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3 23:08:39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简介
陈某于2012年入职Z X公司任机修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和劳动用工社保参保协议,书面约定陈某放弃参加社保,Z X公司按25元/天×出勤天数向申请人支付社保补贴,若发生伤害事故,陈某自行承担由社保赔付的一切费用。
2018年4月12日,陈某工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陈某主张Z X公司支付伙食补助费128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8900元,护理费1336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41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18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184元,以上各项工伤待遇赔偿共计84832元。
裁判思路
劳动者书面要求放弃参加社保,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社保补贴的同时劳动者承诺放弃工伤基金待遇,后员工反悔主张各项工伤待遇,对此该如何处理?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承担的法定义务,作为法定义务任何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进行协商或免除,因此该协议本身因违法而无效。
但劳动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其行为负责,为员工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在招工难的大背景下,用人单位履行社会保险的代扣代缴义务也需要员工的认可和配合。
本案中申请人承诺放弃缴纳社保,单位按员工出勤天数支付其25元/天的社保补贴,金额相当于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承担部分,因此可认定用人单位并无逃避参保责任的主观恶意,劳动者对其不能享受工伤保险自负一定的过错责任。
故本案最终裁决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中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期间护理费以及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全额支付;由工伤保险基金审核拨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各按30%和70%的比例分担。
案例评析
根据目前的社会保险参保政策,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实行“五费合征”的方式,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需要劳动者自负部分缴费。按照浙江省现行最低缴费基数计算,若要参加五险,劳动者每月须承担的最低缴费金额近400元,部分劳动者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考虑到社保转移接续的不便利或者是经济原因,不愿意参加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的参保,无论对劳动者或是用人单位来说,均是权利亦是义务,虽然《社会保险法》规定在以职工参保上用人单位负有代扣代缴义务,但对职工不愿参保用人单位并没有强制手段,有时甚至与用工产生矛盾。因此虽然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放弃社保参保的协议因违法而无效,但若因劳动者的原因而未参加社会保险,劳动者亦应对其行为产生的不利后果负部分责任。这不仅符合诚实信用、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取向,也会对鼓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积极履行其参加社会保险的社会责任起到一定的引导作用。
文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