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3 05:50:03来源:法律常识
三大、四小、两种人
[三 大] 公、检、法。
[四 小] 国安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海关缉私部门。
[两种人] 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
法、诉、辩、证、翻、鉴
其他诉讼参与人范围: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翻译、鉴定人。
显著轻、过时效、特赦、告诉和死掉
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危、恐、黑、毒、信息、音容、接、住、他
【关联法条】
《刑事诉讼法》第62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1)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2)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3)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4)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5)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上下左右
近亲属的范围:父母、子女、配偶、同胞兄弟姐妹。
有异议、有影响、有必要
证人出庭的条件:
1.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
2.该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
3.法院认为有必要。
有病、太远、在国外
民诉:有病、太远、遇灾害
证人出庭的例外:
1.身患重病或行动不便;
2.远离开庭地点且交通极为不便的;
3.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的;
4.有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
【考点提示】上述情形,可以通过视频方式作证。
有异议、有必要
鉴定人应当出庭条件: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区别证人)
贪污贿赂和渎职,从此划归监察委
职权人民和其他,依然留在检察院
检察院自侦案件:
1.司法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的犯罪案件。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的,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关联法条】《监察法》第11条第2项,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亲告、轻微、公转自
自诉有三类: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亲告);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轻微);
3.公诉转自诉案件(公转自)。
侮、诽、暴、虐、侵
亲告五个罪:
1.侮辱、诽谤案;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
3.虐待案;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4.侵占案。
绝对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该谁给谁、监察为主
公、检、法各机关在办案中发现应当由其他机关侦查或调查的案件,应当移送至该机关。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
危、恐、无、死、没
中院管辖范围:
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3.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上可审下,下不可审上,就高不就低
民诉:能上能下
1.上级法院必要时,可以审判下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
2.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不能再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3.只要一人或一罪属于上级法院管辖,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公诉要退回,自诉直接送
民诉:直接移送
指定管辖后的案件移送问题:
对于公诉案件:书面通知检察院,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
对于自诉案件:将全部案卷移送被指定管辖的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两境和老家
外国人在国外对中国(公民)犯罪:入境地、入境后居住地或被害中国公民离境前居住地管辖。
机、船最先到达地
领域外的中国船舶:最初停靠地。
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最初降落地。
没有协议看两端
领域外的国际列车:协议优先,无协议的看最初停靠站所在地或者最终目的地。
一进、一出和老家
中国公民在领域外犯罪:入境地或离境前居住地;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
漏罪原审地、新罪服刑地
漏罪:原则上为原审地。
服刑地、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更为适宜的也可管。
新罪:原则上为服刑地。
脱逃期间犯罪的,在犯罪地抓获并发现,由犯罪地法院管辖。
侦、检、审、书、翻、鉴
回避的对象:侦查人员、检查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鉴定人。
发回重组,回来不限
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本款规定的限制。
当、法、诉、辩
申请回避的主体: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无近亲属)
当、法、近、辩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
一般要暂停,侦查要除外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一般应暂停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但侦查人员例外。
一般找老大,老大找组织
民诉分三档,非审要找审判长
刑诉中回避的决定主体: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茶道 分割线
刑罚执行中、自由受限、能力有限
辩护人的绝对禁止范围:
1.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刑罚执行中);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自由受限制);
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能力有限制)。
现、陪、利、外
辩护人的相对禁止范围: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2.人民陪审员(不限本院);
3.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4.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公、检、法、安、监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一般禁止担任辩护人。
两年、终身、家庭店
审判人员离职后的职业限制:
1.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
2.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
3.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担任其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
律师会见凭三证,“危”“恐”除外要许可
1.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
2.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不在场、不够大、不正常
证据开示义务: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过去信息要保密,将来“国、公、人身”要揭发
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盲聋哑、半疯傻、无期死刑、未长大
强制法援辩护:
1.盲、聋、哑;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半疯傻);
3.诉讼时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4.可能判处无期、死刑的。
有理、1次、有人辩;无理、2次、自己辩
拒绝辩护的考点:
[强制类型] 必须有理由,且只能拒绝一次,拒绝之后必须保证有人为他辩护;
[一般类型] 不用理由,可以拒绝二次,两次拒绝之后只能自己辩护。
3、3、8、4、7
证据主要需要掌握:三大属性;三大原则;八大法定种类;四大理论分类;七大证据规则。
真伪不明、来源不明、无法解释
物证、书证的强制排除的情形。
麻醉、猜测、未个别、核对、翻译、
暴限胁、拒绝出庭不真实
证人证言强制排除的情形:
1.醉酒、中毒或者麻醉等状态,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
2.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3.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4.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5.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6.采用暴力、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威胁以及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7.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
刑讯、核对、未翻译、场外、音像又限、胁
供述强制排除的情形:
1.通过刑讯逼供得来的供述;
2.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的;
(如果是讯问人没有签名,是可以补正的)
3.应当提供翻译或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
4.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
5.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6.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预见、没有警察、指示、个、混杂
辨认笔录强制排除的情形:
1.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2.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3.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4.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公7人5物10照片;检5人5物5照片)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5.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6.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有异议、有影响、有必要
鉴定意见强制排:见错就排
无法解释
勘验、检查笔录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条件差异
侦查实验的条件与事件发生时的条件有明显差异,或者存在影响实验结论科学性的其他情形的,侦查实验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真伪不明、无法解释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的;
2.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常识、法规和定律,推定、生效、无异议
免证对象:
1.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
2.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
3.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
4.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
5.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
6.自然规律或者定律。
徒刑以下,不危险,疾病、孕乳,超期限
可以取保候审的情形: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5.以及其他需变更逮捕措施的。
【禁】累、主、残、暴、严
【除】疾病、孕乳、超期限
禁止取保候审的情形: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78条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定第77条第1款第(3)~(4)项规定情形的除外。
禁止的例外情形:
(3)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老、幼、没钱
适用保证人取保候审的情形:
1.无力交纳保证金的;
2.未成年人或者已满75周岁的人;
3.其他不宜收取保证金的情形
无牵连、有能力、有权、有房又有钱
保证人的基本条件:
1.无牵连;
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3.享有政治权利,自由未受到限制;
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监督、报告、罚款、刑责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3.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个“应当”、四个“可以”
被取保候审人要遵守的义务包含五项应当遵守的和四项可以要求他遵守的。
市县、报告、及时到,不扰证人、不毁证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特定地方、特定人、特定活动、特定证
可以要求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2.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3.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监视居住是“备胎”,替捕“人道”或“超期”,
替保“没钱又没人”
公检法对符合逮捕条件,可以监视居住的情形: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处所、会见、及时到;不扰证人、不毁证;
保存还要身份证
被监视居住人应当遵守的义务: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区别取保)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区别取保)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同取保)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同取保)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同取保)
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区别取保)
有家就在家,没家找个家,
有家要找家,就得“危”和“恐”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自杀、逃跑、在逃的;毁灭、伪造、串供的
检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可以在以下两种情形下决定拘留:
1.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在逃的;
2.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拘留24小时三件事:送看、通知和讯问
1.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
2.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无法通知、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除外。
3.拘留后24小时内,公安、检察院对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应当进行讯问。
逮捕需要三条件:证据、刑罚和危险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捕前讯问七个字:
疑、面、违、难、幼、聋、傻
批捕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情形:
1.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2.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3.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4.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
5.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
6.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
7.犯罪嫌疑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同级直接报、上级要层报、下级随便报、
两级分别报、外地委托报
逮捕人大代表的程序:
[本级] 报请本级人大主席团或者常委会许可。
[上级] 层报所属人大同级的检察院报请许可。
[下级] 直接报请该代表所属人大主席团或者常委会许可,也可以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大同级的检察院报请许可。
[两级] 分别依照以上几款的规定报请许可。
[外地] 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大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
“危、交、难”找最高检,其他批准后备案
逮捕外国人的程序:
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涉及国与国之间政治、外交关系以及在适用法律上确有疑难的案件,检察院层报最高检,最高检征求外交部的意见后,作出是否批捕的批复,报送的检察院依据该批复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
2.其他的涉外案件,应当在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后48小时以内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同时向同级政府外事部门通报。
疾病、孕乳、唯一扶
可以变更逮捕的情形: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量刑非羁押,刑期已折抵,羁押已超期
应当变更逮捕的情形:
1.一审判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生效;
2.二审期间,被羁押时间已到第一审法院判处的刑期的;
3.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变更“长”决定、不变“官”决定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立案程序:
1.可能具有变更情形之一的,检察官应当制作立案报告书,经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批准后予以立案。
2.对于无理由或者理由明显不成立的申请,或者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未提供新的证明材料或者没有新的理由而再次申请的,由检察官决定不予立案,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结案程序:
1.经审查认为有继续羁押必要的,由检察官决定结案,并通知办案机关。
2.经审查认为无继续羁押必要的,检察官应当报经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批准,以本院名义向办案机关发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并要求办案机关在10日以内回复处理情况。
无证据、无徒刑、无必要、已超期
经过羁押必要性审查后,检察院应当建议办案机关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
1.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2.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3.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4.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机关改变、程序重来
重新计算办案期限的情形:
1.在侦查期间,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
2.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或者法院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3.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机关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4.二审发回原审的案件,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5.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重新计算。
先要求说理,后通知立案
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立案监督的步骤:
1.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2.公安在收到通知书的七日内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3.认为公安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4.公安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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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人 5物 10照片
公安机关辨认要求: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
5人 5物 5照片
检察院辨认要求:
辨认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为五到十人,照片五到十张。辨认物品时,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照片不得少于五张。
危恐黑毒严,贪贿侵人权,追捕在逃犯
技术侦查的案件范围:
《刑事诉讼法》第148条,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技术调查的案件范围:
《监察法》第28条规定,监察机关调查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根据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批准决定应当明确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2+1+2+2+X
侦查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下列案件在本法第154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3.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15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4.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亲自面对、口头陈述
直接言词原则,是指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由控辩双方当庭口头提出并以口头辩论和质证的方式进行调查。
人不换、事不断
集中审理原则,指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应在不更换审判人员的条件下连续进行,不得中断审理的诉讼原则。
独任一定简易,简易未必独任
民诉:简易一定独任,独任未必简易。
陪审员哪里有?只有一审可以有
民诉:只有一审普通可以有。
无过才无责
合议庭成员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1.因对法律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2.因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3.因新的证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4.因法律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5.因裁判所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6.其他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
死、抗必上审委会
拟判处死刑或检察院抗诉的,合议庭“应当”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
公检法司常安监;仲基律师公证员
受刑开除吊执照;纳入失信惩戒严
第6条,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第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管辖错、人不在、
无新证再起诉,15条2-6
公诉案件庭前审查应当退回检察院的情形:
1.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
2.被告人不在案的;
3.宣告无罪,检察院依据新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
4.检察院撤诉,没新事实、证据,检察院重新起诉;
5.《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6项规定情形。
非、多、大
可以召开庭前会议的情形:
1.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根据新规此情形是“应当”);
2.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
3.社会影响重大的;
4.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2+1+3+X
一审审理期限:
1.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
2.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3.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156条规定情形之一(交、集、流、广)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4.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首选老大,不然其他
诉讼代表人的产生:
1.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
老大拒来可拘传,其他不来只能换
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不出庭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或者下落不明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
2.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其他人员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出庭。
新证、补侦和回避
延期审理的情形: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2.检察院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3.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他跑了,他“病”了
中止审理的情形:
1.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2.被告人脱逃的;
3.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过时效、特赦、告诉和死掉
终止审理的情形。
清楚、认罪、同意
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2.被告人认罪;
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有缺陷、有影响、不认罪
【民诉】下落不明重再审,人多公益要撤销
禁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2.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3.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5.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6.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7.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
无罪、无责、否认、不清
简易转普通的情形:
1.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2.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
3.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4.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5.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
被上、被抗可加刑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抗、死、事证必开庭
一审之后的二审必须开庭审理的情形:
1.一审上诉案件对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2.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上诉案件;
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事实证据、纠程序
发回重审的二审程序必须开庭的情形:
《刑诉法解释》第339条,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改判;必须通过开庭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或者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
2+2+X
二审程序的审理期限:
1.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
2.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156条规定(交、集、流、广)情形之一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3.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二审结局有三种:维持、改判、和发回
二审的裁判结果:
[维持原判]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
[只改不发] 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
[可改可发] 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
[只发不改] 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
上诉抗诉走二审;不上不抗就上报
死刑案件一审判决后或者法定刑以下量刑一审判决后,上诉、抗诉期内可以上诉、抗诉,如果过了上诉、抗诉期没有提起上诉、抗诉的,期满将逐级报请至最高院核准(死缓报高院)。
上报路上不改判
1.法定刑以下量刑在上报过程中,任何一个上级法院皆有否决权,但是不能直接改判,上一级法院不同意原判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或者改变管辖,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
2.中院一审判决死刑案件在上报过程中,上级法院也有否决权。但是不能直接改判,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发回重审。
没错就核准,见错就发回,1/n不该死可改判
最高院核准死刑的结果:
[没错核准] 原判事实、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
[见错就发回]
(1)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事实证据问题);
(2)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事实证据问题);
(3)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量刑问题);
(4)发现原审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的(程序问题)。
[1/n不该死可以改判]
数个死刑罪:部分死罪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判处死刑,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数个死刑犯:部分被告人事实正确, 但依法不应当判死刑,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的判决。
死缓二审或复核,变轻容易变重难
变轻容易:
高院(二审)审理或复核死缓限制减刑案件,认为死缓适当,但限制减刑不当,应当改判,撤销限制减刑。
变重难:
上诉不加刑:高院二审判处死缓没有限制减刑的上诉案件,认为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直接改判,也不得发回重新审判。确有必要限制减刑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复核不加刑:高院复核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案件,认为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对被告人限制减刑。确有必要限制减刑的,应当在核准死缓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一、抗、事证、加重罚
再审程序应当开庭的情形:
1.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
2.依照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的;
3.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
4.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加重刑罚的;
5.有其他应当开庭审理情形的。
光收钱、不干活、还杀人
法院执行的刑种:死刑立即执行、罚金、没收财产、及无罪、免除刑罚。
徒刑监禁三个月
监狱执行的刑种: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余刑超三月以上)。
社区矫正陪你玩
社区矫正机构执行的刑种: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
医、赔、债、罚、没
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下列顺序执行:
(1)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
(2)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3)其他民事债务;
(4)罚金;
(5)没收财产。
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1)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
其他、共犯、立功、孕
应当暂停执行,并层报最高法的情形:
1.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
2.共犯到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3.共犯暂停,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4.重大立功,可能需要改判的;
5.罪犯怀孕的;
6.判决、裁定可能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错误的。
疾病、怀孕、不自理
监外执行的条件: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不一般、有意见、有权、有势、又有钱
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开庭的情形:
1.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的;
2.报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释一般规定的;
3.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
4.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
5.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
6.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
“小孩”犯罪“456”“一年以下”
“够起诉”“悔过”“可以”附条件
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
1.对于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2.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
3.根据具体犯罪事实、情节,可能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4.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
5.具有悔罪表现;
6.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市县、报告、守法、教育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4.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新罪、漏罪、违法、违规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1.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
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民间人财三年下,七年过失渎职外
公诉案件可以和解的案件范围:
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贪恐重大逃一年,死了直接收脏钱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先要求说理,后通知启动
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应当启动而未启动没收程序或强制医疗程序的监督:
1.公安应当启动而不启动,可以要求公安7日以内书面说明不启动的理由。
2.经审查,认为公安不启动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启动程序。
暴力、无责、有危险
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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