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3 18:32:58来源:法律常识
实践中,股权转让时有发生,受让方在受让股权时面临着诸多风险,如何认识和理解该法律风险,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前期做好对目标公司和股东的调查。
如调查出让方是否具有股东资格,以及是否已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例如,可以通过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输入企业信息后点击查询,在“股东及出资信息”中查看详细的注册资金认缴、实缴情况,了解合作方是否已经实际出资完毕。另外,受让人还可以要求公司提供股东名册,确认其是否具备股东资格。
需要说明的是,为保护股东的期限利益,如果未到出资期限,出让方是有权转让股权的,法律并不禁止。如果受让方明知对方没有出资还受让股权,那么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出让方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可同时请求受让方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如果知道出让方未出资,建议要求对方先履行出资义务,再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第二、调查出让的股权是否已设定质押。由于股权质押需要办理登记手续才能设立质权,因此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押,可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股权质押情况。
第三、要求转让方提供“过半数股东签名的股权转让同意书”。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的规定,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要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如果转让方未经其他股东同意私下转让股权,则其他股东可以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30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1年的除外。
第四、如果股权受让方计划通过持有公司股权以获得某土地的使用权,那么受让方应当要求出让方保证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均系经合法方式取得并合法拥有,可以被依法自由转让,不被第三人追索权利。
第五、由于公司的负债情况及经营情况会影响受让方对于受让股权价值的评估,股权出让方及公司应向受让方书面保证除已列举的债务外,无任何其他负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