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有没有权力找证据,律师有没有权力找证据调查

时间:2022-11-25 14:08:16来源:法律常识


劳荣枝的律师有质疑检方证据链不完整的权利吗?

现在网上喊打喊杀劳荣枝律师的人比较多,认为替被告辩护是在给“坏人”开脱罪责。这种现象的存在,并不证明我国法治建设已经完备了,而是距离完备还任重道远。

至少证明现阶段,我国还有相当数量的“法盲”需要被再教育。

这些“法盲”认为封住“坏人”的嘴,不让“坏人”有机会替自己辩解,在证据链不完整的情况下,从严从重定“坏人”的罪,甚至尽快要“坏人”的命,就是“正义”。

但这样做真的是正义吗?

早在“文革”时期,“专案组”就用这套办法调查过各级干部约200万人。

据《“文化大革命”简史》一书介绍,当时仅中央、国家机关副部长和地方副省长以上的高级干部,被立案审查的即占总人数的75%左右。

“专案组”在审查中弄虚作假,滥用专政手段,大搞刑讯逼供和互相检举,制造了数以百万计的冤假错案,加上亲属和有各种社会联系的人,全国被牵连的群众竟达1亿人。

这一切,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才彻底拨乱反正。

“十年动乱”是法治的低谷,但也是法治建设的起点,而这一轮法治建设离不开充分尊重辩护权。

所以,与之相对的,网上那些黑化劳荣枝辩护律师的论调,不光违法,而且其动机也值得我们警惕。

何谓辩护权?

辩护权是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事实和法律,针对指控、起诉进行申述、辩解和反驳,提出证明自己无罪或者罪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权利。

35年前震惊全国的“上海于双戈持枪抢劫杀人案”中,案犯于双戈杀人后,热恋中的女友蒋佩玲知情不报,并自愿与其一起出逃,要“生同生、死共死”


劳荣枝的律师有质疑检方证据链不完整的权利吗?

于双戈还有一个很讲“义气”的哥们叫徐根宝(与知名足球教练徐根宝同名同姓),明知于双戈盗枪,仍旧毫不迟疑地为其提供资金帮助。

这蒋佩玲、徐根宝两个人被抓获后该怎么判?当时是个大问题。

有喊打喊杀的人群(当时在中国是多数)在带节奏,要从严从重判;也有相对理性的人群(当时在中国是少数)主张应该根据实际涉案情况,该判刑的判刑,该宽宥的宽宥。

于双戈受审后,蒋佩玲和徐根宝的庭审成了又一个高潮。

审判当天,上海福州路法院大门外人头攒动,有人高喊用电视机票(当时凭票供应)换旁听证,还有黄牛开价10元钱卖一张旁听证的,这在上海恐怕空前绝后。

郑传本老律师(已离世),就是当时给“坏人”辩护的律师。

在蒋佩玲一案中,用正义的精神与雄辩的思维在共和国大地上大大地书写下了“律师”二字最本质的涵义,在中国律师刑事辩护史上,留下了一段教科书式的经典。


劳荣枝的律师有质疑检方证据链不完整的权利吗?

结果是:蒋佩玲判了三年,徐根宝判了五年。

据说,蒋佩玲刑满释放后,很多自身条件不俗的单身男士向其求婚,这当然是后话了。“朋友要轧徐根宝,老婆要寻蒋佩玲。”这句话在上海传了很久,调侃——吃牢饭的人未必不重情义,不吃牢饭的人未必重情义。

为啥上海市民会这么关注这个案件,因为比较当时喊打喊杀的外省人,上海市民脑子还是比较清爽的,认为蒋佩玲也好、徐根宝也好,凭良心说够不上枪毙的罪。

所以,法治社会的基础是什么?是广大平头老百姓的素质!

如果1987年的这起案件不在上海审理,而在内地别的省份审理。当时那种环境下,恐怕当地司法机关很难不顺应“民意”,“从严从重”判决。

有蒋佩玲案的珠玉在前,我们再来谈劳荣枝案就有的放矢了。

蒋佩玲为何最终能被宽宥,没有来个死缓或者无期?主要是因为有公开、公平、公正的审理,而证据链是否完整对结果发挥了主导作用。

证据链指一系列客观事实与物件所形成的证明链条。

根据《刑法》,法院在审判时必须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链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有罪或无罪认定。

而现在劳荣枝案检方开列的证人证言和痕迹物证,很难证明劳荣枝在一系列案件中起到了主导作用。

事实上也可能正如劳荣枝自己所说,她一直处于被歹徒法子英胁迫的状态,毕竟她要比对方小10岁,刚参加工作不久,且之前并无前科,而法子英明显是有前科的。


劳荣枝的律师有质疑检方证据链不完整的权利吗?

有人说:“看劳荣枝在法庭上讲话条理清晰,所以她应该就是主犯”!这就是按文革搞冤假错案的思路在分析案情。

比如:平时走路喜欢瞟几眼漂亮女生,就能依据这个,判个强奸未遂?所以,上面这种文革余孽的说法,其实跟放屁没什么两样。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体现了证据裁判原则的要求。

刑事诉讼法第53条除了规定“证据确实、充分”证明标准以外,同时明确了证据确实、充分的三项条件:

1、有适格的证据;

2、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的证明对象;

3、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对案件事实排除了合理怀疑。

对于言词证据,因为其证明力较低以及具有反复性的特点,更需要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

刑事诉讼法第53条还规定: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表明按被告人供词是不能定案的,需要其他证据来予以印证,补强其证明力。

同时该条又规定:

“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表明只要全案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排除了合理怀疑,那么即使没有被告人的认罪,也可以定罪结案。


劳荣枝的律师有质疑检方证据链不完整的权利吗?

所以,劳荣枝案关键是啥?证据链一定要完整!一定要经受得住辩方律师最严苛的质证。

无论受害者家属多么希望劳荣枝被判死刑,也得讲证据对不对?而现在劳荣枝杀人或参与策划杀人的证据链完整程度够判她死刑了?

如果因为很多人拍脑袋希望劳荣枝被判死刑,法院就得判她死刑,那只能说明35年的法治建设,对某些人来说还远远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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