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4 13:29:54来源:法律常识
企业发展壮大,以其企业实力为根基研发出的优秀产品,势必会引起盗版觊觎。沈阳麟龙投顾推出的智能选股系统也未能例外。盗版者打着麟龙的旗号,制造盗版软件骗局,伪造亏损,恶意投诉,从而吸引眼球,欺骗消费者。
盗版肆虐,优质企业知识产权难以保护
长期以来,在知识产权领域侵权盗版问题一直是中国及全球普遍关注的事情。
众所周知,自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大量盗版VCD、DVD纷纷上市,导致音像制品出现了严重的生存危机,调查显示,1997年至1999年,全国音像出版单位发行金额从18亿多元逐年降至2亿多元。如果不打击盗版,那原创艺术必然全面崩溃。
软件行业同理,近几年来我国原创金融软件系统的匮乏,就是一个佐证。试问,如果失去了创作的源头,那行业的长河还会有水吗?我们还会有优秀的金融软件使用吗? 尽管全国版权行政部门和稽查机构一直加大稽查力度,然而在暴利的诱惑下,盗版者煞费苦心地钻法律的空子,给反盗版工作增添了很大的难度。
谈及版权保护时,专家曾意味深长地指出,盗版现象肆虐,日益猖獗的盗版严重扰乱健康的市场秩序,影响日渐成长的金融软件产业,甚至在全国毫无真空地带,只要优质的软件就难免有盗版,目前各个平台已经到了无孔不入的地步。随着中国金融行业的发展,麟龙的金融软件在经历了从混沌到有序的过程,盗版软件如何才能根除,这是麟龙公司及所有麟龙人面临的一个严峻问题。
使用盗版软件,用户将承担巨大的数据风险,在经济、声誉等多方面有巨大的危害。
一、盗版软件可能暗藏或被感染有硬件侵染型病毒,可能导致计算机系统受损瘫痪。
二、盗版软件缺少关键要素及相关文档,无法完整使用,可能导致数据丢失。
三、盗版假冒行为不具有技术支持和技术维护等服务。软件公司将不会对盗版软件提供任何服务。
四、盗版假冒行为不具有质量保证。软件公司不对盗版假冒行为承担任何责任。
五、盗版软件用户不具有合法使用权,将面临法律风险。软件公司有权要求客户停止使用、销毁盗版软件。
其中,以炒股软件等智能决策系统著称的麟龙公司亦是深受其害,往往会有用户误信盗版骗局,造成巨大的经济财产损失。
针对上面类似的案件,也有律师给出了建议
然后针对盗版骗局,终究“防患于未然”才是重中之重。盗版的危害不仅对于用户个人财产,对于企业的名誉与知识产权则更甚。
企业屡遭攻击,恶意投诉成黑色产业
除了盗版软件对企业造成负面影响外,“恶意投诉”也是影响企业发展的一大毒瘤。很多平台为了吸引流量,制造话题,恶意编造投诉信息,以具有冲击性的故事诋毁相关企业。其中,有人伪造营业执照、伪造商标许可,甚至有人居然还伪造企业法人签名来发起投诉。
不久前,某大型购物网站针对利用虚假投诉骚扰勒索商家的恶意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发布封杀令。一些获利代理因屡屡对企业进行虚假投诉,成为首个遭封杀对象。企业无奈在全平台停止受理此类代理发起的任何知产投诉,也公开呼吁消费者与虚假代理终止合作。针对虚假代理的恶行,企业方面表示:正在考虑诉诸法律途径维护企业及消费者权益,向恶意投诉公开宣战。
在一些经销商的操纵下,此类公司成为经销商私下合谋打击对手的黑色工具,利用投诉机制达到渠道和价格管控,实现暗箱操作下的利益分配。同时大量“知产流氓”也以此胁迫企业收取保护费。
“盗版软件”和“恶意投诉”之间互为因果
诚然,“盗版软件”和“恶意投诉”之间并非没有关联,正是因为一些用户走进了盗版软件的骗局陷阱,才给了某些投诉代理商编造事件,宣扬代理投诉的操作空间。代理投诉平台利用用户焦急的维权心理,收取大量费用,让本就因投资而亏损的消费者,再次陷入到维权的僵局,给投资者带来时间和金钱上的二次伤害。
虚假的投诉信息,不仅给投资者带来伤害,也会给金融市场带来巨大的干扰。使优质企业合法合规的经营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小公司更有可能面临经营不下去的风险。而对于很多优质企业的潜在合作方,在浏览到此类投诉信息后,会对相关企业形成刻板印象,不利于企业合作与发展的达成,严重影响企业的经营发展和品牌形象。
对盗版的纵容与姑息,是知识产权的头号杀手
介于盗版软件的诸多危害,我国对于盗版软件的打击从未松懈。我国政府早在1991年6月4日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十条中,就已经明确禁止了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擅自“修改、翻译、注释”、“复制或者部分复制”、“向公众发行、展示”以及“向任何第三方办理其软件的许可使用或者转让事宜”的行为。然而,由于网络盗版的特殊性,打击网络盗版却不是那么简单。
首先,由于网络的“无限性”,如果没有相对健全的举报制度,产权方很难及时发现并制止盗版行为;其次,网络盗版的“活动性”很强,往往几分钟以前还在被盗的链接,儿分钟以后就从网页上消失了,而起诉必须有明确的侵权人身份证明,这就给起诉方举证造成了定的困难:第三,随着科技水平的日新月异,网络盗版“技术”的发展速度很可能快于柑关法律法规的制定速度,这就给盗版者提供了钻空子的机会。
我国国家新闻出版总界、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个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曾联合发文,对“私服”、“外挂”现象开展了专项治理,也表明我国在打击网络盗版上迈出了坚实的步伐。同时,《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条例》为打击网络盗版提供了法律依据。
电影也好,音乐也好,还是软件也好,对于网络米说,不过是一点点数据流,一定量的带宽而已。所以只要上了网,有了足够的带宽,能变成数据流的东西,统统可以大盗特盗。软件,只要会下载,大到操作系统,小到共享软件,统统可以直接下载安装。一些电脑高手,电脑里安装了价值几万元的软件,细数起来,竟没有一样是正版。不仅如此,一些较为专业的“义气”人士,还干起了专业破解的勾当,一个软件刚上市,不管加密手段多先进,只需几个通宵,就会被他们破解,并迅速在网友中传播开来。
网络盗版由谁传播?
盗亦有道。凡是盗版行为,都有提供者,也有接受者。那么,都是谁在干盗版的勾当?
一、破解网站。
所谓破解网站,就是专业提供盜版软件的网站。他们通过各种途径,广泛搜集各种破解软件,不管是微软的操作系统,还是热心网友创作的共享软件,只要能盗版的,统统放到网上,或免费提供给网友,或采取会员制的形势,赚取会员费。据一位共享软件作者说,他将自己刚做好的共享软件发布到国外的某下载站上,不到两天,破解版本就马上出来了。他跟着再发布新的版本,再立即有破解出米......直到后来作者再也不愿意陷入到这种破解与反破解的争斗中,彻底放弃了。一个月的时间里,他仅仅收到了一份来白国外的注册费用。
二、仕区论坛。
网络盜版最常见的传播方式是 Warez 网站所提供的 HTTP 或 FTP 下载,如今互联网上的盗版网站已经发展成为一个分工高度成熟的社区,同色情网站一样,提供有各自的搜索引擎和连接,以隐蔽的方式帮助每一位终端用户找到自己所需的软件、音乐和电影。这些网站或 FTP 站通常为远端服务器,出现和消失的速度都很快,因此监控者很难追踪它们的确切位置,即使查找到某一点,也很难将藏在后面的主谋者抓出来。
三、P2P软件。
所谓P2P即英文 PeertoPeer 的简称,国内媒体一般将P2P翻译成“端对端”或者“点对点”,其实质是代表信息和服务在一个个人或对等设备与另一个个人与对等设备间的流动。相隔万里的用户可以通过P2P共享使盘上的文件、日录乃全整个使盘。所有人都共享了他们认为最有价值的东西,这使互联网上信息的价值得到极大提升。但是,这种用户间直接交流的方式,虽然实现了互联网共享和自由的梦想,但也相应的成了盗版者最白由的工共。目前,人们广泛应川的肝和电驴等软件,无疑都充当了这种角色。有了他们,人们可以不受监控的任意盗版,即使是4个 G 的 DVD ,速度快的话,儿十分钟就可以搞定。如此速度,大人拓展了盗版传播的效率和范制。
使用和贩卖盗版软件有哪些风险?
盗版侵犯的是他人的版权(著作权),属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对此,我国专门颁发《著作权法》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刑法》也对盗版行为做出了相关规定。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在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使用和贩卖盗版软件都被定义为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甚至构成犯罪,会受到所在国家的处罚。盗版出版物通常包括盗版书籍、盗版软件、盗版音像作品以及盗版网络知识产品。盗版,即俗语"D版"。这侵犯法律,因此购买盗版软件者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
麟龙投顾作为行业龙头企业始终合法合规经营,又身为一家科技公司,格外重视创新与研发,保护知识产权,将始终坚持抵制盗版、打击盗版。为消费者带来安全、清朗的软件使用体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