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3 07:41:56来源:法律常识
福州晋安的陈女士向调解小组求助,说丈夫王先生今年在上班时猝死,她希望丈夫生前服务的两家售后网点公司能承担工伤死亡赔偿责任,但关于责任主体划分,双方存在争议。
王先生工作时突然倒地 而后死亡
王先生从事的是家电入户维修工作。今年8月18日,王先生接到派单,前往客户家进行上门安装服务。在搬运电器时,王先生突然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开出的死亡证明为心源性猝死。
陈女士称,丈夫没有与维修网点签署劳动合同,且实发工资的公司为福建省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和派单网点的公司为福州好美的商贸有限公司。而王先生为了获得医社保的保障,又和另外一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该公司代为缴纳医社保。
法律人士:可向维修公司和发放薪资的公司进行协商
由于王先生生前特殊的工作性质,导致事发当天给他派活的公司、日常发工资的公司和与他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是三家不同的公司,因此导致家属们找不到对应的公司进行协商。
陈女士表示,已向福州市鼓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劳动仲裁,认定劳动关系,后续再进行工伤认定。
法律人士提醒陈女士,即使不能认定劳动关系,也可主张向两家公司进行民事侵权损害赔偿。
律师 罗威
即使这个案件没有被认定为工伤,认定为劳动关系,即使是一个雇佣关系,陈女士也可以根据侵权责任,去要求王先生的雇主,要求王先生的侵权损害赔偿,只是赔偿的项目是不一样的,但是都有获得相应赔偿的资格。
陈女士:丈夫的工资疑似遭拖欠
陈女士称,根据丈夫银行账户流水记录显示,福建省家政服务有限公司还有拖欠的工资,陈女士希望拿回这笔钱。
工作人员:工资按单结算 不存在拖欠
调解小组同陈女士一起来到了福建省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表示给王先生派单都是按单结算,八月份以来未给王先生派过单,以往派单结算的记录也不便出示;如果认为公司有责任,陈女士应走法律程序。调解无果。
那么陈女士在后续完成劳动仲裁后,会获得什么样的赔偿?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务工者又该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律师 罗威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虽然涉案的公司均未与王先生签订劳动合同,但根据王先生的工作内容以及领取工资的情况,还有被派发管理的公司情况,我们初步可以认为是各个公司与王先生之间属于以福建省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为主导,混合用工的共同劳动模式,即各个公司对此事连带赔偿的责任。首先针对劳动关系存在的事实,劳动者可通过提供其它证据,证明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比如说用人单位提供给劳动者的工作制服,门禁卡,工资单,考勤记录,公司监控录像,工作中的照片,录像等,都是可以作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其次,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根据法律规定,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
调解后记
调解小组在此也提醒广大务工者,入职前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降低自身权益受到伤害的风险;在权益受到侵害后,要懂得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