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3 13:49:44来源:法律常识
“没有经过业主大会讨论,也没有经过公示,物业对小区公共停车位收费是否合规?”近期,合肥市民戴先生向本报反映,他所居住的汉嘉都市森林小区物业,对小区公共停车位收取高额停车费,业主意见较大,且质疑这一行为的合规性。
日前,记者来到汉嘉都市森林小区实地采访。该小区建于2003年,原有内部停车位不足,为缓解小区停车难题,前期小区物业在公共道路上规划了不少停车位。去年9月,汉嘉都市森林小区业委会更换了物业,5个月后,新的物业在没有通过业主大会表决,也未向业主征求意见和进行公示的情况下,突然发布一份停车管理方案,规定地面公共停车位采用“轮转停车方式”,即业主以户为单位,一户一车,每季度抽签轮转使用一次。未中签的业主,在白天时段小区地面车位空余的情况下,可将车辆驶入小区,前2小时免费,此后按每小时10元收取,上不封顶。
记者向小区物业负责人求证,他告诉记者,之所以制定这一收费方案,是为了规范小区停车秩序,防止违法占用消防安全通道等不文明停车行为。同时,他也承认该方案的制定没有经过业主大会同意,也没有经过公示程序。
过高的收费标准也是争议的焦点。一位业主给记者算了一笔账,一天有24小时,除去免费时长2小时,剩下的22小时按照每小时10元计费的话,停一天就是220元。这位业主表示,他没有中签车位,白天开车回家不敢停太长时间,为了避免承受高价停车费,他平时都把车子停在单位停车场。
据了解,近期因为停车费问题,汉嘉都市森林小区业主与物业之间多次沟通。在业主们的强烈反对下,3月底,小区物业将免费停车时间由2小时改为3小时,收费封顶50元。但是,许多业主仍然觉得这一收费标准偏高,他们认为,“按照现有规定,小区里有400多户业主注定是‘非轮停车主’,回家要支付高额停车费,难以接受”。
小区公共停车位收费的定价权到底该由谁说了算?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智圆表示,《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82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条例》第84条规定,利用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广告等经营性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请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公示。李智圆认为,住宅小区在地面道路上规划停车位,属于利用业主共用部位,收取停车费属于经营性活动,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必须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业委会对停车费收取标准有决定权后来确定,物业和未被授权的业委会均对此没有决定权。
省物业管理协会业主事务工作委员会主任凌德庆也认为,小区规划出公共停车位,停车费的制定和调整必须通过业主共同决议或者和业主协商,超过半数业主同意才可以,并且停车费属于业主共有。(记者 李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