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3 21:22:09来源:法律常识
彩礼古称“纳征”,就是下聘,是从我国西周时期确立并沿袭至今的婚礼制度。作为民间习俗,彩礼是男女缔结婚姻关系之时双方家庭必然考虑的重大问题,也是谈婚论嫁不可避免的话题。同时,在双方感情破裂之时,不少曾经“爱过”的恋人也会为此“扯皮”,彩礼是否应当返还?返还多少?争议纠纷不断。
基本案情
小草和大树是高中同学,参加工作后二人确立了恋爱关系,并按照老家的习俗举行了热热闹闹的订婚仪式。订婚现场,在双方亲朋好友的见证下,大树给付小草彩礼10万元,并另行准备了价值2万元的三金首饰一套。
此后,小草就住进了大树家里,但二人在生活过程中却矛盾冲突不断,眼见结婚登记的日期渐近,大树却心灰意冷,协商分手事宜未果,于是将小草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约,返还彩礼10万元、三金首饰一套、恋爱期间的各种花销3万余元。
小草在庭审中答辩认为,是原告主动提出的退婚,按照老家当地的风俗,不应该返还彩礼,并且双方已经共同生活,已有夫妻之实,更没有理由返还彩礼。
法院裁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一、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但在缔结婚姻过程中产生矛盾,无法继续相处,双方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作为收受彩礼的一方应当予以返还,但考虑到原被告有过半年多的同居生活行为,部分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公序良俗等综合因素,本院酌定被告返还原告彩礼7万元和三金首饰一套。
二、原告在恋爱关系期间送给被告的礼物,以及恋爱期间的各种消费支出、给原告的转账钱款属于赠与,原告要求返还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一、彩礼从法律性质上来分析应当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作为一种特殊的赠与,以双方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一旦婚约解除,接受彩礼一方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彩礼。
二、给付的彩礼符合民法典司法解释中的下述三种法定情形之一的,应予返还: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②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的;③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三、返还彩礼的规定属于原则性规定,是否返还彩礼、返还多少彩礼应当结合男女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是否存在子女生育情况、给付彩礼的数额、财产的使用情况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经济条件等因素综合认定。
婚姻属于人生大事,需要谨慎为之,同时我们要加大普法宣传,倡导正确婚恋观,摒弃一些不良的社会风俗习惯,坚决杜绝盲目攀比的心理,引导良好风尚社会,小家幸福,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