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2 23:25:36来源:法律常识
珠海公司与清远公司、问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民事起诉状
原告:珠海公司
法定代表人:红玫瑰
住所:珠海市香洲区
被告:清远公司
法定代表人:问
住所:英德市
联系人:问 联系电话:XXXX
被告:问,男,汉族,出生于XXXX年X月X日,住湖南省,身份证号码XXXX。
联系电话:XXXX
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共同连带返还原告消防审批押金人民币XX元;
2.判令两被告共同连带赔偿原告消防审批押金占用损失人民币XX元(以消防审批押金人民币XX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XXXX年XX月XX日计算至返还全部押金之日,暂计至XXXX年XX月XX日);
3.判令两被告共同连带赔偿原告办理消防审批业务损失人民币XX元;
4.判令两被告共同连带退回原告双倍押金差额人民币XX元;
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上述费用合计:人民币XXX元。
事实与理由:
XXXX年XX月XX日,原告珠海公司与被告清远公司签订《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发包方为清远公司,签约代表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问,承包方为珠海公司,签约代表为紫罗兰,工程名称为XXX水电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地点为XX市XX镇XXX路(地号XXXXXX)。
合同约定,由承包方珠海公司按发包清远公司审定及供电、消防部门批准的本工程项目设计施工图和承建标准所规定的内容进行施工承包,发包方按本合同实际工程造价、工程量结算工程款项。同时,该合同第十二条保险及担保中XX款约定,合同签订后,承包人需向发包人交纳押金XX万元,其中消防审批押金XX万元、其它安装部份XX万元,并约定如因发包人原因使得承包人不能正常进场施工的,发包人需按承包人所交纳的押金双倍退回给承包人。
珠海公司代表人紫罗兰自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陆续通过现金、银行转账、支付宝转账等方式总计向清远公司法定代表人问账户转款XX万元。
合同签订后珠海公司便委托白月光等人代为办理清远公司本案项目工程的消防审批业务,支付前期代理服务费xx万元,后因清远公司拒不配合提供用于办理消防审批业务的证件材料,导致该消防审批业务最终未能办理成功,且已支付的白月光等人的代理服务费用也无法退回,直接造成珠海公司经济损失XX万元。
现本合同签订至今已超过两年时间,但本合同项目工程也从未实际施工。清远公司及问自收完消防审批押金XX万元后,就对珠海公司不予理会,既不配合办理消防审批,也不安排珠海公司进场施工。珠海公司迫于无奈,于20xx年x月开始便要求清远公司及问退回押金XX万元并赔偿损失,但清远公司及问只是口头答应退回押金XX万元并赔偿损失,却至今分文未退还,更未赔偿损失。
根据该合同约定,因清远公司及问的原因导致珠海公司不能进场施工的,清远公司应当将珠海公司交纳的押金双倍退回给珠海公司,故清远公司除返还押金XX万元外,还应当退回双倍押金差额XX万元。
综上,原告珠海公司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依法向贵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连带返还原告押金XX万元,并支付押金占用损失,同时赔偿原告基于合同委托他人代办消防审批业务的损失费用XX万元,并要求两被告连带退回双倍押金差额XX万元。
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珠海公司
法定代表人:红玫瑰
2018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