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2 23:13:36来源:法律常识
在该起案件中,原告使用的“喜利得”商标在全球建筑行业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被告明知原告企业在行业内居于领军地位,且在注册相同文字商标未果、原告多次通知其停止侵权行为的情况下,仍持续实施侵权行为,在全国范围内假冒原告商标大量承接与原告同类型的建设工程,对原告商誉产生了严重影响。承办法官谢毅海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充分考虑了惩罚性赔偿因素,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高达70万元。二审法院对该判决予以维持。终审判决后,被告服判息诉,及时变更字号,停止了侵权行为,案件处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本案被告工厂地处扬中,偏僻隐蔽。其在工厂中,大量囤积刻有侵权标识的成品、半成品等。原告虽对上述事实有所了解,但是苦于无法进入被告工厂对相关情况进行取证,担心相应证据在诉讼过程中随时可能灭失。
在此情况下,原告向镇江中院提出了证据保全申请。承办法官在收到申请后,迅速组织,亲率业务庭和执行庭法官至被告工厂,对工厂内部存放的侵权产品,通过录像、拍照等方式进行了有效取证。这份证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明确侵权行为形式、酌定侵权规模,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承办法官不辞辛劳,实践证据保全这一知产保护手段,为案件的科学审理奠定了基石。
本案被告为掩饰其行为的侵权本质,还申请、注册了一些与原告商标近似的商标,并辩称其在商业活动中使用的是被告自己的商标。承办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对原、被告的商标注册情况进行了细致发问,并在庭后对相关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最终厘清了原、被告双方商标的权利边界,进而断定被告的相应使用行为超出了其自身权利的边界,侵害了原告的权利。
承办法官在一审判决中对上述争议焦点论证充分,有理有据,使得被告也认识到了其行为的侵权性质。在本案判决尚未生效的情况下,被告就停止了相关侵权行为,重新开始诚信经营。承办法官通过辛勤的付出,使得被告的商业活动及早回归正途,这不仅是原告所乐见的,而且客观上起到了促进市场良性竞争的作用。
对于损害赔偿的裁量是本案的另一难点。承办法官结合被告对其生产、销售规模的自述,并重点考量被告在收到原告的书面通知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恶意情节,酌定了较高的赔偿额。
教育作用是法律的重要作用之一。案件的裁判,不仅对原被告双方产生直接影响,也可以间接规范其他市场主体的后续行为。原告相信,在镇江这样一座涉案建材行业非常发达的城市,本案判决对于镇江乃至周边地区的相关从业人员都能起到良好的教育作用,推动整个行业更加尊重知识产权,引导市场主体诚信经营。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不断发展,相关立法日趋完善,而法律从规则的建立到制度的落实,其中至关重要的一环便是司法活动。以小见大,正是因为有如同本案承办法官这样的好法官,我们才更加相信,善法必将成为善治,从而为我国知识产权事业乃至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