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4 00:55:05来源:法律常识
作为苹果之乡的静宁,在苹果成熟之际,会有各种形式的雇佣,果农雇佣他人从事采摘工作,老板雇佣他人从事运输工作……雇佣关系是我们生活中再常见不过的法律关系,但由此而产生的纠纷复杂而多变,请看下述案例。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张某受雇于何某,为何某收购苹果提供劳务。同月30日下午,张某按照何某安排,驾驶何某的三轮汽车运输苹果,后张某回家。同年11月3日16时许,张某酒后驾驶上述三轮车在途中侧翻,致张某死亡。后经交警大队认定,张某醉酒无证驾驶无牌三轮汽车,临危采取措施不当,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发后,张某家属于2020年5月6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何某赔偿各种损失339983.10元。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何某赔偿张某家属各种损失95994.93元。何某接到判决后,感觉很冤,在10月30日雇佣关系已经结束,怎么11月3日发生的事还让我承担责任呢?现要委托律师提起上诉。
【律师意见】
1.张某在事发时是否与何某存在雇佣关系?
张某家属在诉讼中自始至终主张的是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作为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必须是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伤害造成的纠纷,那么作为主张权利的一方其应当承担在事发时存在劳务关系的举证责任。在本案中,张某家属自始至终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其应当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2.事发之前以及事发时何某从来没有指示、安排受害人驾驶车辆的行为。
根据法律的规定,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依据过错责任原则的四个必要条件之一,行为人在作出行为时必须具有过错。在本案中,也就是必须要求何某存在过错行为,这是一种明确具体的侵权行为,是需要证据来明确证实的,不能通过揣测的方式来推定,而且张某家属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何某的过错行为。
3.本案发生的根本原因是受害人醉酒驾驶车辆,在行经弯路时未减速,且临危采取措施不当造成车辆侧翻导致受害人死亡。
根据交警部门的调查认定,受害人酒精含量已远远超过80mg/ml,涉嫌危险驾驶罪。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是一种故意犯罪。受害人作为成年人,对其该违法犯罪行为具有明确的认识,对其自身安全采取了一种放任的态度,也就是说受害人对其行为造成的后果具有相应的预知能力和判断能力。受害人在大量饮酒已达到刑事犯罪立案标准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并因此而造成的损害后果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裁判结果】
本案二审当事人争议的主要焦点是何某与张某是否存在雇佣关系及应否对张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何某雇佣张某从事苹果收购及运输,系临时性工作。张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死。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发生事故当日,张某受何某指示或接受安排从事相应工作。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张某家属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二审法院根据以上事实及法律规定,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张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至此,何某取得了完全的胜利,但其心里并不舒畅,虽然张某的死亡与其没有关系,但毕竟曾经跟随其干活的张某已不在人世……
【律师简介】
安明明,毕业于甘肃政法学院,现为甘肃步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10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A证,中级会计师,平凉市青年联合会委员。先后在法院、政府机关任职。2014年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多次被评为司法行政工作先进个人、优秀律师。
2018年11月被聘为静宁县青少年法治教育宣讲团讲师;2019年7月被聘为平凉市政法委案件评查专家库成员;2021年9月被聘为静宁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员;2021年12月被选任为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
自执业以来,承办了各类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得的利益,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现为多家政府机构、企业担任法律顾问,主要研究方向行政诉讼、各类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