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2 21:06:41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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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拥有抚养权的一方,有时会考虑这样一个问题:我是否有权单方面更改孩子的姓名呢?
男方大刘和女方小钱是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了一个儿子,取名刘某某。2012年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离婚,刘某某由小钱抚养。2013年,小钱未经大刘的同意,把刘某某的姓名变更为钱某某。2021年,大刘以小钱未经其同意,擅自变更孩子姓名为由,到刘某某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把孩子姓名从刘某某恢复成钱某某。
但是刘某某认为,他在日常生活和学习中,一直使用钱某某的名字已经有8年之久,如果把姓名变更为刘某某,会严重影响他的生活、学习和健康成长。于是刘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大刘配合小钱把刘某某姓名变更为钱某某。经法院查明,刘某某在读小学期间,一直使用钱某某这一姓名,同时以这一姓名获得多项大奖,并以该姓名考入当地重点初中学校。
姓名是每个自然人的特定名称符号,既体现着血缘的传承,也构成了自然人社会交往的前提。民法典第1015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因此,子女既可以随父亲姓,也可以随母亲姓。
不过,根据《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因此,父母双方离婚,一方是无权单方面变更子女的姓名。
但在司法实践中,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一般结合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表达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主要有以下两点:
第一是尊重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民法典》第19条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35条第2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作出与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因此,已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判断和合理认知能力,父母应尊重其对姓名变更权的行使。
第二是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民法典》第35条第1款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虽然前述说到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需要“父母达成一致”,但是当父母之间对变更未成年人姓名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坚持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出发,综合考量变更姓名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影响进行判断。
比如本案中,刘某某一直使用钱某某这个姓名长达8年之久,而这一姓名已为其建立了其稳定的社会人际关系,如果变更姓名,可能会对孩子的学习生活、身心健康产生不利影响。因此,考虑变更姓名会给未成年子女带来的种种生活影响,并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的原则,法院应支持刘某某要求父亲大刘,配合母亲小钱办理姓名变更登记的请求。
不可以。《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因此,即使夫妻双方离婚了,孩子依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此外,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因此,夫妻离婚后,一方不能因子女姓名变更而拒绝履行抚养义务,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根据《民法典》第1016条规定,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这里的有关机关是自己的户口登记机关。
《户口登记条例》规定,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未满18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18周岁以上的人,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而在夫妻离婚后,想要变更子女的姓名,除了父母双方必须到场外,还需要提供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离婚证以及子女出生证明等材料进行申请。
总的来说,夫妻离婚后,父母一方是不能擅自更改子女的姓名。一方面,父母双方应协商达成一致,另一方面,在子女有判断和辨识能力时,也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从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出发,作出最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