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4 02:10:10来源:法律常识
保洁员提前一个小时骑车上班,途中遭遇车祸。公司以事故不是在上班时间内发生为由,拒绝其工伤认定。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遭遇车祸,能否认定为工伤?衡量工伤的标准是什么?昨日,记者就此专访了相关办案律师,给予专业解答。
王某是江岸区大智街一贸易公司的一名保洁员,每天早上6点至上午11点负责打扫办公区卫生。4月12日凌晨4点40分,王某骑电动车上班途中,被旁边一辆急驶而过的电动车撞倒,致左腿骨折。经交警认定,王某在这起事故中不承担责任。伤愈后,王某要求公司申报工伤认定,被公司拒绝。公司负责人表示,王某出事时间在上班前1个小时,其提前上班时间过长,违反了公司规定,其间有可能以上班之名,处理自己的私人事务,所以不能认定是在上班途中被撞伤,也不应认定为工伤。
4月中旬,申报工伤未果,王某找到当地司法所求助,希望司法所律师能够出面调解此事。
司法所派社区律师介入调查发现,王某为了做好本职工作,每天早上5点准时到公司上班,有多名同事证实了此事。社区律师将当事双方请到社区进行协商。在介绍了自己的调查结果后,他告诉当事双方,工伤赔偿一直是劳资双方发生纠纷的重点领域,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受伤属于工伤无疑,但是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的“上下班途中”遇交通事故是否构成工伤的纠纷。
王某提前一个小时上班,是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与其职务有内在联系,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提前上班途中遇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一般应认定为工伤。在社区律师反复调解下,当事双方最终达成协议,公司方为王某申请工伤赔偿,王某不再追究公司其他责任。
湖北云开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万洪林介绍,从《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看,建立工伤保险制度,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以维护弱势群体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限制其享受合法权益。《工伤保险条例》将原《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有关“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的规定取消,即体现了这一立法目的。因此,工伤认定一般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日常行政执法实践中,但凡职工为了单位的利益从事本职工作,由此所产生的“事故”,通常都被认定为工伤。
职工提前上班的行为虽然违反了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但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两者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不能因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而丧失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并未对上下班途中的概念作出明确解释,更没有将上下班途中限定为正常上下班途中。所以职工提前上班与正常上班一样均属于上班,在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均属于“在上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情形”。
万洪林表示,在上班途中交通肇事,不能申报工伤认定。
家住长丰街常码社区的王某某是某超市员工,在骑电动车上班途中因车速过快不慎摔倒造成骨折,住院费、手术费等治疗费用花了两万多元。经交管部门事故认定,王某某负全部责任。出院后,王某某想申请工伤认定,但区社保部门认定其不构成工伤。王某某遂找到社区律师咨询工伤认定的标准以及如何维权。
律师告诉他,上班途中受伤构成工伤必须满足两个要素:出交通事故,非本人主要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王某某骑电动车摔伤属于交通事故。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王某某虽然是在上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载明王某某负全部责任,不符合“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条件,所以王某某上班途中出车祸,不能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