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4 12:53:26来源:法律常识
员工入职新的用人单位,要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这已经是劳动法领域的常识,但目前依旧有用人单位疏忽大意,没有跟进好按时签订劳动合同。
如此以来,该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如果用人单位只是不小心忘记,没有跟进好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能以自己是无意中的过错规避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用人单位是否还能采取其他措施降低损失呢?
今天上午,收到了好友的来信咨询:打工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该如何仲裁呢?你知道吗?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
案情简介:某甲入职某公司担任人事经理职务,虽然其掌管公司行政和人事事务,但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事情,通常交给下属某乙跟进,自己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也一直拖延不处理。
六个月后,某甲接到公司面谈通知公司经理建议某甲改进工作方式,某甲反而辞职,离开公司,提起劳动仲裁,其主张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应向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本案为实际案例,情节有出入,已做增删,仅供法律探讨。
依照劳动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每月二倍工资,或者虽通知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
但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用人单位未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
上文所指的两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当月应得工资,但不包括以下两项:(1)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结算的业务提成等;
(2)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如一次性的奖金,特殊情况下支付的津贴、补贴等。但如果存在以下情况,则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两倍工资,或者经济补偿:
1、如果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自用人之日起,一个月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签订劳动合同事项协商不一致,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3、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足一年用人单位有足够证据证明其与劳动者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完全在劳动者,且用人单位无过错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两倍工资。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研讨会纪要》
综合以上法律法规,某甲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存续长达六个月,但某甲一直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除非公司可以证明某甲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完全在于某甲本身,且公司无过错。
另外,公司由于某甲签订类似劳动合同的文件,否则公司需要向其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计算至双方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2倍工资差额。
建议公司收集相关证据,证明某甲的过错,最终仲裁委采纳公司搜集的证据,认定公司未与某甲签订劳动合同的过错在于某甲,公司无需向某假支付两倍工资的差额。
所以,在座的打工人要注意劳动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维护自己的法律权益。各位老板也要遵纪守法严格落实法律规定按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现在,你明白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