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4 10:06:42来源:法律常识
当下都市生活,越来越开放,各种“节”铺天盖地。追赶潮流的年轻人,只要有充实的物质基础,可在每个“节日”里追求浪漫。与此同时,开放所带来的快节奏生活,也让更多的人热衷于网络。吃穿住行通过网络解决,也有不少人利用网络来一次浪漫的“邂逅”,但这“浪漫”的背后,可能就是犯罪。
熟人的电话
5月的杭州,已进入烧烤模式。像往常一样,拖着疲惫的身躯,我下班回家。当我正在忙晚饭时,手机铃声响起。一接电话,原来是我多年未联系的发小,他替公司员工向我咨询相关法律知识。他公司员工的家属因涉嫌性侵案被某县公安局抓获了,人已被羁押在某县看守所。我从电话中得知,案情可能存在“仙人跳”的行为。家属觉得嫌疑人是被冤枉的,已经乱成一锅粥了。现在,家属就想找一位律师做刑事辩护。因我平时多在杭州执业,我建议嫌疑人家属在某县当地找律师,这样便于会见嫌疑人以及和办案机关沟通,可以降低委托成本,同时减轻家属的负担。嫌疑人家属回复,当地公安机关有人给他们推荐过律师,但他们觉得公安机关推荐的律师内部关系盘根错节,觉得不是很靠谱,还是相信我们。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建立了委托关系。
会见嫌疑人
2019年6月6日,我跟嫌疑人徐某(化名)第一次接触。一位90后的小伙子,外貌给人的感觉非常淳朴,看着不像是涉嫌强奸罪的人。徐某跟我讲,他和本案的被害人田某(化名)是经其亲友介绍认识的,俩人添加微信后聊的也还好,因同是贵州老乡,徐某又是单身,就想跟她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事情非常凑巧,田某因工作不顺想回贵州老家,徐某随即表示也想跟田某一起回贵州。双方就在微信里约好,徐某开车到绍兴某地带上田某,然后一起回老家。2019年3月22日,徐某从绍兴柯桥带上田某后,走常台高速去台州,准备交接完徐某工作的事情后一起回贵州。就在当天晚上,他们间发生的事情,彻底改变了徐某的人生轨迹。
2019年3月22日晚,徐某驾车沿常台高速绍兴往台州方向行驶途径某县时,田某突然说自己肚子饿了。因为已过高速服务区,徐某应田某的要求就在某县高速下口下了车。在某县高速收费站附近,徐某和田某找到了一家面馆,每人吃了一碗面。田某说其想上厕所,因临近高速收费站并没有公共厕所。于是,双方决定找一家宾馆先住下来,这样田某也可以在宾馆上厕所,毕竟回台州的路还好远。
在宾馆开房休息,现在来说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了。孤男寡女共处一室,很多事情就难以说清了。由于房间里没有视频监控,事情很难还原。后来田某报案,徐某因涉嫌强奸罪在当天晚上被某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我从徐某口中得知,警方已经固定好了相应证据,并对其做了几次笔录,案件已经移交到检察院准备审查起诉了。
与公诉机关的交锋
在会见完当事人后,我立即就向某县检察院递交了委托手续,并要求进行阅卷。阅读完案卷后发现,嫌疑人徐某对于当晚发生的事实均予以认可,并无其他异议。对于犯罪形态的问题,徐某的供述与我会见时陈述不一致,其中原因如何?
带着疑问,我又向某县检察院申请观看审讯录像。我在观看审讯录像过程中,果然有重大的收获。徐某在讯问中,多次提及其本人并未插入被害人阴道,其觉得被害人是未成年人遂停止了性侵。这对于犯罪形态判断至关重要的嫌疑人供述,却在警方的讯问笔录中没有体现。我随即向承办该案的检察官反映了该情况。检察官回复,在该案批捕时,检察院内部也对该案的犯罪形态存在争议,并表示会认真对待。
我原以为检察官对于辩护律师的意见多数敷衍了事,而本案的检察官对于我提出的问题,都非常认真的对待了。该案在审查起诉期届满后退回补充侦查,补充侦查的理由之一就是要求侦查机关对徐某涉嫌强奸罪的犯罪形态进行调查。在补充侦查的案卷中,我看到了侦查机关对徐某所做的笔录,特别讯问了徐某当时的主观心态。最后,我提交了相应的法律意见,重点强调:应当认定徐某为强奸罪犯罪中止。
两度庭审交锋
刑辩律师对于案件是有期待的,而且会朝自己坚信的方向不断的努力。律师越认真,司法机关对于案件的态度也会越加审慎。检察院认为徐某构成强奸既遂,对徐某提起公诉,同时向法院提出的量刑意见为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具体的理由:第一,徐某在第一次讯问笔录中承认,其阴茎有在被害人阴道口抽插几下;第二,被害人陈述徐某的阴茎有在其阴道口抽插,因疲软而停止,且被害人陈述其从未有过性经历;第三,被害人病例显示其处女膜已破裂;第四,鉴定报告显示被害人乳头拭子有男女双方混合基因。结合口供和事实证据,可以推断徐某已完成了整个性侵过程,应以强奸罪既遂处理。
我方对于公诉人的指控,提出了几点辩护意见:第一,徐某第一次讯问笔录中有提及其阴茎并未插入被害人阴道,对于该项事实警方未记载,但后续的讯问笔录以及庭审发问,徐某都做相同的陈述;第二,对于被害人的病例,并不能当然认定强奸既遂,因处女膜破裂并不必然由性行为导致,且被害人当晚拒绝内诊,也不能判断处女膜破裂是否为陈旧性,本案关键性的证据已灭失;第三,鉴定报告的结论已经明确显示被害人阴道内无徐某精液,因此不能证明徐某强奸既遂。本案的认定既遂的客观证据存疑,不能和被告人供述、被害人证言相互印证,不能仅凭被害人证言的孤证认定徐某强奸既遂。
庭后,法院又让检察院去鉴定机构调查。让鉴定机构对为什么不能在被害人阴道内检测出被告人精液DNA的原因进行说明,并做了相应的笔录。而后再次安排开庭,对新的证据进行举证质证,公诉人依旧主张鉴定报告不能检测出被告人的精液DNA不等于被告人未完成犯罪,我依旧持相反的观点,认为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必须由言词证据和客观证据相互印证,若存在疑问,则对有疑问的证据进行排除。
宣判
两次庭审下来,公诉人和辩护律师都对自己所主张的观点充分地表达,某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在第一次讯问的时候已明确供述其阴茎有插入被害人阴道口的行为,且讯问过程中不存在刑讯逼供,与被害人的陈述一致,结合相应的客观证据能确定被告人强奸既遂。对律师的辩护观点进行论证,认为不存在犯罪中止,被告人的供述认为被害人系未成年人停止了性侵行为系既遂后的行为,不能影响强奸既遂的认定,因此不采纳辩护人的观点。最后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办案感触
性侵案件,定罪的出发点在于保护妇女权益。侦查机关会以被害人陈述为核心,建立证据体系而进行查证。因此,作为被害人的一方的证言,司法机关在无相反的客观证据下都会采信。而作为实施性侵主体的一方,如果供述前后不一致,第一次讯问所回答的内容也会被司法机关认可。纵观全案,徐某的供述是最不稳定的,我曾经在会见时质问过徐某,为何会出现如此状况,得到的回答出乎意料,竟然回复说:警察让我把事情交代清楚就可以回去了,所以我随便说说的。我们都看过港片,警察抓捕嫌疑人后,都会说一句话:你可以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每一句话都会成为呈堂证供。对于嫌疑人口供作出的有罪供述,不分年代、不分地区都是采信的,基于此才有米兰达规则——沉默权的行使。面对警察的审问,回答是多么重要,关乎整个案件的定性。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但徐某在第一次讯问时,自认阴茎曾经在被害人田某阴道口抽插,与被害人的证言一致,这对于本案的定性致关重要。不管后来徐某怎么解释之前的说法,在办案机关人员的眼中徐某不诚实,辩护律师要去挽救的话,从自由心证的角度出发已经非常困难了。
后 记
办理完该案后,辩护律师心有不甘,毕竟犯罪未遂(中止)的主观恶性要比既遂轻很多,量刑也会轻不少。虽然辩护律师竭尽全力去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但由于证据规则和裁判惯例,也不得不接受并尊重法院的裁判。目前,该案被告人未提起上诉、检察院未提起抗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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