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律师被找证据,女律师为了找证据

时间:2023-01-03 16:18:52来源:法律常识

转自烟语法萌

女律师与法官情人办假案,赃款竟然捐给寺庙捐给扶贫


网上公布的《陈某滥用职权、受贿、行贿二审刑事裁定书》披露了女律师与情人联手赚钱的案例。

陈某,1978年7月22日生,原石家庄市某法律事务所主任。 2013年10月9日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行贿罪被高邑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19日被高邑县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2013年12月31日被高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2014年1月14日被逮捕,2014年7月18日被高邑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陈某任石家庄市某法律服务所主任。2011年至2012年8月间,被告人陈某违规代理冯峥嵘从深圳委托的虚假“以房抵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长安区法院代理23件(起诉书指控的24件,其中一件属于桥西法院所办理),上述虚假案件均是由冯峥嵘提供深圳等地房屋买卖双方身份信息及虚假借贷材料,被告人陈某在明知此类案件的诉讼目的是为了规避深圳当地房地产限购政策,且案件被告不在长安法院管辖区居住,法院无诉讼管辖权的情况下,为使案件在石家庄市长安区法院进行审理,与法院的法官张某串通制作虚假案件被告住所地信息,为使案件能顺利在张紫元所在的西兆通法庭审理,被告人陈某伙同张某采取上述做法来规避法院诉讼管辖权,从而使上述虚假的案件能够在张某所在法庭审理。

被告人陈某在上述民事案件未开庭审理、主审法官未主持调解的情况下指派其法律事务所工作人员赵某、冯某1以及其朋友刘某等人或其本人亲自在调解协议上签字,使得上述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并使案件中所涉及房产得以过户,最终致使案件当事人少缴纳房产交易税,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并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2011年至2012年8月间,被告人陈某为了办理该类案件共收受深圳冯峥嵘汇款1558287元,除部分款项用于交纳案件受理费及相关支出外,其供述尚有1465957元用于个人支出。

陈某供述:通过查看银行明细,从2011年5月16日至2012年8月30日在办理以房抵债案子中,冯峥嵘共给我1558287元。这些钱有正常的诉讼费支出,有送给法官的,剩下的都是我和张某消费支出了。

第一项,我和张某在一块生活,我们两个人的钱都是在一块合着,我们俩的花费也是共同支出的,张紫元从2010年5月至2012年7月共从我这拿走30万元左右,用于向寺庙捐款和供养寺庙师傅;

第二项,我和张某向贫困山区捐款10万元左右;

第三项,张某从我这拿走8万元左右用于印发佛教用品;

第四项,张某拿款借给其同学5万元;

第五项,2010年至2011年期间,石家庄长安区西兆通法庭丢失了一本卷宗,张某为了补偿这件事,从我这拿走42万元,他让我用我的名义共同购买了案中的一套纠纷村证房,位置在北二环向北的南高营村;

第六项,我和张某买相机花费2万元;

第七项,2011年张某买表两块用款8万元;

第八项,张某购买名人字画用款30万元;

第九项,2011年张某让我给他舅舅2万元;

第十项,2011年张某买佛像拿走3万元;

第十一项,张某拿走2万元;

第十二项,冯峥嵘让我办理以房抵债案的正常诉讼费用,数额记不清了;

第十三项,在办理以房抵债案期间,送给法官计5.2万元。

陈某在庭审时又供述:我没有和张某一起受贿,我和他只是朋友关系,并非特定关系人。冯峥嵘给我的钱我认为属于代理费、办公费等费用。

原判认为,被告人陈某身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其在代理案件诉讼过程中,本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事,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但其在执业中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由其本人或指使他人伪造证据,并串通法院审判人员进行虚假案件的诉讼,从而使虚假诉讼所涉不动产利用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得以过户,使别有用心的人利用虚假诉讼达到规避房屋限购政策和少缴税费的目的,其虽不具有犯滥用职权罪的主体身份,但其的上述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共犯,并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且情节特别严重,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滥用职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认定。

法院也认为,被告人陈红与张某交往密切,生活上互相照顾,具有共同的利益,是社会道德规范所公认的婚外情人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可以认定被告人陈某系张某的特定关系人,尽管被告人陈某在审理时当庭对此予以否认,但是纵观全案的证据来分析,可以认定被告人陈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和案件的其他证据更具有关联性,据此认定被告人陈某和张某具有特定关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张某为冯峥嵘推荐介绍陈某作为冯峥嵘办理虚假案件的代理人,并利用职务上的职权帮助请托人办理虚假案件,该过程中,张某自己虽未亲自出面收受请托人送与钱财,但默许请托人将贿赂款交给特定关系人陈某。在共同犯罪中,张某是权利主体,被告人陈某是行为主体,二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收受冯峥嵘给付贿赂款,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陈某具有受贿情节并无不当。

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侦查机关已扣押被告人的1465957元违法所得,由侦查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受贿罪的指控暂不予支持,待公诉机关查清事实后可另案再行处理。

除河北外,广东、河南、湖南、江西等地一些基层法院,均在不同程度上炮制过虚假诉讼案件。

同样在石家庄,桥西区人民法院原党组成员、执行局长王国光,从2012年3月至2013年8月间,利用其时任该院振头人民法庭副庭长职务便利,与前述房产中介冯某勾结,炮制了11件虚假诉讼案件,造成深圳市区30套房产被非法过户。

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法院原党组成员、副院长谢钟毅指使其分管部门违法办理虚假诉讼案件,违法签发协助执行通知书62份,帮助相关人员非法过户房产159套,造成国家税收重大损失。

本文来自重案档案组、(2016)冀01刑终820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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