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4 06:19:09来源:法律常识
李正在新疆务工时意外死亡,其父李忠委托女儿李碧(李正姐姐) 全权处理李正的赔偿等事项, 用工方共支付李忠及其长子李成(李碧、 李正的哥哥)赔偿款328080元,李碧将其中的185000元汇给了弟弟李银, 但李银却说这笔钱是李碧偿还给他的借款, 与赔偿款无关。 李忠和李成将李碧告上法庭,索要赔偿款。李碧究竟该返还父亲和哥哥多少钱呢?
弟弟新疆打工身亡 姐姐受托全权处理
80岁的李忠,住南部县某乡。他和50岁的长子李成相依为命。 李成下面有个妹妹李碧,嫁到阆中,与丈夫长年在新疆务工。 另外还有两个弟弟李银和李正。2017年8月3日,李正在新疆务工时,遭遇意外事故不幸死亡。 在家的老父李忠便全权委托女儿李碧处理李正的身后赔偿等事宜。8月14日, 用工方与李碧签订协议,共赔偿李忠288080元,额外补助李成4万元,两笔款共计328080元,均由李碧代为领取。 据李碧称, 她的弟弟李银给她打电话,要求和她共同保管这笔赔偿款,因此她在2017年9月7日, 给李银账户上汇去了185000元,她自己只保管了14万余元。
当年9月下旬, 李碧回到了南部, 9月29日,李忠、李碧和李银等人与村社干部共6人在南部县一座茶楼商议李正身亡后所得赔偿款如何处理,最后商定李成的4万元由李成保管, 李忠的28万多元由李银和李碧各保管一半。
后来, 李忠向女儿李碧索要钱款未果,遂于2018年3月与李成一起, 向阆中市人民法院起诉李碧,请求判令李碧向李忠、李成返还不当得利。
被父兄推上被告席 一审判决全额返还
阆中法院一审认为,雇佣李正的公司已经向李碧支付了李忠、李成的获赔款项328080元,李忠、李成要求李碧返还赔偿款项的情形,应视为李忠、李成与李碧之间的委托关系已被取消,则李碧丧失了占有328080元的合理依据,应予以返还。李碧辩称已经向李银转账185000元赔偿款项,李银却当庭否认,李碧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转账185000元赔偿款系李忠、李成的意愿,加上李忠、李成当庭表示不对李银提出主张,法院对这笔费用不予处理, 由李碧另案主张权利。2018年10月,阆中法院一审判决李碧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返还李忠、 李成赔偿款共328080元。
转出款项是否抵扣 成为二审争议焦点
李碧不服一审判决,于2018年11月1日向南充中院提出上诉,请求依法认定李碧给李银汇的185000元属李忠、 李成的意愿。法庭上,李忠、李成辩称,李碧远在新疆居住,根本无法照管李忠、李成的生活;她保管死亡赔偿款是想达到侵吞该款的目的;李碧称她给李银汇款185000元,李忠、李成完全不知情。李银辩称, 李碧给他汇款185000元,是向他偿还借款,不是支付给李忠的赔偿款。
二审中,李银向法院提交了一份银行账户明细,想用于证明李碧曾向他借钱,明细显示李银在 2012 年 7 月 29 日 现 金 通 兑37000元、 通过个人网银支出14万元, 但经法院核实, 37000元系支取现金,14万元系购买理财产品,均不是向李碧转款。
南充中院二审认为,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可以推定李碧于2017年9月7日向李银汇款185000元与李碧代李忠领取、保管案涉赔偿款项具有关联性。李银辩称185000元系李碧偿还给他的借款,但李银提交的银行明细不能证明其主张。二审中,李忠、李成明确表示不会向李银主张返还本案争议的这185000元,系当事人自行处理自己的民事权利,法院依法予以确认,故李碧应返还李忠、李成赔偿款为143080元。
日前,南充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李碧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返还李忠、李成赔偿款共143080元。(文中人物系化名)(记者 何显飞 实习生 黄德)
律师说法
不当得利应无条件返还
全 省 十 佳 律 师 事 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民法通则》 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 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本案中,李碧受父亲委托处理其弟弟的死亡赔偿事宜,领取的赔偿款应返还给其父亲和哥哥,拒不返还即构成不当得利,故法院判决其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