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8 21:29:11来源:法律常识
经济观察网 记者 李华清 上市公司海伦哲的实控权似乎正在掉入一团迷雾之中。
5月21日,海伦哲(300201.SZ)即将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选举新一届董事会成员、1元转让全资子公司深圳连硕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硕科技”)100%股权等12项议案,海伦哲董事长、现任实控人金诗玮在5月10日召开的2020年度业绩网上说明会上曾形容“21号的股东大会提案都是过去一年工作的集中反应”,然而,股东们还没等到在股东大会上检验新管理层入主公司后的工作成果,就先目睹了新旧两任控股股东、实控人对于公司实控权的争夺。
5月12日和13日,海伦哲公告,现任控股股东中天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泽”)收到两份来自徐州法院的传票和《民事起诉状》,前任控股股东江苏省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电研究所”)、前任实控人丁剑平分别起诉中天泽,请求法院判决此前机电研究所与中天泽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丁剑平与中天泽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均在2021年4月28日解除。
截至目前,中天泽对海伦哲的持股比例为5%,其之所以能成为海伦哲的控股股东,是因为拿到了机电研究所持有的、占公司总股本15.64%的股权的表决权,以及丁剑平持有的、占公司总股本4.34%的股权的表决权,如果机电研究所和丁剑平委托给中天泽行使的股份表决权收回,中天泽马上丧失对海伦哲的控制。对于机电研究所和丁剑平要解除表决权委托事项,深交所5月13日火速下发了关注函。
从2020年4月份两任控股股东开始合作到今年4月份撕破脸走到对簿公堂的地步,中间发生了什么?前任控股股东与实控人跟现任控股股东之间签署的协议对于表决权委托的描述为“不可撤销”地委托行使,那表决权委托协议能解除吗?海伦哲的实控权将走向何方?经济观察网试图探寻这些问题的答案。
“不可撤销”的表决权委托
海伦哲的实控权会不会再次回到前任控股股东手里,关键是前任控股股东和实控人的股权表决权委托是否能收回,委托协议是否能解除。
据海伦哲的公告,4月12日,机电研究所与中天泽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机电研究所将所持有的5%的海伦哲股份转让给中天泽。机电研究所、丁剑平与中天泽在2020年4月13日及2020年4月17日分别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及《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机电研究所将其所持有的占公司总股本15.64%的股权所对应的表决权全部不可撤销地委托给中天泽行使;2020年4月17日,丁剑平与中天泽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丁剑平将其所持有的占公司总股本4.34%的股权所对应的表决权全部不可撤销地委托给中天泽行使, 2020年5月15日,这些表决权委托协议全部生效,中天泽成为海伦哲的新任控股股东,金诗玮成为海伦哲的新任实控人。
而在《民事起诉状》中,机电研究所和丁剑平提出的诉讼理由均为两点,一是《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机电研究所和丁剑平都已经在2021年4月28日向中天泽发送了《关于解除表决权委托的通知》。二是海伦哲终止了面向深圳中航智能装备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航基金”)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表明中天泽已经以行动表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损害了机电研究所和丁剑平作为海伦哲股东的切身利益,构成严重违约,表决权委托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要解除合同。
而海伦哲现任实控人、中天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金诗玮并不认可机电研究所和丁剑平提出的诉讼理由。金诗玮认为,《民法典》的范围太广,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更加细化的法律法规指导落地,海伦哲作为上市公司,已经公告过表决权委托是不可撤销的委托,说明机电研究所和丁剑平公开做出了承诺,放弃《民法典》赋予其的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
金诗玮同时跟经济观察网记者强调,机电研究所和丁剑平的表决权委托是没有前置条件的委托:“我就告诉你,肯定是不带任何前置条件的、永久不可撤销的表决权委托。”金诗玮称,如果要履行非公开发行股票成功才能拿到表决权委托,那么中天泽不可能拿到表决权委托,因为直到现在,海伦哲之前公告的面向中航基金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都没被实施。
针对该案例的纠纷,经济观察网记者咨询了上海新古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怀涛律师。在王怀涛律师看来,机电研究所和丁剑平提出的第一点的诉求理由不成立,如果是无偿类的、民事类的委托,委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但是商事类的、有偿类的,特别是该案例中还涉及上市公司实控权,法律大概率不会支持随意解除委托协议,但也不像金诗玮所认为的那样,上市公司公告了“不可撤销”的表述,就代表机电研究所、丁剑平放弃了撤销协议的权利。
“他们之间,主要还是一个商务合同,要看合同是怎么约定的。合同的解除条件,以前合同法(记者注: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民法典》,民法通则、民法总则、合同法、婚姻法、担保法等法律同时废止)常用到的两项判断是一方不履行主要义务且经另一方催促后仍不履行,或者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可以解除合同。”王怀涛称。
王怀涛同时认为,在这个案例中,即使机电研究所、丁剑平与中天泽约定过中天泽拿到表决权委托义务之一是非公开发行股票,中天泽没有成功非公开发行股票,也有可能先拿到表决权委托,法无禁止即为可,机电研究所和丁剑平愿意先行委托即可。王怀涛认为,该案例中到底是哪一方的赢面更大,最为关键的,还是要回到合同的具体约定和表述,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实际中,由于合同表述不严谨等因素,法律对合同的最终解读跟其中一方认为的约定事项有所出入,也是有可能的。
王怀涛同时指出,尽管目前对于委托协议是否能解除还存在不确定性,但在法院出判决之前,已经被委托的表决权依然归属中天泽。
事实上,上市公司股东将自己的表决权委托给另一方行使,并不罕见。德恒律师事务所曾梳理过,天海防务、珠江实业、红日药业、金明精机、龙泉股份、皖通科技等上市公司均出现过股东委托表决权的情况,绝大部分案例约定委托方不可以撤销或者不可单方撤销委托,有的约定特定情况下委托方或者受托方可以撤销或解除委托,有的则约定委托方可以单方撤销委托。
而在众多的表决权委托案例中,也出现过发生纠纷情况。例如上市公司准油股份(002207.SZ)在2017年就出现过股东要收回“不可撤销”的表决权委托的情况,深交所对此下发过关注函,准油股份披露了三份针对该事项的法律意见,三家律师事务所对于能不能解除委托,看法不完全相同,甚至其中两份意见甚至完全相反。
尽管A股上出现过表决权委托方面的纠纷,却很难找到最终靠法律手段认定委托协议是否可以解除或者撤销的案例。经济观察网记者查询资料发现,上市公司欣龙控股(000955.SZ)在2020年8月出现股东海南筑华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交仲裁申请、要求单方面解除不可撤销的表决权委托的情况,海南筑华和欣龙控股的控股股东嘉兴天堂硅谷在2019年签署过表决权委托协议,海南筑华将自己的股权表决权委托给嘉兴天堂硅谷行使,但后来海南筑华认为自己跟嘉兴天堂硅谷在欣龙控股的战略定位、经营理念和发展方向出现重大分歧,不符合当初委托表决权的目的,要收回委托。2021年2月,深圳国际仲裁院开庭,但2021年4月,海南筑华又向仲裁院提出撤案申请,5月17日,这一纠纷以海南筑华撤回仲裁申请落幕。
王怀涛律师认为,公司股权的表决权委托,受到一定的保护,大概率不可以随意解除,但签约的双方常常要对此负有义务或者签约的前提是基于某些条件,因此也受到一定的限制,能不能解除、解除后双方要承担什么责任,还是要回到合同的具体约定,不可一概论之。
经济观察网记者无法获取海伦哲案例中表决权委托协议和补充协议的全文内容,海伦哲在2020年5月发布的股东权益变动暨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里曾经介绍过股份转让协议(即机电研究所转让5%的股权给中天泽)、表决权委托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以及股份认购协议(即中航基金认购海伦哲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的主要内容,该公告介绍的表决权委托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条款内容,并没有写明约定中天泽需要非公开发行股票成功才能拿到表决权委托,但该公告的内容提示有提到,中天泽受让机电研究所5%股权、机电研究所、丁剑平分别将15.64%、4.34%的股权表决权委托给中天泽行使,同时中天泽、机电研究所、丁剑平形成一致行动关系,同时公司拟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中航基金拟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全部股票。
对于表决权委托与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间是怎样的关系,出让表决权委托到底是否存在前置条件等问题,经济观察网记者尝试约访海伦哲的前任实控人、机电研究所的董事长丁剑平,但丁剑平没有接受约访。经济观察网记者采访到海伦哲的原董事、原董秘、原财务总监且目前还在海伦哲工作的栗沛思。(记者注:表决权协议及补充协议生效后,机电研究所和丁剑平要配合中天泽完成董事会改选,丁剑平和栗沛思退出董事会,丁剑平不再在海伦哲任职,海伦哲在2020年6月1日公告丁剑平的辞职情况和栗沛思辞去董事、董秘、财务总监职务的情况)
栗沛思向经济观察网记者介绍,机电研究所、丁剑平与中天泽、金诗玮的合作,在几个问题上达成共识,包括机电研究所转让5%的股权、机电研究所和丁剑平将表决权委托给中天泽、中天泽/金诗玮方参与定增,中天泽/金诗玮方给海伦哲的银行贷款做担保。
当经济观察网记者提到金诗玮认为表决权的委托没有前提条件是否属实时,栗沛思反问经济观察网记者:“你只拿5%的股权,把表决权委托给你,你不去定增,不去做有利于上市公司的事情,你拿到上市公司的控股地位,你觉得合理吗?”
5月18日晚间,海伦哲公告了股东表决权委托诉讼的进展,该公告中提到中天泽、机电研究所和丁剑平在2020年4月12日签订了合作协议,各方约定拟开展两个合作事项,一是中天泽受让机电研究所拥有的5%的上市公司股权,并通过表决权委托,中天泽及中天泽指定主体或者中天泽指定的一致行动人成为上市公司实控人,二是中天泽和丁剑平推进上市公司向中天泽及中天泽指定主体或中天泽指定的一致行动人非公开发行股份。机电研究所和丁剑平认为,合作协议里的这些内容可以看出表决权委托协议只是一揽子合作协议的一部分。
那么,此前海伦哲没有公告过这个合作协议,是否信息披露不充分?这个合作协议约定的内容多大程度上能帮助机电研究所和丁剑平在法律层面上解除表决权委托?这些都是后话。
两任实控人之间发生了什么
两任控股股东从合作到对簿公堂,中间发生了什么?
从《民事诉讼状》的表达来看,机电研究所和丁剑平非常介意海伦哲没能完成定增,但海伦哲在4月11日回复深交所关注函时曾描述过:“金诗玮表示:‘由于江苏证监局现场检查无法上报增发材料,五月份即已到期限,预计五月份前根本无法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故定先发停止增发公告,后续再看情况增持或者重启增发。’”
金诗玮在接受经济观察网记者采访时也表达过,他个人乐意参与海伦哲的定增,定增有利于他拿到海伦哲更多的股权,增强对海伦哲的控制权,对于定增预案里的2.92元/股的价格,他也没有异议。
“增发这个事情做不成,是因为监管机构(对于海伦哲的现场检查)没有结论,中介机构不敢通过内核,现在增发跟IPO一样,要压实中介机构的责任。中介机构担心内核通过了,一旦监管机构说这个公司有问题,那么中介机构就会被问责。”金诗玮解释道。他称,等江苏证监局对海伦哲的现场检查出了结论,处理好检查发现的问题,海伦哲变成一家“干净”的企业,才能重启增发。
那么,既然金诗玮没有放弃定增,为何机电研究所和丁剑平不愿意等?而且金诗玮告诉经济观察网记者,机电研究所和丁剑平在提起诉讼前,完全没有跟他沟通过。“到现在为止,我也不知道他的诉求是什么,想达到什么目的,我也没去跟他们协商。”金诗玮5月16日接受记者采访时称。
而栗沛思则透露了机电研究所、丁剑平方的一些想法。“他(指金诗玮)入主完之后,到现在为止,(所做的)承诺没有一项是履行的,包括他的定增方案,有可能都是假的。”栗沛思说,推动定增的过程中,有券商认为金诗玮没有办法完全控制中航基金,不符合定增条件。
而对于经济观察网记者提到金诗玮称是因为证监局现场检查没结论而没办法在有效期内定增,栗沛思直接回应:“假话!我们去年4月份就把预案披露出来了,他迟迟没报,难道是因为证监局检查吗?证监局检查是去年10月份的事。去年10月份开始检查,半年下来,为什么不去报?而且他到证监局汇报,证监局明确说了,我检查是我检查,你该报是你的事,他硬找理由而已。”
“这个人(指金诗玮)来了以后,一不担保,二不运作海伦哲未来的发展规划,三不参与产品研发的讨论,不参与市场调研,不接待客户,什么都不关注,这样是想把上市公司搞好的吗?”栗沛思说。
栗沛思还称,金诗玮入主后,员工们的五险一金标准就降了,还逼技术骨干签订不对等合同,员工违约要赔偿公司,公司违约不需要赔偿员工,导致核心人员流失。
而对于入主海伦哲后所做的工作,金诗玮有不一样的说法。5月10日,在海伦哲2020年度业绩网上说明会上,金诗玮称:“公司之前的收购目前来看是失败的,多元化战略的确定、具体标的的选择以及并购后的整合管控都是很有问题的,对公司伤害很大。我接手一年的工作主要是补漏洞,停掉之前的大量无效输血,制止跑冒滴漏。”
金诗玮告诉经济观察网记者,海伦哲上市10年以来,过去本部每年的净利润率都是5%或者6%,但是他接手后的2020年,海伦哲本部的净利率达到了13%。“如果内部不是非常努力,做了大量的工作,是做不到的。”金诗玮称。
2020年,金诗玮的工作重点放在了处理海伦哲之前收购回来的两家全资子公司,认为两家全资子公司存在很大问题,拖累上市公司,他在业绩说明会上还称如果他晚一年接手海伦哲,可能他对海伦哲都无力回天。
金诗玮对于那两家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巨能伟业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能伟业”)和深圳连硕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硕科技”)的处理方案就是全部出售。4月28日,海伦哲公告,拟1元转让连硕科技100%股权,拟500万元转让巨能伟业100%股权。
对于出售两家子公司的100%股权,金诗玮与机电研究所方面人员持有不同的意见。栗沛思觉得金诗玮是贱卖两家子公司。
金诗玮猜测,机电研究所方面之所以反对卖掉两家全资子公司,是为了避责,怕子公司被出售后,加快监管层对当年并购事项的调查,而栗沛思则向经济观察网记者表示,他不认为当年收购两家全资子公司有问题,并不担心被调查。栗沛思举例说,2014年以7200万元的价格收购了巨能伟业,巨能伟业4年的对赌利润就不低于8830万元。
而金诗玮则提出一个疑问,为什么全资收购了子公司后,就对它进行增资、借款、担保,给它注入大量的资源,而不是让它靠自己原有的资源完成业绩对赌?
经济观察网记者查询海伦哲过往公告发现,2014年9月,海伦哲以7200万元的价格收购巨能伟业100%股权,交易对方承诺巨能伟业在2014年-2017年期间经审计的扣非归母净利润合计不低于8830万元,其中2014年不低于850万元,2015年不低于2000万元、2016年不低于2600万元,2017年不低于3380万元。然而,2014年,巨能伟业就没完成业绩对赌,2015年1月,海伦哲对巨能伟业增资3480万元,而此前巨能伟业的注册资本仅为500万元。
2017年,巨能伟业又没完成业绩对赌,2018年8月,海伦哲又对巨能伟业增资3000万元。2020年11月,也就是金诗玮入主海伦哲后,海伦哲对巨能伟业减资3480万元。
栗沛思称,当年海伦哲不是随意对巨能伟业进行增资,主要是因为巨能伟业被收购后开拓了新业务,如果新业务能做起来订单量会很不错,但金诗玮否决了前人所做努力,没有继续投资,巨能伟业慢慢萎缩。
而连硕科技方面,2016年,海伦哲将连硕科技100%股权收归上市公司旗下,收购价为2.6亿元,交易双方约定业绩承诺期为4年,连硕科技原股东承诺连硕科技2016年度、2017 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度扣非归母净利润分别为人民币2100万元、3000万元、4000万元、5200万元。连硕科技被收购后的前3年均完成业绩对赌,在2019年却只完成60.23%。
从海伦哲在4月28日公告的咨询报告来看,巨能伟业和连硕科技这两家全资子公司的现状已经是“苟延残喘”。连硕科技已经停止经营,员工基本解散完毕,截至2020年12月31日,股东权益为-1815.03万元。连硕科技2018年-2020年期间,前两年的净利润分别为4991万元、2660万元,2020年则亏损2.71亿元。
巨能伟业方面,截至2020年12月31日,股东权益为-458.27万元,2018年-2020年期间均出现亏损,三年的净利润分别为-654.9万元、-1433.8万元、-1.09亿元。
金诗玮认为,海伦哲的这两家被全资收购回来的子公司,典型的在业绩对赌期后就出现变脸,如果不是他接手海伦哲,还是原来的管理层,上市公司还是继续给这两家子公司输血,最终出问题的不止是两家全资子公司。
金诗玮称,他要处理掉两家全资子公司,还有一个原因是会计师事务所对海伦哲2020年度报告中巨能伟业和连硕科技的会计项目形成了保留意见,海伦哲要采取行动消除保留意见。
实控权走向何方?
当经济观察网记者问起是否有把握让董事会改组顺利进行,是否有把握保住对海伦哲的实控权,金诗玮称:“如果是在法律框架范围内去做事,就没有任何问题。”
然而,栗沛思也认为机电研究所、丁剑平能赢得诉讼的几率很大:“我们既然要打官司,没有必胜把握,是不会去做的。”
金诗玮预计,如果走法律途径最终确认表决权委托协议是否可以解除,或许是个较为漫长的过程,可能经历一审、二审,但他坚决维护自己的权益。
当经济观察网记者假设,如果协议最终被判决解除,中天泽有何应对措施时,金诗玮回答:“我们服从判决。如果到这种程度,我们会交出控股权,祝福这家企业走得好,然后把我们的股权卖掉。”眼下,金诗玮正在考虑对诉讼提出管辖权异议。
而当经济观察网记者同样假设,如果协议最终被判决解除,机电研究所方面拿回实控权后有何计划,是否会给海伦哲引入新的控股股东,栗沛思回答:“现在不方便说,等我们拿回来再说吧。”
而最终,双方之间的纠纷是否真的走到法律最终判决的地步,海伦哲的实控权又归于哪一方,还充满变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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