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2 23:29:02来源:法律常识
对刑辩律师而言,每年的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我是必须要仔细阅读的,那里面有刑事辩护的空间、机会与无数启迪。
2022年的“两会”刚刚结束,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官方正式版本也已经发布了。作为刑辩律师,同往年一样,我把今年的报告也仔细研读了一番,并对比了前几年的报告,引发如下思考。
以下是最高人民检察院这四年工作报告里的部分办案数据
办案数据/年份 | 2018年 | 2019年 | 2020年 | 2021年 |
批准及未批准逮捕人数 | 批捕 1056616人 不批捕 284910人 (其中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的不批捕168458人、无需逮捕的116452人) | 批捕 1088490人 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不批捕191290人 | 批捕 770561人 不批捕 226000人 (其中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的不批捕13.8万人、依法可不批捕8.8万人) | 批捕 868445人 不批捕 385000人 |
建议变更强制措施(羁押必要性审查) | 64106人 | 75457人 | 捕后认罪认罚可不继续羁押的,建议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25000人 | 56000人 |
提起公诉及不起诉人数 | 起诉 1692846人 不起诉 136970人 (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的决定不起诉34398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不判处刑罚的决定不起诉102572人) | 起诉1818808人 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的决定不起诉41409人 | 起诉 1572971人 不起诉 243000人 (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的不起诉4.1万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不起诉20.2万人) | 起诉 1748962人 不起诉 348000人 |
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检察官记录报告情况 | 无数据 | 共记录报告2018年以来有关事项18751件 | 67763件 | 162000件 |
启示一 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数量和不批捕率近几年都较大较高,且成上升态势,刑事辩护空间增大,刑辩律师仍大有可为
1、各年的不批捕率
2018年不批捕率约为21.2%(四舍五入,下同)
2019年不批捕率约为14.9%
2020年不批捕率约为22.7%
2021年不批捕率约为30.7%
通过以上数据可以看出,除2019年外,其他年份检察机关不批捕率均超过20%。其中2019年可能是因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中只统计了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不批捕的情形,而没有如其他年份统计无逮捕必要不批捕的情形,如果加上无逮捕必要(比如认罪认罚的轻罪案件、比如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不批捕的情形,那么实际总的不批捕率仍可能超过20%。
比较显眼的是2021年检察机关不批捕率达到了30.7%,也就是说,一千个人里面有307人是没有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而被变更了羁押措施,比较常见的是取保候审。
那么我们仍然可以得出结论,刑事案件为当事人争取自由、为案件争取好转的最佳时机,还是在检察机关审查批捕这一环节!这有着充分的数据支持。刑事案件,依然是越早请律师越好!
2、相对不低、且逐年上升的不批捕率,如果这个趋势不变的话,相信日后会有越来越多的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在审判前不被羁押或者不被长期羁押。由于羁押要折抵刑期,那么这部分原因(即审前羁押导致的判决追认)造成的冤假错案量将明显减少。审判前未羁押,司法机关压力较小,为辩护律师后续争取当事人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等也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因为法治进步、司法政策和司法实践的空间变大,刑事辩护的空间相应也变大了,刑事辩护大有可为,刑辩律师大有作为!
启示二 被逮捕后虽然继续申请取保候审或变更强制措施难度增加,但每年变更强制措施的绝对数量仍不在少数,辩护律师应当积极利用相关规定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启示三 检察机关的不起诉案件总量较大,不起诉数量和不起诉率呈逐年上升,不起诉不再像前些年那样困难。其中相对不起诉数量远超其他种类的不起诉数量,体现了近些年的司法趋势和规律,辩护律师应当积极顺应趋势和把握规律
1、各年的不起诉率
2018年不起诉率约为7.5%(四舍五入,下同)
2019年不起诉率约为2.2%
2020年不起诉率约为13.4%
2021年不起诉率约为16.6%
其中2019年过低的不起诉率,可能跟当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中只统计了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的决定不起诉情形有关。作为刑辩律师,我们都知道实践中存在为数不少的相对不起诉情形,即《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如果将这部分统计进去,该年的不起诉数量应该更多,实际上总的不起诉率应该更高一些。
2、对于专业的刑辩律师或者是做过一定数量刑事案件的律师而言,从实践的角度,可以明显感受到,近几年,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的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特别是情节轻微的案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情况明显增多,这从上表的数据中也可以看出。实践中相对不起诉的案件数量要远大于法定不起诉或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数量。换句话说,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不再是“稀罕事”,难度也不再像前些年那样高,检察机关和办案人员对辩护律师的意见采纳也越来越多。随着法治的进步和“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推进,以及刑事司法领域“案件繁简分流”、认罪认罚制度的深入实施,作为刑辩律师,我认为,日后实践中不起诉的适用可能会更加积极和灵活,特别是相对不起诉。
3、对刑事案件的当事人而言,不管是哪一种不起诉,都不会留下案底,对其各方面影响都较小。相对于法院审判阶段万分之几的无罪判决率,辩护律师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为当事人争取不起诉这种中国特色式的“无罪化处理”,从数据上看,其实是更明智和更容易的选择。我一贯认为,审前辩护远重要于庭审辩护,在难度上则是庭审辩护远大于审前辩护。打个比方就是,一个刑事案件到了最后的审判阶段,如同疾入骨髓、病到晚期,救治起来当然难得多。作为辩护律师,将辩护工作提前做足做好,更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争取最大化。
启示四 认罪认罚制度贯穿整个司法过程,辩护律师应深入研究、积极掌握和灵活运用
1、这几年,要说刑事司法领域最火的话题之一,一定有认罪认罚制度。不论是实务界,还是学界、理论界,对这个制度都争论不休,叫好者有之、看衰者有之、反对者有之。尽管如此,认罪认罚制度这些年在司法实践当中,仍然是运用越来越广泛、实施越来越完善和越来越清晰了。
2、从最高人民检察院每年的工作报告来看,已经开始出现“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专门部分。在每年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不批捕案件中有相当数量的情况就是因为“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从实践的角度来说,我们经常可以从刑事案件的案卷中看到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的类似理由就是“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无逮捕必要”;从制度层面,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认罪认罚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予逮捕的决定。在后续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和不起诉节点,认罪认罚,也是很多案件绕不过去和必须要考虑的因素。具体可详见《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我们甚至可以说,这几年实践中相对不起诉数量的增加,跟认罪认罚制度及其深入实施有着密切的关系。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认罪认罚要从宽处理,那么,在处理结果上,相对不起诉当然应该是一个选择,这样有利于分化、瓦解、精准打击犯罪和犯罪分子,有利于刑事司法领域的“案件繁简分流”、减轻司法机关的负担和节约司法资源;对于轻罪案件不起诉,当事人不用留下案底影响生活,也有利于这些当事人更好的为社会创造价值。可谓一举多得。
3、不管认罪认罚制度好还是不好,既然实践当中已经轰轰烈烈的适用开了,作为实务工作者,辩护律师要深入研究相关规定和实践情况,对于符合认罪认罚条件的刑事案件和当事人,要基于维护和争取最大化他们合法权益的角度,给出合适的建议,并有针对性的开展工作。
启示五 检察机关和办案人员依法独立、公正办案越来越得到制度保障,专业律师专业辩护的价值更加凸显
1、首先,我们先来讲讲,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是哪三个规定和主要内容。
分别是:《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这几个规定,网上都搜索的到全文,主要内容就是题目所言,目的就在于更加明确和有力的保障司法机关和办案人员依法独立、公正办案,防止权力案、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
我试着摘录少部分原文如下: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四条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第五条 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第八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第九条 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领导干部对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中看到,这几年,这项制度不但落地而且深入落地实施,越来越多的违规干预、过问案件办理、妨害司法公正的情况被记录在案。
2、这几年记录报告数量在明显上升,一方面说明这种现象在实践中仍然不少,另一方面既然最高人民检察院能够有效统计并公布出来,证明这项制度落到了实处,实践当中越来越多的违规干预、过问案件办理、妨害司法公正的情况被记录在案。如果有一天案件出了问题,要追查责任人或者核查案件有无问题的时候,这些都是现成的证据。这是对于那些企图违规干预、过问司法机关办案、妨害司法公正的人的一大制度震慑。
3、从另外一层意义上来讲,既然制度上要求司法人员对违规干预、过问案件办理情况予以全面如实记录,留下书面凭据,那么实际上对于一些案件而言,如果当事人和家属企图去找关系活动、找领导打招呼的,可能会适得其反。因为司法人员也是人,如果这样的案件最后从宽从轻了,那么作为案件承办人则难免“瓜田李下”,留下了违法和不够公正的嫌疑,从人性的角度来讲,为了自我保护和自我撇清,对这样的案件依法从严处理,也许才是相对安全的做法。
从我经办和耳闻目睹的实际案例来看,就有不少这样的情况。
4、所以,在刑事案件中,那些司法掮客和腐败分子的空间越来越小,随着法治的进步与完善,几近于无而终将消失。对律师而言,扎扎实实进行专业化辩护,不要企图通过其他手段去违规干预司法机关和办案人员依法办案,这才是正途,也是最安全和最有用的做法。
可以说,这个时代比任何时候都需要专业律师和专业辩护。
启示六 刑事案件的数量并没有显著下降,刑事辩护的市场并没有大幅度萎缩,市场需要更专业的刑辩律师
1、我们先来看看每年检察机关起诉和不起诉人数的总量
2018年1829816人
2019年1860217人
2020年1815971人
2021年2096962人
这里要特别说明一下的就是,由于公安部门对其每年刑事立案、撤销案件或终止侦查的案件在数量上并没有确切的统计,所以实际上每年的刑事案件总数量应该是大于上面检察机关起诉和不起诉的案件数的。相信办过一定数量刑事案件的律师,都有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终止侦查的成功案例,这一部分案件到公安侦查阶段就终结了,不会送往检察院。检察院自然也不会统计这部分。
2、那么我们再看上面的数据,仍然不少。近几年每年都在180万以上,除了2020年略有下降,基本上是上升状态,2021年超过了200万。
从这样一个庞大且上升的数据来看,我们显然不能得出刑事辩护市场萎缩的结论。
这么多数量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需不需要律师来辩护?当然需要。
更何况,法治在进步,司法政策和司法实践的空间在变大,辩护的空间当然也是随之变大,律师的专业价值更容易得到各方认可。如果法治退步、司法政策和司法实践的空间变小,毫无疑问,那根本就没有律师存在和辩护的空间。律师人数多的时候和律师人数多的地方,无一不是因为法治环境好。
3、有人说自从认罪认罚制度之后,委托律师辩护的数量减少了,因为既然当事人都认罪认罚了,认罪认罚就可以从宽了,还要律师干什么呢?
其实这也是一大误区。认罪认罚制度既然为《刑事诉讼法》和一系列配套规定所明确,那么本身认罪认罚就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技巧性和协商谈判性,律师作为专业人士,在这方面显然具有无可替代的优势。
4、而真正值得担忧和警惕的是,实践中有很多律师对认罪认罚制度的研究不深入,对司法规律和相关规定把握不准确,甚至人云亦云、简单的以为认罪认罚即可从宽处理,缺乏精细化辩护。比如案件是否和能否适用认罪认罚、证据有无问题、事实有无问题、认罪认罚的时机、认罪认罚的尺度与界限、认罪认罚的协商与量刑的精准、财产刑的适度等等,都需要律师的深入研究和精准辩护。总而言之,认罪认罚案件辩护的技术含量,我认为,高的很。
毕竟,哪里都需要专家。说刑事辩护市场萎缩的,从反面来讲,也部分正确,因为随着刑事辩护精细化、专业化要求越来越高,不负责不专业的律师,他们的市场的确是会越来越萎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