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4 05:16:37来源:法律常识
2020年受疫情影响,经济形势整体下行,房地产行业也因此受到了巨大冲击。为了活跃市场,刺激消费,让购房者卸下防备,安心买房,一些开发商将“无理由退房”作为营销卖点,吸引了一大批购房者买房。
然而,“无理由退房”背后“退房容易退款难”的问题也饱受市场诟病,对于那些既买房又买车位的购房者来说,退款退车位更是难上加难!开发商往往会打擦边球,以“无理由退房”仅限退房,不包括配套车位无理由退,从而要求购房者支付违约金才能退车位。
那么,开发商承诺“无理由退房”,配套车位能否“无理由退”呢?下面我们通过一则案例来了解一下。
案例简述
2018年5月,许小姐考察某在建楼盘后,看中其中一套房屋,该房屋定于两年后交付。之后许小姐便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200多万元的购房款。
开发商向许小姐出具一份《无理由退房承诺书》,载明:“若您已履行《楼宇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各项义务,且无任何违约行为,则自您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无理由退房协议书》之日起至办理入住手续前的任何时间,均可无理由退房。”
2018年8月,该楼盘开始向购房者预售地下车位,许小姐遂与开发商签订《停车位合同》,买了一个配套车位,并全款付清了12万元的车位价款。根据《停车位合同》约定,任何一方在合同约定之外单方解除合同的,责任方须按停车位总价款的1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之后,许小姐因个人原因申请退房,开发商基于无理由退房承诺同意解除双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退还了许小姐全部的购房款。但当许小姐要求一并退还全部车位价款时,遭到开发商拒绝。开发商认为,无理由退房承诺仅针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不包括车位买卖合同。现许小姐无故要求解除车位买卖合同,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停车位总价款的10%的违约金,即12000元。
许小姐与开发商多次协商无果,遂委托律师起诉开发商,要求开发商返还全部停车位价款12万元。
裁判结果
开发商应返还全部车位价款12万元。
案例分析
由于双方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该小区配套车位并未开盘售卖,随后在符合对外销售条件后,许小姐因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而能够作为“业主”享有购买停车位的资格,并与开发商签订了《停车位合同》。因此,《停车位合同》应视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配套合同,具有一定的从属性,两者共同构成商品房买卖法律关系的全部内容,应当作为一个整体看待,且承诺书并未明确约定无理由退房的承诺不适用于《停车位合同》,故开发商作出的“无理由退房”承诺同样适用于《停车位合同》,许小姐有权主张基于“无理由退房”解除《停车位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规定,《停车位合同》解除后,开发商应向许小姐全额返还车位价款12万元。
结 语
开发商承诺“无理由退房”,购房者退房后要求退配套车位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取决于“无理由退房”的适用范围,以及购房者是否满足“无理由退房”的适用条件。对于开发商承诺“无理由退房”的,购房者应当要求开发商以书面文件明确,避免变成空头支票。同时,购房者应看清“无理由退房”的适用范围及适用条件,避免开发商将“无理由退房”的范围限定在购房合同中,导致配套车位无法享受“无理由退”。最后,对于开发商无故拒绝“无理由”退车位的,建议购房者及时委托专业人士介入,争取早日退回车位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