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鉴定找律师有用吗,邓学平律师骂人

时间:2023-01-03 10:11:25来源:法律常识

当前以认罪认罚形式结案的比率已经达到了85%左右,未来这个比率甚至有可能进一步提高。这意味着绝大部分刑事案件,当事人根本不愿意聘请很优秀的律师为其辩护。因为在很多人看来,这样的案件律师能发挥的作用有限。于是乎,很多人开始感叹刑辩已死。不可否认,认罪认罚制度对刑事辩护业务造成了一定的挑战和冲击。但是这种挑战和冲击,真的有一些人所描述的那么严重吗?

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明白一个事实:我国刑事案件聘请律师辩护的比率一直不高,据有关部门统计大约在30%左右。而在这30%的案件中,相当一部分是“形式辩”、“套路辩”,真正能够有效履行辩护职能的很可能不到一半。这意味着,在普遍推行认罪认罚制度以前,真正由优秀刑事律师介入辩护的案件也不足一成。两相对比可以发现,即便在认罪认罚的大背景下,真正优秀的刑事律师依然会有自己发挥的舞台。只不过,这个舞台的重心可能更加前移,律师发挥作用的方式方法可能跟之前有所不同。

不熟悉我国刑辩实务的人,往往认为庭审辩护是刑事律师发挥作用的最重要舞台。其实未必如此。在我国,刑事辩护最重要的场所一直都是检察院。绝大部分无罪案件,都是在审查逮捕环节实现的。行内有黄金37天的说法,意即批准逮捕前的37天是最重要的无罪辩护窗口。一旦案件被批准逮捕,那么最终以无罪结案的概率将降至万分之几。审查起诉阶段,是律师发挥辩护作用的又一黄金窗口。如果沟通得当,在检察环节就能很好的解决问题,根本无需拖到庭审。一旦到了法院环节,若想推翻或改变检察院的起诉指控,往往要付出比在检察环节更大的努力。

我在中部某省代理的一起黑社会案件,就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实现主要辩护目标的。公安机关在侦查此案时,曾经四处张贴公告,认定我的当事人是一个重大黑社会集团的首要分子,凡举报我的当事人经查证属实的一律给予奖励。此案经过多次延期侦查,几乎把当事人的过往生意查了个底朝天。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我们仔细研阅了全部卷宗材料,认为现有证据根本不能证明我的当事人涉黑。我们先是撰写了一份简明扼要的法律意见邮寄给检察官,随后跟检察官进行了当面沟通。当我们确认检察官愿意跟律师进行坦诚沟通后,我们又专门围绕是否涉黑递交了逾万字的辩护意见,并将意见抄送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经过数轮的细致沟通,最终让我们喜出望外的是,检察院同意拿掉涉黑定性,改以恶势力起诉。这非但大幅降低了当事人的刑期,保住了当事人的巨额财产,而且也减轻了律师在庭审环节的工作压力。

在认罪认罚制度面前,刑辩律师唯一的生路就是增强辦护力量,提高谈判筹码。当定罪量刑变成一个控辩双方可以面对面进行协商谈判的事情的时候,某种程度上对律师也是一个契机。毕竟,很少有法官愿意跟律师做这件事。任何谈判,最重要的都是筹码。在认罪认罚协商中,律师的谈判筹码越大,就可以为当事人争取到越多的利益。如果谈判筹码很小,甚至完全没有谈判筹码,那么检察官将在量刑协商中发挥绝对主导作用,律师只能沦为可有可无的陪衬。律师寻找谈判筹码的过程跟律师寻找案件辩点的过程有相同之处,但两者也不完全雷同。我可以举一个真实的案例来说明这一点。

在一起官员的受贿案件中,调查结论是受贿二千余万元。其中有六百余万元是购买房产时的价格和房产鉴定价值的差价,其余一千三百余万元则全部是现金交易。我们一方面对价格鉴定提出了包括鉴定依据、鉴定程序、参照案例、鉴定方法、鉴定结论等在内的近二十条质证意见,另一方面又通过收集书证证明同一小区存在数套均价低于案涉房产的交易案例。我们试图证明,鉴定价格虚高,当事人购买房产的价格并未显著低于市场价。此外,我们还对三名行贿人制作了调查笔录。结果这三位行贿人无一例外的推翻了此前的口供,改称实际并未行贿,并称自己的行贿口供是指供诱供的产物。

在做好有效的法律准备的基础上,我们的策略是尽可能在检察环节取得突破和进展。我们知道,一旦案件起诉至法院,改变金额将会非常困难。我们还知道,无论如何辩护,受贿金额都不可能降到三百万元以下。我们同时还知道,即便二千余万元被全部认定,案件也不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因此,在量刑区间已被限定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的时候,激烈的法庭辩论未必能为当事人争取到最佳利益。此案的最佳辩护方式,应当是充分利用手中的谈判筹码进行量刑协商。

我们认识到,受贿金额确实是撬动量刑的一个筹码,但却未必是最大的筹码。因此,我们要有所得就必须要有所失。经过仔细推演,我们最终跟检察院的沟通策略是:如果检察院愿意拿掉这六百余万元的指控,我们愿意放弃对现金部分的辩护。我们愿意对余下的全部金额认罪认罚,当事人也会当庭认罪悔罪。否则,我们除了对这六百余万元做无罪辩护,我们还将申请排非和证人出庭作证。最后经过反复沟通协商,检方接受了我们的辩护意见,将该六百余万元拿掉,仅指控一千三百余万元并且给出的量刑建议是十年六个月至十一年。因为庭审认罪态度较好,法院最终判处当事人十年六个月。

职务犯罪案件的辩护难度,业内共知,几乎全部走的认罪认罚。但即便是这样的案件,如果律师策略得当,仍可以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很多人看来注定只能走过场的案件,经过律师的有效辩护,仍然能为当事人争取到实实在在的利益。前文提到的这起受贿案件,过程各方满意,结果各方满意,我认为是运用辩护策略比较成功的认罪认罚案件。

在认罪认罚背景下,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要不要认罪认罚。这需要专业、负责的判断,刑事律师的参与不可或缺。对于客观上确实无罪的案件或者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案件,刑辩律师该无罪辩护的仍然要坚持无罪辩护。因为法院的审判职能依然存在,庭审的舞台依然可以为我所用。即便是选择了认罪认罚的案件,好的律师也可以帮助找到足以撬动量刑的谈判筹码。总而言之,对于一个优秀的刑事律师,认罪认罚绝对不是双手一摊、无所作为,消极被动的等待检方给出一份量刑建议。只要案件的问题存在,辩护的机会就会存在。而机会只垂青善于寻找它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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