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4 14:39:40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9年1月,赵某带着孙子小赵来到当地某娱乐广场散步,在小赵和小朋友玩耍的过程中,赵某倚靠在附近的护栏上等待自己的孙子,然而就在倚靠的过程中,意外发生了。由于栏杆不稳,突然脱落,导致赵某不慎从两米高的平台上摔下,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后赵某遂将该娱乐广场所在地的管理者某居委会诉至法院,要求该居委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后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居委会作为广场的管理人,应当对广场内的护栏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然而由于该居委会未对护栏进行安全检查,导致赵某在倚靠的过程中受伤,故居委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遂酌定居委会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
【瀛台律师论法】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提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赵某带着孙子小赵到某广场散步,在倚靠栏杆的过程中栏杆不稳导致赵某摔下平台致九级伤残。某居委会作为该广场的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其公共场所的护栏进行安全检查,然而该护栏长年失修,导致赵某受伤,故该居委会未尽到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发现栏杆可能不牢固时未尽到注意义务,与其损害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法院遂依法酌定双方的责任比例,作出如上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应当对该场所内的配套设施和设备等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以免意外情况的发生!