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3 00:18:14来源:法律常识
欠钱不还的债务纠纷大多数都是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纠纷,可是在现实生活中也有不少借款打入第三方账户的诉讼,也就是债权人把钱打给第三人,第三人再转给债务人。一旦债务人不还钱,这样的纠纷上了法庭打官司就比较麻烦。下面法宝在线的民间借贷律师带大家看看这个案例。
老张因为资金周转,找老王借20万元,但老王自己手头也不宽裕,于是替老张向自己的朋友老万开口借钱。老万向来仗义,便帮了这忙,随即把钱给老王转了过去,老王把钱转给了老张,并让老张给老万写了一张借条,而作为中间人的老王自己也在借条的见证人上签了字。老王想着之后的事情就由他们俩沟通,可没想到老张迟迟没有给老万还款,老万一气之下把自己和老张一起告了。
老万认为,自己根本不认识老张,之所以给他借钱完全是看在老王的面子上,有老王做担保,而且自己也是直接把钱转到老王账户上的,作为担保人的老王应该跟老张一起承担还款的责任。
但老王认为,自己没有做保证人,也没有收到过好处费,只是出于朋友情谊帮老张借款,也让老万赚点借款利息,自己不应该承担还款的责任。
那么老王是否应该跟老张一起承担连带还款的责任呢?
主要看老王在这个借款关系中充当着什么角色。如果老王是保证人,那在保证责任范围和保证期间内应该承担还款的责任,如果老王只是介绍人,也未从中获利,一般不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和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
1.保证人:对于他人在借据上签字或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未保证人的,不承担保证责任。
2.中介人:中介人是想委托人提供媒介服务,委托人向中介人支付报酬。如果中介人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本案,老王如果只是在借条上签字,也及时把收到的借款转给借款人,并没有故意隐瞒事实,仅仅作为义务介绍人让老张和老万达成借款,没有要求报酬,那么他只是在这个借款之中起到介绍的作用,不需要承担借款的偿还责任。
同时法宝律师也提醒大家,不要轻易给别人做担保或者借款中间人,以免因为一时的好心让自己失了交情,也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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