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2 23:06:56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兰州西站中天健广场的“馨易租”托管公司暴雷了,600多人被坑,房东拿不到本该属于自己的房屋租金,租客交了一年的房租,租期未到确又不得不面对被房东赶出去的窘境。
按理说类似的托管公司跑路的事情前两年已经在北上广深上演了很多次,很不幸,这次到了咱们兰州,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今天我从法律层面对这件事做一个简单的分析。
一、类似托管公司的房租支付特点
首先说说这种托管公司的运营模式,总结起来就两句话叫“高进低出,长收短付”,什么意思呢?
所谓的“高进”就是托管公司往往会承诺给房东高于市场价格的租金,我们假设一个月是2000。所谓的“低出”指的是托管公司从房东处拿到房屋后又会以低于2000元的价格把房子租出去,假设是1800。这一来一回托管公司不是亏了200吗,怎么还做亏本的买卖呢,这关键种的关键就在后半句“长收短付”。托管公司给租客出租房屋时往往要求租客必须年付,而给房东给房租的时候往往会按季度付,这一来又一回,托管公司手里就有了现金流,按600人计算,这笔钱至少就是几百万,然后托管公司就会用这笔钱去投资,而投资的往往都是类似炒股啊高利贷之类的高回报、高风险项目,一旦投资失败,托管公司就没钱再去给房东支付房租了,房东拿不到房租,自然而然就去找租客,要么交租金要么腾房走人,租客更委屈,自己明明交了一年的房租,这都没住几个月,有的甚至才住了十来天,却要面对被房东赶出去的境地。
二、托管公司的基本运营模式
房屋托管行业经营模式基本上就两种。第一种模式为转租赁模式,即房东与托管公司之间构成普通的房屋租赁关系,后托管公司将房屋转租给租客,这种模式下房东是出租人,托管公司是第一承租人,而租客系次承租人。第二种模式为委托代理模式,房东与房屋托管公司之间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授权给托管公司代为出租、打理、代管房屋,在这种模式下,虽然是房屋托管公司与租客签订的租赁合同,但本质上是房东与租客形成了直接的租赁关系,托管公司仅仅是受房东委托授权去跟租客签订租赁合同而已。
根据本次兰州“馨易租”披露出来的信息来看,他们的模式应该属于第二种,就是房东与托管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托管公司出租管理房屋,然后托管房屋再去找租客签订合同,当租客要求和房东当面签时,房屋托管公司往往会拿出《委托代理合同》或授权等文件来证明自己确实是受房东委托,租客一看有《委托代理合同》也就将信将疑的签了。谁料这投资偏偏就失败了,托管公司跑路,房东拿不到房租后就去和租客发生矛盾。
三、房东有权要求租客缴纳房租或腾房吗?
如果本次“馨易租”属于第二种模式,那房东是委托托管公司与租客签订额租赁合同,房东在租赁过程中虽然没有与租客直接见面签订协议,但实质上房东已经跟租客形成了直接的租赁关系,租客已经履行了自己支付房租的义务,房东没收到足额的房租只是因为自己委托的托管公司跑路出了问题,因此从法律层面来讲,房东是没有权利要求租客再次缴纳房租或者要求租客腾房的,再举个通俗但稍显粗暴的例子,房东全权委托自己的小舅子去跟租客签订租赁合同,租客把一年的租金交给了小舅子,但小舅子只给了房东一个季度的房租,然后小舅子拿着剩下的三个季度的房租去泰国看表演了,那这时候房东就不能再去找租客要钱了,只能去找自己的小舅子算账。
四、房东应该如何维权?
首先,作为受害者的房东,建议联合其他房东整理搜集材料去找警察叔叔,让警察叔叔去查找线索,看跑路的托管公司是否涉嫌刑事犯罪,如果有,就让警察叔叔办他。其次,如果警察叔叔说不构成刑事犯罪,那就联合其他房东受害者去法院告他,通过民事诉讼解决问题,如果法院立案,这官司基本也就会胜诉,但胜诉以后能否通过强制执行的途径把钱给要回来,像这种托管公司跑路的原因十有八九就是因为资金链断裂,所以能否要回来还得打个问号。最后,建议房东不要强硬的去跟租客发生冲突,或者采用极端的方式要求租客腾房,其实租客可以算作是间接受害者,交了房租确要被赶走,即使赖着不走住着也不舒心,万一双方都是个暴脾气,不但事情没解决,又搭进去一点。最终作为受害者的房东和租客互撕,相互伤害,而真正的搅局者却逍遥法外,你说气人不气人。所以还是建议房东和租客积极协商,相互配合搜集准备材料,早日将跑路者绳之以法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
以上建议,仅仅是本律师通过本次“馨易租”跑路事件通过新闻媒体披露出来的信息中分析总结的,如果合同中另有其他约定,那就具体问题再具体分析,最后,希望本次事件能够快速解决,兰州人民不再被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