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告别人费用谁出,别人告我律师费谁出

时间:2023-01-04 04:16:03来源:法律常识

动辄日薪百万,甚至片酬上亿的明星片酬畸高现象,或将终结于一纸规章的发布。

这部规章如今已到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阶段——近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对外公布《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其对于片酬管理的规定,颇为引人瞩目。《管理规定》明确,从事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机构,应合理确定节目制作成本配置比例和主创人员片酬额度,着力提高节目质量,形成主创人员片酬与节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挂钩的片酬结构体系。

北京交通大学教授、博导,北京智慧广电网络视听重点实验室主任皇甫晓涛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说,《管理规定》的出台,对于遏制明星“天价片酬”,将会起到重要作用:一是带来主创人员文化自觉的使命担当与政策鼓励;二是带来影视文化产业化、市场化、资本化、金融化的矫枉过正,“资本异化文化、市场异化人文、金融异化内容、物化异化文化的影视文化产业无序扩张现象再也不能继续下去了”。

“微微一笑”,入账“很倾城”

近年来明星“天价片酬”事件不时被曝出,早已不是新闻。

“一爽”,这一自去年开始在网络上流行的新“计量单位”,即是网友以调侃方式表达对流量明星天价片酬不满的见证。

据媒体报道,某艺人拍摄《倩女幽魂》电视剧收到了1.6亿的片酬,按工期77天来算,平均下来每一天就高达208万元的片酬。由此,“一爽=1.6亿,爽一天=208万”的说法就此流传开来。

在镜头前“微微一笑”,就能有“很倾城”的入账,显然,社会公众的不满在于一些流量明星的艺术修养和对社会的贡献程度远远配不上他们所得的酬劳。这一点,业内人士也持同样态度,导演陆川、吴思远就曾表示,高片酬所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大量制作费被占用从而降低制作质量,“这十分可怕”。

“从市场的逻辑审视,片酬问题看似是一个纯粹市场问题,但是因天价片酬引发的节目重流量、重明星、轻制作、轻质量的问题,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文化产品、电影电视作品的文化品质,产生严重的不利影响。而文化产品、电影电视作品在社会生活中,起到极为重要的化育人心的作用。”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管委会执行主任唐兴华说,如果监管的“有形之手”对此不加干预,势必会影响整个中国文化市场的品质,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精神健康。“所以片酬问题,不是纯粹的市场问题,背后更是有很深的文化影响”。

明星天价片酬的问题早在2017年就已经为有关部门所注意。以2016年为例,一二线演员的片酬增长了近250%,在一些更倚重流量的IP大剧中,明星片酬在制作成本中的占比甚至升至75%。

彼时,中广联电视制片委、中广联演员委员会、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网络视听节目协会等行业组织作为主管部门的指导单位,联合发表“限酬”公开意见,提出演员总片酬不超过剧目总成本的40%,主要演员不超过总片酬的70%。

2018年6月,中宣部、文旅部、税务总局、广电总局、电影局五部门联合发布通知,明确要求每部电影、电视剧、网络视听节目全部演员、嘉宾的总片酬不得超过制作总成本的40%,主要演员片酬不得超过总片酬的70%。

2020年4月,中国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和首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业协会联合发布《关于厉行节约,共克时艰,规范行业秩序的倡议书》,其中提到全行业严格执行限薪政策。

屡禁不止,资本异化文化

然而多个“限薪令”发布后,有关片酬纠纷的问题仍然屡禁不止。这在皇甫晓涛看来,主要是客观上由于行业市场的良性治理引导不够与政策法规上管理空白造成的;同时又是“娱乐至死”的趋势与中国影视文化产业还不够成熟所致。

皇甫晓涛认为,文化产业二十多年来,市场与资本、金融与物质异化文化与影视、艺术与人文的问题与反思。“文化不能绝对产业化,产业不能绝对金融化,这是文化主体建设与文化引导主导资本,而不是资本主导文化创新原理与内容生产的产业价值问题,文化产业仍须超越新兴市场体,走向艺术文明渊源重塑的艺术文明成熟体与文化复兴的艺术文明创新体。”

在这些原因之外,皇甫晓涛同时提出,影视文化与文化产业内容生产的文化复兴与文化事业奖励政策法规不健全也是一个问题。皇甫晓涛认为,应强化影视文化产业的专项政策法规建设。

“我们要让真正有原创审美价值与创造活力的主作品与主创走出资本、市场、产业异化文化、内容、艺术的误区,让影视文化产业更有文化自觉的文化艺术创造创新价值与全息共生价值。”皇甫晓涛说,要让影视版权、内容生产、版权经济引领影视新人新作新风新潮的全息价值创新,引领乡村振兴、乡愁复兴、民族复兴、文化复兴及文化产业、文化事业、公共文化产品的大发展与新时尚。并在影视文化产业政策法规创新上走出一条文化产业与文化事业并重、内容生产与文化复兴并重、新兴市场与文明创新并重的产业创新与文化自觉并重健康发展之路。

社会效益,或需引入第三方

如今,《管理规定》对片酬的明确限定,正是一个很好的探索。

尤其是其中规定的“主创人员片酬与节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挂钩”,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应如何评价节目的社会效益?

皇甫晓涛解释说,社会效益就是我们说的文化本质还原、文化渊源复兴、文化强国创新、生态文化建设、文化事业发展、文化品质建设、公共文化产品建设、文化艺术创造、文化传承教育、跨文化传播影响、文明成熟发展等,还包括文化参与度、文化结果、文化统一性等文化强国要素与文化生产上的可持续发展及文化生活上的高品质建设及文化教育上的审美艺术影响与人才培养等十八项可测度的目标与标准,指标与指数。“主创人员片酬应与这些社会效益挂钩,以实现影视主创人员艺术公约与文明合约的全息价值创新。”

唐兴华则认为,社会效益的评价问题,带有一定的主观色彩,在执行中也容易让有关各方难以把握相关规定的精神实质。“因此,需要引入一些客观、中立的第三方评价机制,对涉及天价片酬的问题作品社会效益作相对精准的评价,从而给行政、司法机关以相对客观的评价尺度和参考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管理规定》从公共利益层面,对涉及片酬问题的合同问题,给予了效力评价问题上的依据。唐兴华说,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上述规定,对天价片酬合同的效力进行充分评估,将《管理规定》中规定的理念,在司法中得以落实,加速全社会特别是有关从业者对天价片酬的高度重视和法律自觉。

对于主创人员的片酬管理如何进一步规范化,皇甫晓涛提出:要有政策法规的标准,不能太超于院士与专家出场的市场与国家规定工时标准,“院士与专家报告、评审等国家可以有标准,能管住,为什么演员与主创人员就无法治理呢?”

同时,应注重文化自觉的政策激励、社会信任。“规划出标准后,超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做乡振专项(包括乡村振兴的农民社保、公共文化、文化事业、文教文旅、文创文博、知识产权)公共产品、文化事业与社益综合发展基金,唤醒其文化自觉与自主创新的使命担当责任。”皇甫晓涛建议。

唐兴华认为,《管理规定》出台后,对规范明星的天价片酬一定的积极影响,但是从根本上解决明星天价片酬问题,尚需要全社会作出进一步努力。因为片酬问题,涉及当事人之间的合同问题,而合同的订立与遵守,是当事人自己的事情,非经法定程序,外人难以干预合同当事人的缔约权利。

唐兴华还提醒,《管理规定》的出台,在推进共同富裕的时代背景下,具有重大的法律和现实意义。“但对天价片酬的认定,更多的应该通过司法机关,通过具体个案的审查与判断,通过有关各方的举证质证,在个案中具体评价片酬的合理性问题。由此,让天价片酬的治理全面走向法治化轨道。”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张维

来源: 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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