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4 13:39:55来源:法律常识
律师解读防控疫情法律知识(五)
疫情之下职工维权篇
北京浩天信和(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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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来势汹汹,在全国多地蔓延,很大程度上会引发因劳动关系纠纷产生的矛盾问题......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复工,工资可以正常拿到吗?延长假期期间工作的,是否有加班费?肥西法律援助志愿律师张红霞(北京浩天信和(合肥)律师事务所)整理了由疫情引发的劳动用工相关法律“知识点”,为您答疑疫情之下职工维权篇。
1、劳动者因防控措施等客观原因,无法按时返岗复工,能否按旷工处理?
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经隔离、医学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2、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员工工资如何支付?
根据《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非劳动者原因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1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超过1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者在停工停产期间提供的有关劳动重新约定其工资标准,并按约定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劳动者,工资如何支付?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13修订)等规定,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2日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员工,因2020年1月25日、26日、27日为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工资报酬;因2020年1月24日、28日、29日,2020年2月1日、2日为休息日,用人单位先安排补休,并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4、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是否可以延长安排劳动者加班?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严重威胁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因此,用人单位在一定程度上可突破加班时长的限制。即,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但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
5、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据此,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非因上述原因受到伤害的,不属于工伤。
6、医护人员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其符合工伤的认定条件,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同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7、劳动者从事志愿活动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是否属于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员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换言之,员工在从事志愿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存在认定为工伤的可能。
8、疫情期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的仲裁时效是否中止?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9、防控疫情期间,上诉期限、举证期限、诉讼时效等诉讼期限是否中止计算?
上诉期限、举证期限、诉讼时效等诉讼期限不中止计算。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如因上诉、诉讼时效、申请执行期限即将届满等原因需及时立案的,可在期限届满前将相关材料邮寄至合肥市有关法院立案庭,或邮寄至原审人民法院收取报送,也可拨打合肥法院“12368”诉讼服务热线联系办理。
律师建议: 防控疫情期间,如劳动者自身劳动权益受到侵害,劳动者第一时间要收集并保管好相关证据材料。并及时联系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投诉。同时可以拨打12348法律援助热线进行法律问题咨询。
疫情当前,齐心协力。做好防控,人人有责。为了更好的团圆,我们与你同在。肥西法援战“疫”先锋团将持续为您推送与疫情相关的法律问题解答,为这场与病毒的硬战提供法律支援。让我们携手并进,共克时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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