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3 23:46:46来源:法律常识
因为获得了较多的拆迁补偿款,一家三口事后被追究、以“诈骗罪”展开侦查。通过审查证据,坚决认为无罪。强大的政府压力下,办案检察长最终顶住压力做出了全部不批准逮捕决定,取得了非常好的辩护效果。
致:武汉市XX区人民检察院
就贵院正在进行审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熊XX等人涉嫌诈骗罪一案,熊XX妻子委托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张克笠律师和方莹律师作为辩护人。接受委托并了解大致情形后,我们与熊XX进行了非常坦诚的对话。
我们告诉熊XX,基于我们对法律的理解,基于熊XX向侦查机关所坦白的事实,我们认为熊XX作为一个对社会生活有着正常了解的成年人,应当知道自己的所作所为是不诚信的行为,即使当时全村有绝大多数人都在以同样的方式获得了尽可能多的拆迁补偿款,但依然掩盖不了其不光彩的属性,这种行为,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是不可取的。
与此同时,经过我们前期审查家属所提供的书面证据,以及听取熊XX所描述的事件过程,我们认为熊XX等人即使多获得了拆迁补偿款、该款项的争议也应当是属于民商事纠纷,而非属于《刑法》所需要打击的范畴,故在本案中,我们认为熊XX等人在刑法意义上是无罪的——但这个结果的获得可能是曲折的,熊XX依然会面临一定的刑事处罚风险。
熊XX听到我们的意见后,非常后悔、痛苦、担忧和恐惧,但依然同意我们为他辩护。因此,在征得熊XX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作为辩护人,我们将严格从证据角度,为其做无罪辩护。具体理由和论证如下:
根据现有书证,还原本案事实经过为:
1、李XX住在XX乡XX村。2016年XX月XX日,经过多级政府(集体)部门批准手续,李XX获得了在XX村的建房资格(宅基地占地面积9XX㎡、X层楼房,建筑面积XX㎡)。(证据一:《湖北省村镇农(居)民建房规划选址申请表》)
2、2017年XX月X日之前,李XX将其户口迁至了武汉市XX区X村X号(简称“涉案房屋”),即:该房屋至晚在2017年XX月X日前就已经修建完毕。(证据二:李XX户口本)
3、2018年X月XX日武汉XX区管委会、XX区人民政府联合发布公告,要求即日起,XX村不得再有新的建房等行为。(证据三:《公告》)
4、熊X(犯罪嫌疑人熊XX之女)的户口在武汉市XX村100号,而不是涉案房屋。(证据四:熊X户口本)
5、2018年X月4日,拆迁人X部分别与李XX和熊X签订了编号为4X和X6的《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书》,并同时在武汉市XX公证处办理了公证,证明双方签订的协议符合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政策的规定。(证据五:《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书》和《公证书》各两份)
6、X部于X8年7月公布的《武X房屋拆迁宣传手册)》第五(四)(第14页)有关于房屋面积超过300㎡部分的特别规定。(证据六:XX项目房屋拆迁宣传手册)》)
根据以上证据所显示的事实,拆迁补偿协议的签订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虽然有超出部分行政指导文件的地方,但双方对对方行为和目的都非常明知和了解,故本案中熊XX等人不构成侦查机关所指控的诈骗罪。具体理由和分析为:
一、关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罪的基本构造通常认为是:行为人以不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最重要的是,诈骗罪要求被害人基于行为人的欺诈行为对事实真相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出于真实的内心意思而自愿处分财产。
二、本案中,熊XX等人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依据:
1、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熊XX等人使用了欺诈手段。
本案案发起因的根本原因是李XX名下案涉房屋被拆迁,但却分成了李XX和熊X(熊XX之女)就同一栋房屋分别与拆迁人签订的拆迁协议——根据拆迁协议所载内容,是将涉案房屋分成了两个户籍分别进行的拆迁,其中李XX名下房屋面积为XX㎡,熊X名下房屋面积是XX㎡。
从书面证据看,并不能知晓同一栋房屋分成两份拆迁协议的具体理由是什么,但明显可以验证的是,熊X的户口始终登记在武xx村XX号,而不是涉案房屋XX9号!也没有任何资料可以证明熊X当时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欺诈拆迁人称其户口在涉案房屋!
拆迁人代表政府,拥有核实熊X户籍所在地的权力,拆迁人在核实熊X户籍所在地后与李XX和熊X分别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并同时委托公证处做了公证,本身就表明拆迁人并没有受到任何实质性欺诈。
特别要澄清的是,拆迁人在对房屋进行拆迁时,对认定房屋产权人的手续有着严格的规定,而不是任何人口头说明就可以随意认定的。
2、拆迁人X部没有产生错误认识;
现有证据显示,拆迁人没有收到过任何证明熊X户籍在涉案房屋的文件,拆迁人也有权主动审查熊X的被拆迁人资格,但依然就同一栋房屋签订了两份拆迁补偿协议,可见,拆迁人并没有产生错误认识。
3、李XX、熊X与拆迁人X部签订的拆迁协议是基于双方共同的默契、协商一致的结果;
房屋拆迁在民法意义上属于双务行为,即仅限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一致后方可拆除房屋。有关集体土地的强拆程序并没有相关法律予以直接规定,参照国有土地的强制拆除手续,也是政府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除、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方可进行拆除——回归到本案,即只有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拆迁条件协商一致后拆除这一条路,无论拆迁补偿金额多少,都是受法律保护的双方共同意志的结果。
4、拆迁文件《XX项目房屋拆迁宣传手册)》系宣传文件,其效力较行政指导文件更低,不具有强制力。
拆迁文件的名称已经说明,其系宣传文件,在民法意义上应当定义为要约邀请;而拆迁补偿协议签署后则属于协议成立——在此之前的拆迁协议条款,则属于双方就各自利益考量的意见交换,是可以应双方意志进行调整和变更的,有与拆迁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地方,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此外,XX项目房屋拆迁宣传手册)》第五(四)中《XX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建房管理的通知》,该文件属行政指导文件,亦不具有强制力。若侦查机关依据以上文件追究熊XX等人的刑事责任,明显错误
5、其他。
以上内容都是基于书面证据验证而来,关于两份拆迁补偿协议的签署原因无证据不能直接猜测,但无非就是为了加快拆迁进度等原因——若因此造成了拆迁人利益受损,也属于协商一致的范畴,其应当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即使拆迁人想反悔,也应当通过民事途径进行追索,而不是滥用刑事手段。
故,本案中,熊XX等人不构成犯罪,恳请贵院依法对熊XX等人不予批准逮捕!
此致
XX人民检察院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
张克笠律师
2022年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