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4 04:05:39来源:法律常识
“孟晚舟回家了”,这是今天最激动人心的六个字。
1030天,漫长的三年,今天孟晚舟将回到祖国怀抱,飞抵一座充满希望和梦想的城市——深圳。
此刻我们都沉浸在这场“马拉松”式诉讼胜利的喜悦中,在获释当天,她说:“我想感谢我的祖国,还有我祖国的人民,对我的支持和帮助,这是我走到今天最大的支柱”。是的,孟晚舟的回归,标志着祖国的胜利,人民的胜利。
作为一名持续关注“孟晚舟事件”的律师,我在感慨强大祖国力量的同时,也向我们的加拿大同行——孟晚舟的律师团队——点赞祝贺,他们在长期的博弈中,展示出的专业、勤勉和中立精神,值得我们中国律师学习和尊敬。他们顶住了来自多方的压力,通过不懈努力,“亲手”把孟晚舟送回家。
孟晚舟乘坐的中国政府包机,已在深圳宝安国际机场降落
那么,就让我带大家认识一下这四位加拿大律师。
第一位
Richard C.C. Peck, Q.C.
Richard C.C. Peck, Q.C. 是Peck and Company 的创始合伙人,被公认是加拿大最出色的刑事律师之一。他在刑法领域执业超过40年。
Peck是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温哥华市终身居民,他在1947年获得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法学士,1975年加入不列颠哥伦比亚律师协会。1987年任命为御用大律师。
Peck在加拿大拥有长期的出庭经验,包括加拿大最高法院。他曾代表当事人处理多起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最知名和复杂的案件。Peck也曾作为特别检察官,代表总检察长进行过多起案件起诉。除了法律实践,Peck还深度参与国内、国际法律协会并作出贡献。Peck是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法律协会终身会长,加拿大国家刑法方案法律协会联合会主席,加拿大最高法院辩护协会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区域委员会主席,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法律历史学会理事,并曾任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Peck还是美国审判律师学院和国际大律师协会研究员,也是国际刑法改革协会理事。
另外补充一点,老爷子为人非常低调,公开的照片很少,就算我怎么挖地三尺,也就这一张,还是合照截图。老爷子属于那种大隐隐于市的高手。看到推文的老铁,如果你们有照片,咱们分享一下。
第二位
Eric V. Gottardi, Q.C.
精神小伙,一身腱子肉,一看就憨厚可靠。
就是他Eric V. Gottardi, Q.C.,他是Peck and Company 的高级合伙人,经验丰富,参与过许多重大刑事案件的上诉和审判。Eric 在皇后大学(Queen’s University)获得法律学位,随后在安大略上诉法院担任司法法律书记员。在成为律师后,加入了Peck and Company 律所,专注于上诉和引渡领域。2020年,为表彰他对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司法系统的贡献,被任命为御用大律师。
Eric主要执业领域为刑法。在涉及总检察长,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特别起诉程序中,担任首席法律顾问。2010年他作为特别检察官(L2)在安大略省获得律师资格。Eric是加拿大律师协会国家刑事司法科前主席,现任加拿大统一法律会议刑事科主任。Eric定期为法律教育做贡献。他是法律协会联合会国家刑法方案的教职人员。撰写关于刑法问题的论文和文章,并且在加拿大律师协会和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法律协会、英国科鲁大学法律协会联合会发表演讲。
第三位
David J. Martin
就是这位满脸堆笑的大叔。Martin担任了40年的刑事辩护律师,前10年时间在加拿大多伦多的Pinkofsky, Lockyer, Martin(即后来的Martin & Porter)担任合伙人,近30年在温哥华的Martin + Associates担任合伙人。他在Saskatchewan大学及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学习法律。
Martin是各大律师协会的活跃成员,包括加拿大刑事律师协会、美国国家刑事辩护律师协会和国际犯罪和商业法司律师协会。Martin是美国白领犯罪法律师协会加拿大分部的共同主席,并被英国“Who’s Who Legal”提名为全球内部调查负责人。最后,Martin还担任国际律师协会商业犯罪委员会的官员。
第四位
SCOTT K. FENTON, B.A., LL.B
Scott在1988年成为律师。他是美国审判律师学院院士(安大略省委员会前主席)、国际大律师协会会员、国际审判律师协会会员,并公认为是加拿大最佳刑事辩护律师。他是辩护律师协会国家刑法方案的共同主席。 Scott是一名资深的刑事辩护律师,在刑事、准刑事、宪法和特别起诉方面经验丰富。他曾作为律师在许多审判中出庭,多次在安大略省上诉法院辩护,并多次出庭加拿大最高法院辩护。
Scott在众多的刑事案件都有丰富经验,包括代表个人和公司的商业犯罪、白领犯罪、引渡、跨境调查、外国腐败、逃税、反垄断/竞争、证券、选举法、行政罚款、治安(特别调查和警察法事项)、网络游戏、专业纪律事项、犯罪所得和省级监管起诉。
以上就是四位亲手送孟晚舟回家的加拿大律师,为了给各位看个究竟,我是煞费苦心。因此,作为对价,我简单讲几句……
“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
孟晚舟的官司是真难打。时间跨度大,涉及主体众多,横跨两大法域,又掺杂了错综复杂的国际关系和地缘政治因素,证据材料更是瀚如烟海,牵一发而动全身。
无论是诉讼策略的制定,材料的准备,还是时间节点的控制,任何一个环节,哪怕出现一丝一毫的问题,都会对结果产生致命的影响。我们庆幸的是,孟晚舟没有选择自行辩护,而是组建了一个强大的律师团队。
除了以上的四位,还有美国律师的参与。同时,我看不到的,在律师团队背后,还有国内学者、国际法专家、银行家、技术专家、心理学专家、会计师、公共关系顾问、舆情应对专家、翻译、秘书等等大量的参与者,团队成员来自全球,都是万里挑一的精英。正是这一群人的共同努力,才为孟晚舟的释放提供了坚不可摧的法律保障,有理、有据、有节的捍卫了孟晚舟的合法权益。
打官司这事情,看似简单,“一个人、一张嘴、一份文书、一支笔”,好像就万事俱备了,实际呢?
远不止这么简单,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就像我们去医院,医生三分钟搞定,你觉得简单吧?但是这三分钟背后的功夫,可是以数十年来计算的知识积累。所以说,不要轻视任何一个官司,纠纷解决是一项技术性、综合性的专业工作,没有足够好的律师和法律专家的辅助,要想获得一个满意的结果,只能是一厢情愿的痴人说梦。要知道孟晚舟背靠一个强大的祖国,况且需要律师天团的帮助。普通的当事人,难道你还觉得“律师无用”吗?
而作为律师同行的我们,有没有做好准备,像四位加拿大律师那样,克服艰难险阻,帮助当事人胜诉呢? 作罢此文之时,CA552已经在祖国上空,即将飞抵深圳宝安机场。时隔多年,当她再次嗅到改革开放窗口的湿热空气之时,孟晚舟的心情应该是复杂的。不知道今夜的她,是辗转反侧,还是安然入睡。一切已经结束,明天又是新的开始。
由于相关资料检索不便,远在加拿大的同窗好友迟超群先生连夜为我收集整理资料,海外中华儿女的一腔热忱,可见一斑,在此表示感谢。
最后,为公理战胜强权鼓掌,为律师彰显正义喝彩!
孟晚舟代理律师威廉•泰勒三世24日发表声明说:“我很高兴孟晚舟女士与美国司法部达成了暂缓起诉协议,且该协议已获得纽约东区法院法官安•唐纳利的批准。根据该协议条款,她不会被美国进一步起诉,加拿大的引渡程序将会终止。孟女士没有认罪,我们十分期待14个月后对她的指控将被完全撤销。现在,她即将重获自由,回家与家人团聚。”
美国司法部国家安全处代理助理检察长马克•莱斯科当日发表声明表示,达成这一协议将让在加拿大的引渡程序结束。
8月18日,在加拿大温哥华,孟晚舟走出家门前往法院。新华社发(梁森摄)
孟晚舟当地时间24日乘坐中国政府包机离开加拿大,回到祖国,即将与家人团聚。
附
陈瑞华:美国暂缓起诉协议制度与刑事合规
来源:《中国律师》2019年第四期
作者:陈瑞华
传统上,美国联邦检察官有三种处理刑事案件的方式:一是不起诉;二是与辩护方达成辩诉交易,从而以较少罪名或者较轻罪名起诉;三是向法院提起公诉。在是否提起公诉方面,检察官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1974年美国通过了快速审理法案,确立了一种处理轻微罪行的新方法。根据这项法案,联邦检察官可以通过达成暂缓起诉协议或不起诉协议的方式,来处理这些轻微刑事案件。目前,这两种起诉协议一般不适用于自然人为被告人的案件,大多适用于那些涉及贿赂、欺诈等不法行为的公司犯罪案件。
无论是“暂缓起诉协议”(DPA)还是“不起诉协议”(NPA),都是联邦执法机关或监管机构与涉案企业之间达成的协议,涉案企业需要承认被指控的犯罪行为,并就需要缴纳的罚款与执法机关或监管机构进行协商,达成协议后,按时缴纳这些罚款。与此同时,执法机关或监管机构设定一定的考验期,涉案企业在此期限内建立合规体系,堵塞公司运营的制度漏洞,改变公司经营的方式,执法机关或监察机构经过持续不断的监督和审查,到期后再来确定是否提起公诉。一旦认为公司履行了协议所确定的义务,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合规机制,执法机关和监管机构就不再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最终以涉案公司免予定罪和避免刑事处罚而告终。一般认为,暂缓起诉协议和不起诉协议制度的推行,改变了检察官的传统角色,促使其从事后的追求刑事处罚转化为督促涉案企业对法律法规的遵守,这对于从实质上消除企业犯罪行为,推行公司合规机制,降低定罪给公司、股东乃至社会带来的消极后果,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从制度设计上来看,暂缓起诉协议与不起诉协议具有一些细微的差异。通常来说,对于已经提起公诉的案件,检察官在认为涉案企业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使用暂缓起诉协议。这一协议由于发生在检察官已经将案件提交给预审法官之后,又被称为“预审转移协议”。正因为如此,暂缓起诉协议会记载有关的犯罪事实,需要取得法官的批准。而对于尚未提起公诉的案件,检察官则可以适用不起诉协议。这种协议不需要法官的批准,也一般不需要记录人和犯罪事实,完全由检察官与涉案企业通过协商来达成协议。
在美国,对涉嫌犯罪的企业是否适用暂缓起诉协议或不起诉协议,完全由联邦检察官自行决定。法官对暂缓起诉协议的审查获批准,经常是形式上的,而不具有实质性的意义。
那么,一份典型的暂缓起诉协议或不起诉协议,究竟包括哪些内容呢?我们可以暂缓起诉协议(DPA)为例,列举一下执法机关或监管机构通常会提出的要求:
一是涉案企业承认其犯罪事实;
二是涉案企业在所确定的考验期内实施类似行为,执法机关将对其行为提起诉讼;
三是涉案企业有义务配合执法机关的持续调查,包括允许现有员工作证;
四是执法机关一旦确定涉案企业违反协议,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五是涉案企业放弃迅速审判的权利以及有关诉讼时效的抗辩权;
六是禁止涉案企业作出与协议相矛盾的陈述;
七是涉案企业接受执法机关提出的处罚、罚款、恢复原状及其他补救措施。
在暂缓起诉协议和不起诉协议所确定的考验期之内,执法机关或监管机构通常会指派一位独立的合规监察员或合规监管,随时监督和审查涉案企业遵守协议、改变经营方式以及制定或完善合规机制的情况,并向执法机关或监管机构作出定期汇报。不仅如此,涉案企业为有效地履行协议,也经常会聘请外部法律专家(通常是富有经验的执业律师)来对公司的相关业务以及遵守规章的情况展开全面的内部调查,并为其建立或完善合规机制提供建议。
那么,为什么涉案企业愿意以缴纳巨额罚款为代价,换取与美国监管机构达成暂缓起诉协议或不起诉协议呢?以银行为例,这些企业之所以做出这样的妥协,是为了避免遭受更大的损失或者遭受更为严重的代价。这些损失和代价主要包括:
一是失去业务执照。一旦被美国监管机构“暂停业务”或者“吊销执照”,那么,银行就会失去美国这个最重要的市场,在美国无法继续生存和经营,从而带来极为沉重的损失。
二是失去市场、客户和员工。在很多案例中,这类案件即便被诉诸法院,但繁琐冗长的司法程序,也会使公司陷入讼累之中,导致市场、客户和员工大量流失。
三是股价下跌。监管机构一旦放出不利信息,就会导致涉案企业股票价格大幅下跌,带来重大损失。
四是持续不断的恶意监管。假如不与监管机构达成和解协议,那么,涉案企业就有可能遭受恶意监管,被再次起诉的几率大大提高。
在此背景下,一旦遇有监管机构提起某种指控,特别是司法部提出刑事指控的,涉案企业通常都会与其进行闭门协商,寻求最“优惠”的罚款数额,以换取这些监管机构放弃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从而以暂缓起诉或者不起诉而告结束。从理论上说,在考验期之内,涉案企业没有遵守与检察官所达成的暂缓起诉协议或不起诉协议的,检察官仍然保留向法院提起公诉的权力。不过实践中,这种情况极少会发生。几乎所有达成起诉和解的案件,最终在考验期结束后,都会以检察官放弃起诉而告结束,涉案企业也逃避了被定罪判刑的命运。
美国联邦检察官通过推行暂缓起诉协议和不起诉协议,取得了高额的罚款,有时甚至是天文数字的“经济收益”。近年来,这种通过罚款所获取的收益还呈现出逐年递增的上升趋势。特别是对在美国开展业务或者上市的外国公司,这种“和解罚款”正面临着越来越大的争议。不少人士指责美国联邦司法部“动机不纯”,甚至构成对外国企业的“敲诈勒索”。但从客观上讲,联邦检察官通过实施暂缓起诉协议和不起诉协议,也确实使那些存在贿赂、洗钱等不法行为的公司受到了强有力的惩罚。而最引人关注的是,检察官通过设定考验期,在责令涉案公司缴纳罚款的同时,还要求该公司建立或者完善合规机制,使得合规制度和合规文化在全世界范围内得到全面的推行。在一定意义上,美国的起诉和解制度促使全世界的跨国企业不得不重视合规机制的建立和完善,这一制度成为合规制度的最重要推动者。
那么,美国的起诉和解制度对于企业合规计划的推行究竟会产生哪些影响呢?
首先,在联邦检察官的压力下,涉案企业为履行相关协议,不得不建立或者完善合规团队,引入首席合规官制度,确保合规团队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在很多情况下,联邦检察官通过使用两种协议来推动公司治理的变革,包括解散董事会,撤销管理团队,任命特定的独立董事,创建新的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禁止首席执行官担任董事长。与此同时,检察官通过两种协议的履行,还督促涉案企业创建或者重新创建合规团队,并建立确保合规团队权威性和独立性的机制。例如,公司不仅要设立首席合规官,还要使其直接向首席执行官负责,并可以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公司内部的所有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都要设置合规部门,所有合规人员不得在公司内部担任其他职务,以避免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等等。
其次,为满足相关协议的要求,涉案企业通常会建立或完善合规计划,建立一个有效的合规机制。合规机制不仅要建立起来,还要得到有效运行,这通常是检察官在两种协议中提出的明确要求。而要确保合规机制的有效运行,除了督促企业发布商业行为准则以外,还要启动一种动态的合规机制。这一机制至少包括以下几个要素: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内部举报机制的运行;合规团队定期对企业合规情况的报告;企业定期进行的合规风险评估;企业根据合规风险进行的经营方式和商业模式的调整;对违规行为的调查和惩戒,等等。
第三,作为达成协议的前提,联邦检察官会往涉案企业派驻一名独立的合规监督官甚至一个合规团队,这种从外部引入的合规人员更有利于企业尽快建立或完善合规机制。无论是西门子事件还是中兴事件,都显示出美国执法机关和监管机构在与涉案企业达成协议后,仍然会对企业履行协议的情况进行持续不断的监督。尤其是在考验期之内,执法机关和监管机构会委派一位独立的合规监督官或者合规协调人,授权其协助组建合规团队,一方面督促企业履行相关的协议内容,另一方面协助企业尽快组建或完善合规机制。这种由美国检察机关委派的合规监督官,有时由享有盛誉的专业人士担任,有时直接来自美国的法律或审计专业机构。尽管经常面临着诸如“干预企业经营活动”或者“刺探企业商业情报”等方面的批评和非议,但这种合规监督官制度对于涉案企业摆脱固有的违规经营模式,尽快建立合规机制,还是起到了明显的推动作用。
第四,为履行有关协议,涉案企业通常会委托外部的法律专业人员参与内部调查。为确保其权威性、专业性和独立性,这种内部调查通常会委托知名的律师事务所或专业律师负责实施。所提供的内部调查报告可以准确地诊断合规风险,提出有关改善企业经营方式、督促员工遵守法律法规的建议,并将这些意见和建议吸纳进企业合规计划之中。
第五,通过实施暂缓起诉协议和不起诉协议,联邦检察官确立了一种“以合规换取无罪处理”的机制,不仅使涉案企业建立或完善了合规机制,还对那些潜在的违规企业确立了一种激励机制:建立合规团队和完善合规机制,可以有效地避免受到刑事处罚,防止公司遭遇灭顶之灾。这样,合规就成为企业换取“生存空间”的一种代价和条件,这对于合规制度和合规文化的全面推行产生了极大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