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3 12:01:36来源:法律常识
中国人受传统文化的影响,对于民事纠纷往往都希望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能私下解决的,绝对不会诉诸于公家,古时候是不会击鼓鸣冤,现代社会则是不会起诉至人民法院。
在交通事故民事赔偿问题上,也是如此。
什么是“和解”?
即各方当事人通过私下协商的途径对赔偿的权利与义务进行确认,并签订和解协议,一旦履行完毕和解协议确定的内容,即视为争端完全解决。
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一般如果有和解的可能,为了不耽误时间,大多数双方都会选择和解解决。
和解处理周期短,速度快,可以在3个月内一次性了结,但这也是它的唯一好处。
诉讼却必须按照法律程序按部就班走,尤其是在证据准备上,要求十分细致、准确,这需要投入更多的时间与精力。
那么和解是不是解决交通事故的最佳途径?专业人士告诉您:不一定!
实践证明,在一些案件中,特别是在事故中受重伤的当事人,受害人盲目地和解往往给自身权益带来巨大的潜在损害。
我们从五个方面来综合分析和解的弊端:
1、和解至少少赔3个以上赔偿项目,最大损失额可高达近百万
既然是和解,自然就少了法律这杆“称”,包括赔偿项目数量与计算标准。
例如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标准等。
赔偿义务人(即要支付赔偿款的人)利用受害人不想打官司,又缺乏相关法律知识的劣势,尽量减少赔偿项目,最终赔偿总额将比法定的标准少很多。
总之,花点费用聘请一个专业的律师更好维护自身权益,比起因和解丢掉的赔偿款,那就是九牛一毛。
2、和解后无法索赔后续治疗费以及后遗症费用
交通事故案件通常需要考虑的一个重大内容就是并发症与后期治疗费问题。
但和解是一次性的,之后各方当事人即各不相干。
在一次性和解后,如果受害人需要二次手术或者是出现其他情况,基于和解协议,就无法再向对方索赔。
与诉讼途径相比,诉讼赔偿完毕后,如果因交通事故发生其他的费用,还可以按照实际产生的费用再次起诉对方,请求对方支付相关合理、必要的费用,诉讼此时占有较大优势。
3、选择和解真正拿到赔偿款的时间可能遥遥无期
在不少真实案例中,会存在交通事故当事人之间虽然签订相关的和解协议,但是对方履行了一点后,就不再继续履行剩下的费用;
亦或者是当事人之间约定分期支付,对方支付了前期赔偿款,后期的赔偿款就再也很难拿到,从而导致受害人为此耗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最终还是选择了起诉。
4、和解可能会让对方逃避刑事处罚
私下和解,尤其在不报警的情况下和解,肇事者往往是想通过引诱的方式达到和解,以此逃避现实处罚。
在受害人发现上当受骗后,基于事故发生时间长,事故事实无法查清等因素,交管部门也无法具体处理,最终不但惩治不了肇事者,还可能自己也拿不到赔偿。
5、和解延误伤残鉴定的最佳时机和诉讼时效
在重伤害案件中,受害人有构成伤残的可能。一旦构成残疾,则可依法主张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项目。
这些项目的赔偿金额可达到近百万,也就是说,受害人可能损失近百万的金额。
但在各方和解时,伤残鉴定往往被受害人忽略。如果和解失败,伤残赔偿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就是延误伤残鉴定的时机。
但伤残鉴定要在最佳的鉴定时间内进行,过晚鉴定将会有可能不构成级别,从而少了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多项赔偿项目;
亦或者构成较轻的级别,但每个地区的标准不同,更何况还有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一些赔偿项目,这无疑是直接损害受害人的获赔利益。
实践中,确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有些车主为了达到少赔偿或者不赔偿的目的,如故意延误伤残鉴定的最佳时机或者超过诉讼时效的等,打着和解的旗号,意图逃避自身承担的赔偿责任。
专业交通事故律师提醒您:
车祸皆烦恼,和解需谨慎。
法律保护人民的身体健康权。在交通事故人身伤害案件中,在专业律师的协助下,拿起法律的武器解决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是您更需要考虑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