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3 18:02:24来源:法律常识
王春林,中共党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内蒙古尊恒 律师事务所主任、呼和浩特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律师理事会理事、呼和浩特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内蒙古法学会法律文化研究会理事,担当多家企业法律顾问,在省级刊物发表过数十篇文章,曾获得“全区律师行业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优秀律师党员”“优秀律师”“中国当代优秀律师”“优秀党务工作者”等多项荣誉称号。
在内蒙古,人们经常会看到一位汉族律师,不计路途遥远,不顾业务繁 重,奔走在茫茫草原,努力把法治中国的温暖阳光洒满内蒙的每一个角落,将正义的花种播种到每一寸土地。因此,每当遇到法律问题,人们总会情不自禁地向他请教、求助。他就是内蒙古尊恒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春林。
王春林自小生长在农村,家中兄弟六人,他排行老大。少年时代,王春林在家中便极具大哥风范。他为人稳重、处事公道,不仅主动为父母分忧解难,还切实担负起了照顾弟妹的责任,因此深受父母信赖和弟妹敬重。
青年时代,王春林步入了绿色军营。在党的教育下,热爱学习、善于思考的王春林不仅锤炼了自强不息、雷厉风行的军人作风,还刻苦钻研了医学专业。那时,英姿飒爽、一身正气的王春林还因喜欢打抱不平、不畏强暴的胆魄闻名军营。
1992年4月,王春林正式退伍回到地方。在商品经济大潮的冲击下,当时有许多人走上了“做买卖、当老板”的经商之路。但王春林始终坚守着“救死扶伤”的目标,毫不为之所动。那时的王春林,仍然固守着“公平正义”的本色,只要遇到吃饭不给钱、弱者受欺、打仗斗殴等不平现象,他总会挺身而出保护弱者。与此同时,王春林深刻地意识到,维护正义并不是古代侠客行走江湖,主持公道也绝不是情感恣肆的快意恩仇。社会的公正不能仅靠一己之力,要彻底摆脱思维局限,以法律的力量为公平正义保驾护航。
王春林萌生学习法律的想法后,立即报考了政法大学法律专业。随着专业学习的不断深入,王春林对于一些社会现象的认识和理解也从感性变为理智,并上升到了法律研究的层面。
与许多法律初学者不同的是,面对那些生涩、难懂的概念和法条,王春林不仅不觉得枯燥无味,还学得津津有味。其秘诀在于王春林的逆向学习方法。其他同学遵循从前到后、从头至尾、按部就班的顺序进行学习,王春林却反其道而行之。在学习每一章节之前,他要先把课后的思考题抄写到本子上,然后带着问题和重点走进课堂听讲,这样就轻松地掌握了所学知识的难点和关键。课后,他依据课堂要点对所学知识进行全面回顾,针对每一道思考题中所涉及到的知识点,进行全面梳理和强化。因此,哪怕是一道普通的习题,对于王春林来说也是一次全面、彻底的理论复习。
功到自然成,经过轻松而充实的专业学习,王春林于2007年顺利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正式步入了律师行列。
多年的实践使王春林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执业风格。第一,坚持党的领 导,具有强烈的政治意识,时刻牢记法律工作者在中国法治建设中的核心地位,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深入学习党的大政方针,坚持将法律服务工作置于党章、党规、党纪的大框架中进行研究和思考;第二,深入钻研业务知识,始终坚持思路创新和方法创新,即便是流程化的工作也避免落于窠臼,沦于俗套;第三,不论重案、要案、小案,都要逐字逐句研究,把每一句话都弄清楚,把每一个细节弄明白,坚决不凭感觉,不想当然。
尽管天资聪慧,悟性极高,但王春林仍然务实内敛,孜孜以求。在执业过程中,他将丰富的理论知识与大量的实践经验有机结合,以超强的理论功底、高超的辩护技巧,成功办理了大量涉及政府采购、招投标、房地产工程施工、大宗货物买卖等合同纠纷案件;高质量代理了多起行贿、受贿、合同诈骗、非法集资、贷款诈骗等各类经济犯罪的刑事辩护案件。我们耳闻能详的 D某某、L某某等人的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案件、M某某的诈骗犯罪案件、H某某犯单位行贿罪的成功辩护、Y某某等16人与中国YouZHeng某银行呼和浩特某支行储蓄存款赔偿案件的索赔、ZHang某某与某金融机构借款抵押担保合同纠纷案件的再审改判、Y某某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经济犯罪案件都 是经王春林成功辩护,取得了意想不到的理想效果,受到了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
在办理案件时,王春林从不局限于就事论事,而是坚持将问题拓展到深层次剖析根源,从而寻求最佳对策。他对“分支机构、内设机构或内设部门均可构成单位行贿罪的犯罪主体”进行了系统研究,得出了“按照相关规定,这些部门虽不能独立承担经济责任,并不意味着不能承担刑事责任”的结论。
2007年5月,被告人何某被任命为四川省某电力建设总公司内蒙古某办事处主任。2009年何某认识了后来担任内蒙古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薛家湾某供电分局领导的庞某。2009年至
2014年,何某所在办事处承包了位于呼和浩特的多个技改项目,并应庞某所在单位要求,陆续向该单位提供了130 余万元资金。而后,庞某因涉嫌经济犯罪案发,何某主动投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四川省某电力建设总公司内蒙古某办事处作为单位的内设办事机构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成为了各方高度关注的争议焦点。王春林从“公章使用问题”“总公司不承担行贿罪”“四川省某电力建设总公司内蒙古某办事处符合《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主体的全部构成要件”切 入,有力地证明了四川省某电力建设总公司内蒙古某办事处构成单位行贿罪,最终他的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
多年来,王春林以超前的目光聚集社会热点问题,提出了许多宝贵的预防措施和解决对策,给人以启迪和警醒。针对“个别区域急需开发建设的特殊背景,房地产项目一边开发建设一边办理相关手续,甚至房屋建成并交付后再补办,从而导致多个遗留问题发生”这一社会现象,王春林提醒买受人
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一是应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必要的资格审查;二是审查清楚房屋销售合同的性质,是预售合同,还是现房销售合同;三是签订合同时,条款要约定得明确、具体、细致、规范;四是认真审查合同所涉房产是否存在抵押的问题;五是有关逾期交房的问题需谨慎考虑。他还特别提醒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及时了解和分析当时房屋的交易市场的特点,时时刻刻注意提醒当事人,在签署合同时对有可能出现问题的作出明确约定,避免遗留后续问题。
工作中,王春林特别善于以新视角、新思路和新方法解决问题。2013年7月29日,被告开办的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以高额利息回报方式向社会公开揽储,在高利息诱惑下,师某某将其18万元存入该支行。 该支行为师某某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利息自2013年7月29日计算至2013年8 月10日累计3600元。存款期满师某某取款时,该支行以存在违规开展业务为由,要求师某某暂缓办理取款业务。师某某随即向某银行内蒙古分行反映该情况,并投诉该支行的违法行为。王春林代理此案后,迅速把握住了“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还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关系”“如果是财产损害赔偿案件,如何确定双方的过错责任”两大关键性问题,展开了辩护。
他认为,该行工作人员作为本案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的员工,对外揽储行为是完成单位的揽储任务,是长期存在连续性的职务过程。基于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信用,储户师某将自己的存款存入改行,至于该款项是否进入该支行财务账户,作为储户并没有审查义务。由该支行内部管理造成的亏损属于其内部行政管理问题,不能作为推卸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借口。最终,一审法院采纳了王春林的意见,于2019年6月6日作出被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偿还原告144000元,使得师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面对弱势群体,王春林总有一种天然的保护责任,哪怕是分文不取的法律援助案(很多时候还要自掏腰包),不论十年八载,他都要坚持到底,直到案情水落石出。2008年初。河北省唐山的市一位陈姓男士,因出租价值500万元建筑设备与蒙建某公司产生纠纷。为讨要租赁费用和出租的设备,陈某来到被告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历经11年,作为代理律师,王春林不畏强权,锲而不舍,推动启动诉讼程序,先后十余次远赴案发地调查取证,不停地上诉、再审、抗诉,最终为委托人打赢了官司,讨回了公道。其间,他不仅没有收取委托人一分钱的代理费,而且还自掏腰包垫付了包括唐山市至呼和浩特市的往返交通、住宿费等。当委托人拿到胜诉的判决书时,激动之情无以言表。他动情地说,如果没有王律师十年的无私坚守,自己根本无法支撑到现在,更不可能等到这个判决。
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王春林创办了内蒙古尊恒律师事务所。他将一批有志于奉献中国法治建设的高素质专业人才吸纳进尊恒团队,传授平生所得,并尽最大力量为他们提供成长机会和发展舞台,并为所有律师做出了示范和榜样。他以案说法,引领大家树立法治视野、法治理念、法治思维和法治导向,激励大家勇于投身于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他全面总结自己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倾情传授辩护技巧,引领律所的每一名律师步入学习捷径。
工作之余,王春林将读书学习作为缓解工作压力的最好方式,他先后撰 写了《律师要以宪法思维在引领法治内蒙古建设中发挥作用》《律师要用法律文化助推法治内蒙古建设》《凝聚律师智慧,铸就青春梦想》等多篇反响极强的案例分析和理论文章,多次刊登在《中国好律师》《法治内蒙古》等权威杂志,被誉为内业律师的操作指南。
每一年,他还要拿出大部分的时间和精力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进行普法宣传。作为全区1600名律师中唯一报名参加普法公益项目的律师,他自费印刷了几千份传单,深入到内蒙古的每个村落进行宣传,在点滴间担负起了律师的社会责任。呼和浩特电视台专门跟踪王春林的普法脚步进行了专题采访和特别报道。面向未来,王春林的心中充满了热望。他将以尊恒律所为服务平台,为内蒙古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并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发挥更加积极的推动作用,为中国腾飞保驾护航,为实现中华民族的复兴梦想不懈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