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3 15:59:11来源:法律常识
当下网络交流的方式多种多样,网络购物、支付也已成为一种高效、便捷的生活方式。然而,一些犯罪分子就会利用部分网民防范意识薄弱的特点,通过多种手法盗取网民的网络信息,伪装成QQ、微信以及电话等多种联系方式的好友,并实施诈骗。本文将介绍一起真实的“QQ好友”电信诈骗团伙案件,希望大家能了解犯罪分子的诈骗手段,在日常生活中时时保持小心,谨防电信诈骗。希望读者能多关注和留言。
受害人张某视角:某一天,下班乘坐地铁的过程中,突然收到好友“明天日出-”的短信消息:“老同学,帮帮忙,今天有个网购订单帮忙付下,我晚点给你转账。“、”都是老熟人,不是刷单,你可以问下官方客服,”随后,张某收到对方发来的付款链接。张某顺手点开链接,并和某宝客服询问了产品情况,便帮“好友”付款4000元。然而,好几天“好友”都没有再出现过,张某瞬间发现可能被骗,便立即打电话给好友本人,才得知根本没有代付网购尾款的事情,定睛一看好友的名称为“明天日出”,心想肯定遇到了网络电信诈骗。遂立即向地铁公安报案。
当地某市公安部门接连接到好几起类似的诈骗案件,便统一立案侦查。结合受害人的相关证据,很快便锁定了位于广西柳州的几个重要犯罪嫌疑人,并实施了抓捕活动,一举段掉了这个冒充“QQ好友”的网络诈骗团伙。而关于该团伙的诈骗手段、方式,很快便被公安完全侦查清楚,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面临的将是数年的牢狱生活。
经过办案机关的查明,本案为团伙作案,分工明确,诈骗人数多,涉及金额巨大。主犯龙某、陈某、李某,从犯夏某、王某,龙某负责诈骗的场地、手机、电脑、诈骗方案、资金结算、招募团队人员等,陈某、李某负责带团队,发掘目标客户、给团队人员进行话术培训、购买“四件套”、联系赌博网站洗钱等。常用的诈骗模式就是伪造或者克隆QQ好友信息,一般取相同的名字,后缀“.”“-”等符号,混淆受害人的视觉;专人联系受害人,按照设计好的话术本陈述;专人制作链接赌博网站的虚假链接;专人伪装链接中的客服,制作虚假的支付记录。一套完整的诈骗流程让受害人很难落入圈套。
最终,龙某等人均受到了法律的严惩。疫情影响下,即使个人有这样或者那样的生活困难,但是都不是侵害他人的合法财产的正当理由,触犯了法律,都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关联法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根据诈骗数额和相关情节,在下列对应的刑罚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诈骗数额达6000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15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数额达3000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1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诈骗数额达6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6000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数额达3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 6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诈骗数额达50万元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5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诈骗数额达40万元,并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至(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数额达40万元,并具有《意见》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十种情形之一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在40万元以上,未达50万元的,每增加1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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