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8 21:12:06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西安未央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21年11月13日22时许,李某甲、李某乙驾驶的车辆在西安绕城高速公路内环发生剐蹭,将车辆停于应急车道后,李某甲、车上乘坐人龙某某、李某乙先后下车,站在李某乙车辆左侧路面查看车辆状况,此时丁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此,撞上李某乙、龙某某,致二人与前面两车相撞,李某甲当场死亡,龙某某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丁某负事故同等责任,李某甲、龙某某共负事故同等责任,李某乙无责任。现李某甲的家属诉至未央法院,要求李某乙、丁某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
经查明,李某乙的车辆在某财产保险公司陕西省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丁某的车辆在某财产保险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为100万元。本次事故另一死者龙某某的家属已提起诉讼。
未央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告的损失应先由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50%范围内进行赔偿,由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陕西省分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的50%范围内进行赔偿,超出部分由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60%进行赔偿,另外50%的交强险限额预留给本案另一死者龙某某的家属。最终,判决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57万余元,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陕西省分公司赔偿原告9000元,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
车祸猛于虎。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要立即打开车辆危险报警闪光灯,把车辆转移到紧急停车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拍照留存证据,放置三角警示牌,并迅速撤到高速公路护栏外,坚决不能留在车内或在车辆周围。如果发生小事故,双方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移动车辆并交换信息,前往指定地点协商处理。如车辆受损严重无法移动,应立即报警,按照交警指示进行操作。
作者:蔡文波
编辑:王晨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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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