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2 23:28:32来源:法律常识
所谓“同居保证书”,常见的情况有两种:
1、处于恋爱阶段的男女双方,为了追求所谓的同居“安全感”,书面约定同居条件,以及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希望通过这种方式来约束双方不能轻易地提出分手,一旦一方违反约定,就要支付另一方违约金。
2、有配偶而与其他异性同居,为稳住另一方和自己保持同居关系,以书面协议的形式承诺自己会尽快与配偶离婚并与同居方结婚,否则给予一定数额的物质赔偿。
现实生活中,签订这种所谓“同居保证书”的男女双方一旦感情破裂,违反承诺,另一方拿着这纸所谓的“同居保证书”去法院起诉,会得到法院支持吗?
答案是:不能。
签订这种“同居保证书”的行为属于民事行为,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青年男女未婚同居,在我国是不符合社会公德的行为,已婚者与其他异性同居,更可能构成刑法上的重婚罪。我国民法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同居保证书”保证的是不被法律认可的同居关系的稳定性,这种约定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及社会公德、公序良俗,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没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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