人信息共享,联动协查布控,有利于防止被执行人规避限高措施,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五、新泰市法院曝光失信名单促进履行义务案
(一)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2.6万元,被执行人刘某长期在外地,拒接办案人员的电话,经网络查控和实地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新泰法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目前,新泰法院与当地媒体建立了失信名单曝光机制,2022年5月12日,被执行人刘某与其朋友聚餐时发现视频滚动播放其被纳入失信名单,刘某当场觉得在朋友面前无地自容,更担心朋友对其失去信任,迫于各种压力主动联系办案法官,表示愿意履行义务,并请求屏蔽失信信息。2022年5月13日,执行法院对其进行电话约谈后,被执行人一次履行全部案款,案件执行完毕。
(二)典型意义
执行法院失信信息公开渠道,与电视台及网络平台等融媒体建立失信联动惩戒机制,定期播放、集中曝光失信惩戒信息,给予被执行人强大压力,推动形成了褒奖诚信、惩戒失信的社会氛围,取得良好效果。
六、垦利区法院曝光失信名单促进履行义务案
(一)基本案情
王某是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及王某因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均为被执行人,案件经多次执行后还剩3万元未履行,王某一直在逃避执行。2022年3月份,东营市垦利区法院依法将公司及王某纳入失信名单,并在“信用垦利”微信“曝光台”同步公示。信息公示后,在微信“朋友圈”被大量转发,王某的亲戚、朋友得知这一消息后,纷纷向王某提及此事,并询问具体原因。王某觉得面子丢尽,终于“浮出水面”,主动与法院联系表示要履行义务,并请求屏蔽失信信息。当被执行人员问到有何感触时,王某说道:“我从来没出过名,这回可出大名了,亲朋好友们都‘恭喜’我欠款成‘名人’了,今天我是专门来交钱的。” 2022年4月10日上午,被执行人王某向垦利区法院缴纳了剩余执行案款。
(二)典型意义
执行法院积极与当地信用办加强执行联动,定期推送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利用微信平台传播快、范围广的特点,集中曝光失信名单,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收到了良好效果,对社会公众也起到了普法教育作用。
七、济南市中区法院采取“预失信”措施促进履行义务案
(一)基本案情
吴某与张某等借款纠纷一案,济南市市中区法院判决3名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1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张某仅在2021年11月还款5万元,未再履行义务,吴某向市中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按报告财产令的要求报告财产,虽然口头承诺还款,但并无还款的实际行动。在法院多次督促履行无果后,吴某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要求对查封的房产采取司法处置措施。经调查核实,其中一名被执行人2天前刚刚产子,而且通过拍卖抵押的房产,也能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如果直接纳入失信名单,将严重影响被执行人的正常生活。执行法院秉持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向三名被执行人送达了《预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告知书》,限其在半个月内履行全部义务,若逾期仍不履行,将依照法律规定纳入失信名单。最终,被执行人迫于失信惩戒的压力,在指定期限内将款项全部打入指定帐户,案件顺利执结。
(二)典型意义
“预失信”是在采取强制措施前给被执行人一定宽限期,既督促履行义务,也让被执行人充分预知法律风险。本案中,执行法院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创新执行方式,既确保执行成果,彰显司法权威,又最大限度降低对被执行人的不利影响,取得了良好效果。
八、博山区法院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案
(一)基本案情
博山区法院在执行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某车辆公司向法院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书,申请暂缓适用信用惩戒措施,并承诺一定珍惜信用修复机会,努力提高经济效益,保证2022年4月底主动履行义务。博山区法院根据淄博中院《关于实行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激励机制破解执行难问题的实施方案》要求,经严格审查,按照该院《失信被执行人申请信用修复激励评分表》逐项打分后,符合信用修复标准,向被执行人出具了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决定书。
(二)典型意义
该案是淄博中院2022年4月18日下发《关于实行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激励机制破解执行难问题的实施方案》后,全市法院首例适用信用修复激励机制的执行案件。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激励机制,是平衡依法强制执行与善意文明执行的具体体现,具有与失信惩戒制度优势互补的重要作用,对于促进被执行人自我纠错、主动自新,既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又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具有重要价值和意义。
九、槐荫区法院小微企业信用修复案
(一)基本案情
被执行人某装饰公司受新冠疫情影响,企业经营陷入困境,拖欠申请人李某工资长期未能支付。李某将其诉至法院,判决生效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槐荫区法院经走访调查发现,该公司是从事装饰装修工程的小微企业,因疫情影响资金周转困难,陷入停工停产,法定代表人希望通过小微企业贷款等方式筹集资金,使公司尽快恢复生产经营,但公司已被限制高消费,无法满足银行贷款资质。槐荫区法院启动信用修复机制,向被执行人某装饰公司出具信用修复证明,解除被执行人的限制高消费措施,帮助其解决融资困境。同时,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及时履行完毕。
(二)典型意义
槐荫区法院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通过调查走访了解企业经营困境,主动运用信用修复机制帮助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题,助力企业恢复生产经营,同时积极组织调解,及时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为改善营商环境贡献了司法力量。
十、临邑县法院促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案
(一)基本案情
临邑县某设备租赁站与江苏某建设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 江苏某建设公司支付租赁费、租赁物折价款等共计300余万元。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履行法定义务,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临邑县法院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均为企业,而且疫情之下企业发展受到很大影响,为降低强制执行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主动多次联系被执行人江苏某建设公司,告知其拒不履行的法律风险,希望尽快拿出还款计划,配合法院执行。该公司态度良好,具有还款意愿,因为经营困难无法一次性还款,希望法院调解,达成分期还款计划,暂缓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经过执行法院多次牵头组织,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暂缓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时间,全额履行了还款义务,案件执行完毕。
(二)典型意义
本案中,执行法院依法审慎适用强制执行措施,积极协调、主动作为,通过暂缓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措施,促成执行和解,既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又避免了强制执行对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实现了案件执行“双赢”的效果。
(大众日报客户端记者 张依盟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