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4 05:33:59来源:法律常识
假如你要去美国,有个相识多年的朋友托你帮忙带个行李箱过去,说是丝绸、珍珠、衣服等等,而你不好意思把人家封好的东西打开检查的,而且即便打开看看,也没发现异常,结果在机场,却被海关人员却在箱子的背部夹层里发现了3公斤的毒品芬太尼,这个毒品数量已经足以判几次死刑了。
那么,你会判死刑吗?
作为专业做毒品犯罪辩护的律师,我们来分析毒品犯罪有关的“明知”问题:
该行为涉及的走私毒品罪,要定是走私毒品罪,必须确定明知是毒品,否则就无罪。因为,毒品犯罪是故意犯罪,没有过失犯罪,也就是说,知不知道所涉及的是毒品是定罪的关键。如果明知涉及的是毒品,或者对方承诺支付高额报酬而帮忙带去美国,那么构成走私毒品罪。但是如果不明知,那么不构成走私毒品罪。
对于这种简单的,普通人凭朴素的常识可以得出答案。但是司法中的案例复杂得多,确实存在一些被告人辩解自己不知情,避免冤案,那么如何判断明知呢?
对此,关于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8)324号)明确指出:毒品犯罪中,判断被告人对涉案毒品是否明知,不能仅凭被告人供述,而应当依据被告人实施毒品犯罪行为的过程、方式、毒品被查获时的情形等证据,结合被告人的年龄、阅历、智力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明知”是毒品,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1)执法人员在口岸、机场、车站、港口和其他检查站点检查时,要求行为人申报为他人携带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而行为人未如实申报,在其携带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2)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在其携带、运输、邮寄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3)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者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在其携带或者丢弃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4)体内或者贴身隐秘处藏匿毒品的;(5)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不等值报酬为他人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6)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7)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交接物品,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从中查获毒品的;(8)行程路线故意绕开检查站点,在其携带、运输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9)以虚假身份或者地址办理托运手续,在其托运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10)有其他证据足以认定行为人应当知道的。
对于一般的毒品案件,通过以上几点结合被告人的工作生活、经验阅历、有无吸毒史、是否报酬、报酬是否合理、交接物品的方式、毒品藏匿是否隐蔽等方面全方位梳理分析,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基本上可以推定是明知。
但是,对于一些精麻药品的涉毒案件,由于这些精麻药品在国外不受管制,很容易就可以买到,属于合法药品不属于毒品,但是在我国如果不用于医疗就属于毒品。有被告人对这些药品进口后在国内,公开售卖(比如通过朋友圈)、食用等,而不像普通毒品犯罪那样偷偷摸摸,因为他们根本就没有意识到这个药品是毒品。
直到在某天被抓捕了,告知是贩卖毒品罪,并且可能是重罪的时候,后悔某及,因为其根本不知道是毒品,如果是毒品,肯定不会碰啊。比如近年来的涉毒案件韩国处方减肥药、网红咔哇潮饮饮料等,很多被告人都没想到自己售卖的是毒品。
从目前检索到的案例来看,对于这种涉毒数量少、金额不大的案件,被告人基本是认罪的,对法院的判决认定为明知是毒品也勉强接受了,因为这些刑期一般就是一年左右。但是对于毒品数量大,涉及金额大的,可能判重刑,被告人对明知就要多多辩解了。
而侦查机关则是从一开始讯问时,就会精心设计一些问题,目的为了证明被告人“明知”。同时,如果侦查机关可能通过被告人的手机记录调查到:被告人和他人的聊天记录、或者被告人上网搜过是不是违禁品或者毒品,了解是不是违禁品或者毒品这些证据。
虽然“明知”的证据并不足够充分,那么,如果没有专业律师的介入,很大概率会被法院认定为“明知”,而被告人确实感到被判重刑非常的冤。
这种情况下,委托专业律师辩护就很重要,专业律师可以从多个角度搜集证据证明被告人并不明知,动摇法官的内心确认,让法官对案件事实产生“合理怀疑”,即使因为压力不能作出无罪判决,也可以通过“明知”方面的瑕疵来争取在量刑方面的轻判。
专业毒品犯罪辩护的律师,只做毒品相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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