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3 00:11:11来源:法律常识
诉,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请求特定的法院就特定的法律主体或权利主张进行裁判的诉讼行为。
按照当事人诉讼请求的目的和内容不同,可以把诉的种类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
今天我们来讲一下确认之诉,也就是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原被告于2012年签订《土地租赁合同》,被告于该土地上建立房屋,后土地及房屋受当地政策影响需要进行拆迁安置补偿,原被告间因拆迁补偿的问题发生争议,原告以《土地租赁合同》无效为由将被告诉至人民法院。
那么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处理呢?
确认合同无效之诉主要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该条款作为合同无效的主要适用条款,由一些其他相关无效条款具由该条款演变而来。
众所周知,我们打官司总会听到律师讲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否可以用来对抗上述的问题呢?
目前的主流观点是,确认合同无效之诉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不可以超过了诉讼时效为由对抗原告方主张合同无效。
主流观点的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终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合同当事人不享有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定权利,只有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有权确认合同是否有效。合同效力的认定,实质是国家公权力对民事行为进行的干预。合同无效系自始无效,单纯的时间经过不能改变无效合同的违法性。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不应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故在合同无效之诉的情况下,被告方是不可以超过了诉讼时效为由对抗原告方主张合同无效的主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