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4 03:21:07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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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常根据行政职能确定各式的法定职责,此类职责往往是我们对行政活动进行监督查处的有利途径。但若相关单位对我们的邮寄材料进行拒收的情况下,要如何维护权利呢?
赵某在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某地区有合法土地及房屋。因亦庄X1项目建设,赵某的房屋被纳入征地拆迁范围,但至今没与相关单位达成协议。然而,拆迁自开始以来,拆迁方多次采取堵路、破环房屋等违法手段逼迫被拆迁人搬迁,赵某认为拆迁实施单位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2021年5月,赵某向北京市大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邮寄方式提出了《查处违法拆迁申请书》。随后大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答复》,告知赵某由于职权转移,其目前并不存在查处职责,指引赵某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
7月,赵某按要求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出《查处违法拆迁申请书》,但其以收件人不明确为由,将赵某的申请书退回。通过电话咨询在明律师后,其更改计件信息再次邮寄,但仍被再次退回。在明律师遂指导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不作为。
一、经核实,其并未收到赵某邮寄的《查处违法拆迁申请书》。同时,通过赵某提交的邮寄记录查询可知,相关邮件已退回至赵某处。
二、开发区管委会在收到本案送达材料后予以核查,赵某所述的亦庄X1项目,拆迁许可证号为京建大拆许字[2009]第113号,拆迁主体为北京中信新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发证机关为北京市大兴区建设委员会。
经查,因职权移转,2020年开发区管委会自杰兴区住建委处承接了部分在开发区管委会区域内,且尚在拆迁许可证有效期限内的房屋拆迁项目,由开发区管委会行使房屋拆迁管理职责。
因赵某所述项目早已完结,不属于上述移转范围内,故开发区管委会不具备查处该项目的职责,且开发区管委会在相关项目中不具备查处的职权,希望法院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是履职诉讼,开发区管委会本身具有查处违法拆迁职责,在接到相关权利人申请后,拒收查处申请行为已经构成了不履行行为。
从赵某的邮寄快递单可以看出,开发区管委会签收后1个月退回,退回时已经拆封,开发区管委会拒绝接受赵某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应承担履职法律责任。
开发区管委会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无需履行法定职责。事实上,从开发区管委会拒收赵某查处申请时起,开发区管委会的不履职行为就已经构成了。无论赵某的查处申请内容或者是涉案项目状态如何,均不能免除开发区管委会作出调查的法律责任。
法院认为,参照《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埋办法》第四条规定,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主管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另,参照《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第九条规定,开发区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其中第(十)项,管理开发区的工商行政、劳动人事、统计、物价、技术监督、城市建设、房地产、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公安、司法行政和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十三)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参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开发区管委会应当认真履行《条例》规定的各项职责,除《条例》和本办法已明确规定的各项职责外,对开发区内的其他管理事项可以行使区、县级人民政府行使的职权。具体职责范围由开发区管委会会同市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协商确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同时,参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使部分行政权力和办理部分公共服务事项的决定》(京政发[2019]23号)第一条及其附件《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使的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目录》规定。
据此,被告开发区管委会具有对亦庄新城区域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行为进行管理和查处的职权。依据《行政诉讼法》,责令其在判决生效后2个月内对赵某提交的《查处违法拆迁申请书》作出答复,支持,当事人的权利得到了维护。
在明律师提醒大家,在拆迁中遇到行政问题时,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即使是向行政机关提出查处申请,也要在专业律师的知道下“对症下药”,对应具体问题寻找具体部门,使维权少走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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